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院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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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乐安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12778
颗粒名称: 二、法院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2
摘要: 民国初期,无专设司法机构,县公署设承审员负责办理民、刑审判工作。民国26年成立“乐安县司法处”,设审判官、书记官、录事、检验吏,执达员等。民国33年,扩大编制,增设主任审判官和主任书记官。建国后,1950年3月,乐安县人民政府内设司法科,同年6月撒科改院,正式成立“乐安县人民法院”,并在湖坪、龚坊两处设立人民法庭。刑事审判1955年至1967年,县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经公开审判,判处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占6%,无期徒刑的占7%,有期徒刑的占60%,有期缓刑、拘役、管制或免刑的占27%。经济审判本县法院于1981年4月成立“经济审判庭”,设庭长1人,干部1人;1985年扩大至6人。
关键词: 乐安县 地方史志 司法机构

内容

机构设置民国初期,无专设司法机构,县公署设承审员负责办理民、刑审判工作。民国26年(1937年)成立“乐安县司法处”,设审判官、书记官、录事、检验吏,执达员等。民国33年(1944年),扩大编制,增设主任审判官和主任书记官。
  建国后,1950年3月,乐安县人民政府内设司法科,同年6月撒科改院,正式成立“乐安县人民法院”,并在湖坪、龚坊两处设立人民法庭。为了配合土地改革运动,同时成立“土改人民法庭,并成立三个分庭(一分庭辖一、六区,二分庭辖二、三区,三分庭辖四、五区),专门处理土改中的案件。1967年县人民法院被“造反派”砸烂,机构处于瘫痪。1972年9月恢复“乐安县人民法院”,下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办公室。1981年4月增设经济审判庭。
  刑事审判1955年至1967年,县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经公开审判,判处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占6%,无期徒刑的占7%,有期徒刑的占60%,有期缓刑、拘役、管制或免刑的占27%。
  1979年至1985年,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判处死刑、死刑缓期二年的占4%,无期徒刑占6%,有期徒刑占70%,有期缓刑、拘役、管制或免予刑事处分的占20%。
  “文革”期间,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干扰破坏,在本县也出现了一批冤、假、错案。但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根据党中央指示精神,于1978年由公、检、法三家组成“复查小组”,已复查1966年至1976年所判案件共337件,给予平反纠正128件。县人民法院复查纠正的案件计:1977年平反永久性的17件,长期性的8件,短期性的2件;1978年平反长期性的3件,短期性的2件;1979年平反长期性的3件。
  民事审判 1950年6月正式成立“乐安县人民法院”时,党中央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因此,民事婚姻案件比较突出。在1953年贯彻婚姻法运动中,县人民法院受理婚姻案件215件;根据“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的原则,已判离婚的32件,调解离婚的132件,调解和好的20件,撤诉的7件,口头解决的24件。
  县人民法院历年审理的民事案件,始终是着重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则遵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及时判决,处理了大量民事案件。历年来,由于派出巡回法庭和各乡(镇)都设有“司法助理员”,因而及时就地处理了不少民事纠纷。
  经济审判本县法院于1981年4月成立“经济审判庭”,设庭长1人,干部1人;1985年扩大至6人。

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乐安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县志记载介绍了宋代1149年至1985年以来的,有关了乐安县的所有地方史志内容。包括地理、经济、文化、军事、社会、文化、人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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