第三节 优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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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1044
颗粒名称: 第三节 优抚
分类号: D632.3
页数: 11
页码: 627-637
摘要: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抚州人民自发或在苏区政府组织领导下,积极筹资募物慰问在抚州作战和路过的革命将士,当向导,抬担架,参军参战,优待军人家属,支援前线。新中国成立后,区内民政部门按“国家抚恤和群众优待相结合”方针开展优抚工作。优抚对象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含武装、消防武警家属)、革命伤残人员、军队离退休干部、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含苏区老干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军队退役人员、部分参试涉核退役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
关键词: 优抚 慰问 抚州

内容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抚州人民自发或在苏区政府组织领导下,积极筹资募物慰问在抚州作战和路过的革命将士,当向导,抬担架,参军参战,优待军人家属,支援前线。新中国成立后,区内民政部门按“国家抚恤和群众优待相结合”方针开展优抚工作。优抚对象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含武装、消防武警家属)、革命伤残人员、军队离退休干部、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含苏区老干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军队退役人员、部分参试涉核退役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2011年,全市有革命烈士9627名,烈属2838户、562人,因公牺牲军人家属216户、61人,病故军人家属110户、76人,红军失散人员(含苏区老干部)96人,革命伤残人员1498人,在乡老复员军人2389人(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入伍4人、解放战争入伍和参加抗美援朝战争1057人、新中国成立后入伍未参加抗美援朝战争1328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2578人,部分参战退役军人及部分参试涉核人员3157名(其中部分参战军队退役人员3029人、部分参试涉核退役人员128人),农村籍老年士兵6248人,部分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539人,铀矿开采人员102人。
   —、劳军支前 民国15年(1926)10月15日,国民革命军(北伐军)第十四军一师二团由崇仁县秋溪进抵临川,城内工人、商人、近郊农民扛长梯、送稻草、抬担架支援北伐军攻城,20日攻下县城,全县工、农、商、学各界人士纷纷慰问北伐军。16年8月上、中旬,“八一”起义军南下途经临川、宜黄、广昌等地,沿途各界人士筹集物资慰问。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国民党军队多次对苏区进行“围剿”,苏区群众支援工农红军开展反“围剿”斗争。广昌、乐安、南丰、黎川、资溪、宜黄等县苏维埃政府组织担架队、运输队、向导队、救护队、洗衣队、宣传队、慰劳队等支援红军。广大群众募钱捐物、送粮草、抬担架、护伤员,妇女打草鞋、做军鞋送给红军,并帮助护理伤病员,热血青年踊跃参加红军,老百姓纷纷送儿送郎当红军,送鸡、鱼、肉、蛋、花生、烟、果品等物资慰劳红军将士。南城、金溪、崇仁、东乡、临川等县游击区群众为红军送情报、送物资,积极支援前线。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域内各县成立抗敌后援会,负责征募支前物资,广大群众捐款献物,慰劳抗日将士。
   1951年,抚州各县成立抗美援朝分会,广大青年积极报名参加志愿军,人民群众捐款捐物,支援人民志愿军。据不完全统计,全区捐款81.76亿元(旧币)购买飞机、大炮,捐献布鞋4418双,毛巾、鞋袜底、肥皂等5870件和金银贵重物品;给志愿军送慰问袋587个,写慰问信5251封。
   二、双拥 新中国成立后,域内开展拥军优属、军队拥政爱民活动(简称双拥)。1950年,区、县(市)组织文艺队,带慰问品、慰问信慰问驻军和伤病员,召开军民联欢会,向部队赠送锦旗。1951年8月,抚州专署成立拥军优属委员会。从是年起,每年“八一”节、元旦、春节期间召开军人、军烈属联欢会,并组织健康慰问小组,对烈军属进行健康检查和医疗,发动群众捐募钱物慰问驻军和军烈属。1954年—1966年每年春节期间,专区及各县(市)机关干部、人民群众、社会团体、学校、工厂等组织秧歌队、腰鼓队,向驻军、军烈属拜年、送慰问信,请他们看电影、看戏,召开军烈属、荣誉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座谈会。1967年—1981年每年春节和“八一”节期间召开座谈会、表彰会,表彰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先进单位和个人。1982年,对拥军优属活动进行改革,春节期间,地、县、公社组织走访组,深入部队、军烈属家中走访,征求意见,着重解决实际困难。1983年,全区组织走访组250个,参加走访人员5744人,其中地、县级党政军领导109人,走访63个部队单位、1764户烈属、11695户军属、4633名复员退伍军人,征求意见659条,及时处理解决问题368个,帮助优抚对象做好事1237件,发放临时生活补助费9.27万元。此后,每年均开展类似活动。1988年,开展拥军优属活动评比,临川县东馆乡受解放军总政治部和民政部表彰。1993年,全区组织871个常年优抚服务队,为9万多名优抚对象提供各种服务,同时还组织部分优抚对象到庐山疗养。1994年,行署和军分区把8月定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月。1996年,地、县两级建立拥军优属保障基金,筹集资金34.9万元,用于解决优抚对象的生活和临时困难、奖励现役军人立功者、扶助优抚对象发展生产。是年,崇仁、广昌两县被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命名为双拥模范县。1997年,地区财政拨专款100余万元为部队更新设备和维修营房,各有关单位帮助解决随军家属落户,分配住房,安排家属子女就业入学。
   2000年春节、“八一”期间,全市向部队和优抚对象赠送慰问金120.22万元、大米5000千克、衣被4万余件。年内安排随军家属落户9人、随军家属就业14人、调换工种班次13人、子女入学入托10人,解决住房11户,支援部队经费112.2万元。省命名表彰区内模范县3个、模范单位6个、模范个人7名,地区命名表彰模范县5个,地区及县(市)命名表彰模范单位34个、模范个人50名、先进单位96个、先进个人125名。临川、黎川、崇仁被民政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命名为“全国爱心献功臣行动先进县(市)”。2007年,市委、市政府、军分区下发《关于创建全省双拥模范城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双拥工作的意见》《抚州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等文件,双拥工作每年经费由20万元增至50万元。市委、市政府在新区无偿划拨土地3.33公顷,支持抚州市国防动员委员会指挥中心暨军分区新营院建设;划拨土地1.5公顷,支持市武警支队解决教导队训练用地。宜黄6个县划拨土地1公顷、投资500多万元为县消防大队修建营房、购置消防车;金溪县征用土地560公顷,支持第31集团军建设打靶场;广昌、资溪、南城、南丰和黎川分别划拨土地支持县人武部新营房建设,改善驻军战备和工作生活设施,市、县两级仅土地投入就超过2亿元。2009年,临川区教育局被评为全国国防教育先进单位。2010年,抚州市首次被评为全省双拥模范城,金溪、崇仁、黎川、乐安、资溪、宜黄6个县荣获全省双拥模范县称号。2011年,金溪县荣获全国双拥模范县称号,全市先后有20个单位、25名个人被评为全省双拥先进单位和个人,金溪县、临川区建设局、资溪县面包行业协会获全国爱国拥军模范单位称号。
   抚州2008年冰雪灾害期间,抚州军供站为支援抚州抗灾的部队提供后勤保障25天,保障人数38757人次。2010年6月21日—7月3日,抚州军供站为支援抚州抗击洪灾的南京军区官兵、驻省武警部队和公安干警等××××余人提供后勤保障×××××人次。2011年春节,市四套领导班子成员组成15个走访慰问组,分别对省军区、驻抚部队、军队离退休干部、重点优抚对象、光荣院、省荣军医院的伤残军人进行走访慰问,为他们送去慰问金和慰问品共100余万元。“八一”前夕,市四套班子领导分4组走访慰问抚州军分区、武警抚州支队、抚州消防支队、73866部队、抚州军分区干休所、抚州市军休所,送慰问金25万元;8月1日,市、县(区)四套班子领导参加“军事日”活动。2011年,全市各县(区)调查核实烈属、军属数量和家庭等情况,颁发“光荣烈属”牌匾3054块、“光荣军属”牌匾6627块。
   三、地方优待 民国33年(1944),江西省政府制定《优待抗战军人家属公约》,抚州各县政府成立出征抗日军人家属优待委员会。对抗日军人家属减免各种临时税款和劳役,抗日军人家属遇有困难、灾患可获帮助、救济,社会福利优待抗日军人家属,百姓尊敬抗日军人家属。各县政府为出征抗日军人造册,为家属颁发证明书,按赤贫、自给和小康3个等级,优待谷物及救济费;阵亡或受重伤退役者家属凭证享受更大优待。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域内苏区群众为红军家属代耕土地,苏维埃地方政府免征或少征其税物和劳役。
   新中国成立后,优待烈属、军属、革命伤残军人、退伍老红军及长年生病、年老体弱、生活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1950年—1956年对其实行代耕制,代耕方式有包耕包产大包耕、只包耕不包产小包耕、临时帮工助耕和发工票等,保证优待对象生活水平不低于一般群众。1957年—1980年,实行优待劳动日或劳动工分,每户一年优待1000工分~1400工分或100个劳动日。1981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以后,改发优待金,每户年发优待金300元~550元。对义务兵家属不论劳动力多少,均以户为单位,普遍优待。1985年,全区乡(镇)全部实行优待金统筹,优待金根据服役年限和在部队表现区别对待,对立功受奖和超期服役的均按等级和年限增发优待金,年初评定,发证到户,当年兑现,通知部队。1996年,优待金由乡(镇)统筹改为以县为单位社会统筹。
   2000年起对农村义务兵家属每户每年发优待金1300元~1355元。2002年农村按上年农民人均收入70%发放优待金,各县标准1266元~1440元不等,城镇义务兵优待金每户300元。2004年,中央决定取消农业税,优待金全部由县、乡财政纳入预算安排,困难地区通过上级转移支付加以解决。2008年全市农村义务兵优待金每户不低于2800元,南丰县3500元;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每户不低于1000元。2010年、2011年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确定;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30%确定。2011年,城镇义务兵优待金南城县发放标准为2000元、南丰县为1200元,其他县(区)发放标准5000元~6000元不等,全市农村义务兵优待金发放标准3000元~6000元不等,应届本科生入伍时增加30%,应届专科生入伍时增加20%,进藏、进疆义务兵各发放3倍、2倍的义务兵优待金,乐安县、广昌县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每年不低于5000元,其他县(区)每年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发放。各级政府把解决农村“两红”人员(在乡退伍红军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及其遗属的住房问题作为优抚工作的重点,各级财政逐年增加投入。2011年底全面完成农村“两红”人员及其遗属危房改造。
   四、国家优待抚恤 民国时期,出征抗日军人阵亡或重伤致残者,政府给予抚恤金外,还对其家属酌予金钱、物品或其他救济,直至其子女成年、配偶去世止。民国政府虽然制定抗战军人家属优待补助方法,但很少真正实行。
   新中国成立初期,优抚对象享受地方优待后生活仍有困难者,各级政府民政部门每年给予现金或实物补助。1954年,全区优待3150户、16380人,为烈士、军人子女2763人发放入学补助款。1959年全区对优抚对象176户、229人定期定量补助,并临时补助184785元、棉被1500床、棉衣750套、单衣750件。此后,国家对优抚对象实行定期定量补助和临时补助。
   “三属”抚恤 1985年起,对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简称“三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称定期抚恤。“三属”抚恤金标准按属别及户籍的不同有所区别,每月20元~35元,之后不断调整,至2011年10月,每月调高至459元~873元,全市抚恤“三属”699人,其中烈士家属562人、因公牺牲军人家属61人、病故军人家属76人。
   老复员退伍军人补贴 对在乡老复员军人给予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按抗日战争时期入伍、解放战争时期入伍且参加抗美援朝战争、新中国成立后入伍未参加抗美援朝战争的区别确定,之后经多次调整,至2011年10月提高到500元~580元,全市补助老复员退伍军人2395人。
   红军失散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 1980年,对全区红军失散人员每人每月发生活补助12元、副食品补助5元。之后逐年提高,2002年130元,2003年150元。2011年,全市红军失散人员有96人。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2005年为50元,2006年60元,2007年100元,2008年145元,2011年10月起对全市2578名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发330元生活补助。
   老党员补贴 2006年1月起,对全市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发生活补贴,按入党时间先后划不同的补贴标准,每人每月80元~150元。之后每年调整补贴标准,2011年10月调高到每人每月280元~420元。2006年—2011年,对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老党员每人每年发补贴600元。2011年7月1日,庆祝建党90周年,对全市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每人2000元。
   “两参”人员补助 2007年,建军80周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将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部分参战军队退役人员(十四类参战对象)和参加涉核试验退役人员(以下分别简称参战人员、参试人员,统称“两参”人员)纳入国家抚恤补助范围,每月发生活补助100元。之后每年调高,2011年10月后所有“两参”人员生活补助提高至每人每月330元,补助全市“两参”人员3160人。
   2011年8月起,对试行义务兵役制(1954年11月1日)后至实施《退伍士兵安置条例》(1987年12月12日)期间入伍的6248名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月发给生活补助,每月补助标准按服义务兵役每年10元计算。
   伤残抚恤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全区开展对革命残废军人检评、登记、发证工作,按伤残轻重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分为4等6级。1952年全区各等级革命伤残军人有320人。2000年全市有革命伤残军人1259人。2004年修改伤残等级划分评定标准,调整为因战1级~10级、因公1级~10级、因病1级~10级。2005年,全市按新划分的标准对伤残军人进行套级换证。人民政府对革命伤残人员实行终身抚恤。1950年—1952年,抚恤以粮计发,1953年起改发抚恤金,90年代起先后增发伤残保健费、高等级伤残军人护理费。后抚恤金、保健费、护理费逐年提高。
   牺牲病故抚恤 抚恤对象为病故或牺牲的革命军人、部队在编职工、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以及参战民兵民工和批准为烈士的人员。由其生前所在单位(团县处级以上)填发的牺牲病故证明书认定,民政部门一次性发给抚恤金(粮)。1953年前发给抚恤粮的标准按级而定,最高为600千克,最低为300千克。1953年后改为抚恤金,标准为180元~650元。1985年,重新规定1984年4月1日以后牺牲的烈士抚恤标准,其一次性抚恤金按烈士生前40个月工资额计发;将无劳动能力或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的烈士,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金:家居城镇的非农业人口,每户每月抚恤30元~35元,农村的每人每月20元~25元。1986年7月1日,调高因公牺牲的病故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一次性抚恤金,因公牺牲的按其生前20个月工资额计发,病故的按其生前10个月工资额计发。1989年1月,再次调整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标准,平均每人每月增加15元。
   2001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由家属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发放改为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2004年贯彻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军人牺牲批准为烈士的条件和程序作出比较具体明确的规定,推进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分别由40个月、20个月、10个月调整为80个月、40个月、20个月。为对接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改革,2007年5月调整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江西省英雄模范褒奖办法》;8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其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其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2002年全市部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为:“三属”、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年补助260元,在乡三等伤残军人每人每年240元,包干使用。2004年,中央决定取消农业税,优待金全部由县、乡财政纳入预算安排,困难地区通过上级转移支付加以解决。2005年一至六级自谋职业的残疾军人享受原在乡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七至十级享受原在乡三等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2006年全市将“三属”、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医疗补助资金由每人每年260元增加至450元,包干使用。2007年部分县(区)出台《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对六类参战退役人员(抗美援越、抗美援朝、珍宝岛保卫战、中印边境自卫反击战、西沙群岛自卫反击战、中越边境自卫反击作战)及7月份扩增的八类参战人员(南沙群岛自卫反击战,解放江山岛作战,川、甘、青、藏、滇地区平叛作战,炮击金门作战,“8·6”海战,崇武以东海战,老山、者阴山地区对越防御作战,中缅边境勘界警卫作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08年全市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优抚对象医疗配套资金为市级财政168万元、县(区)级财政422.6万元。2010年全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650.23万元,其中,中央资金330万元,县(区)级配套资金320.23万元。参保人数9475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706人、城市居民医疗保险1477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7292人),全市各县(区)都实行住院补助由县定点医院先垫支的“一站式”医疗服务。
   五、优抚基地 新中国成立后,为使优抚对象病有所医、孤老寡幼有所养,地区创办疗养院,县、乡创办敬老院作为优抚基地。
   荣军疗养院 1959年,抚州专署创办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至1964年,共接收复员军人、烈属、荣誉军人、退伍军人538人,其中康复184人。1969年11月兴建复员军人疗养院,有医务人员25人,病床100张,专门接收全区复员军人中的慢性病人和精神病人疗养。后移交地区卫生部门管理。2011年抚州市在樟树临江荣军疗养院有床位49个,入住37名精神病残疾军人。
   光荣敬老院 1958年,全区创办7所光荣敬老院,1979年发展为10所。1995年有15所,其中,县办2所、乡办13所,共有床位361张,工作人员53名。光荣敬老院主要接收优抚对象入院安度晚年,由国家和集体补助生活等所需费用。黎川县光荣敬老院被民政部命名为“全国文明光荣敬老院”。1997年,全区光荣敬老院改造和维修经费共29万元,庭院经营创收23.52万元,均用于改善居住、生活条件。入院人数276人,人均年生活费1300元、医疗费120元。
   2011年,全市有光荣敬老院15所,其中县办敬老院6所,床位450张,职工60人,在院老人146人;乡办敬老院为9所,床位635张,职工28人,在院老人194人。敬老院改造和维修经费1230万元,其中,自筹资金350万元,上级补助资金680万元。人均生活费2400元。不同类别的优抚对象,其医疗费按照《江西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执行,享受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医疗补助等医疗待遇。
   六、褒扬抚恤 建立纪念建筑物 民国27年—29年(1938—1940),国民政府先后发布修建忠烈祠训令,域内各县均建立忠烈祠,以纪念抗日烈士,每年举行祭典,或在祠庙开会纪念。
   新中国成立后,抚州人民为纪念革命先烈,1951年—1999年,县级以上单位所建的烈士纪念设施共29处。
   开展吊唁活动 民国时期,为纪念抗日烈士,每年在忠烈祠举行祭典。新中国成立后,每年清明节,全区各地组织机关、团体工作人员、学校师生和群众前往革命烈士纪念碑、塔、亭、园、墓敬献花圈、扫墓、植树、瞻仰,缅怀革命先烈,进行革命传统教育。2005年,市烈士陵园陈列馆对外开放。
   编写革命烈士英名录 1981年,全区各县(市)对革命烈士进行查对核实,编写《革命烈士英名录》,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2011年统计,全市有革命烈士9627名,其中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1名、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8986名、抗日战争时期28名、解放战争时期70名、新中国成立后532名。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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