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乐安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12778 |
颗粒名称: | 二、法院 |
分类号: | D926.32 |
页数: | 2 |
摘要: | 民国初期,无专设司法机构,县公署设承审员负责办理民、刑审判工作。民国26年成立“乐安县司法处”,设审判官、书记官、录事、检验吏,执达员等。民国33年,扩大编制,增设主任审判官和主任书记官。建国后,1950年3月,乐安县人民政府内设司法科,同年6月撒科改院,正式成立“乐安县人民法院”,并在湖坪、龚坊两处设立人民法庭。刑事审判1955年至1967年,县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经公开审判,判处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占6%,无期徒刑的占7%,有期徒刑的占60%,有期缓刑、拘役、管制或免刑的占27%。经济审判本县法院于1981年4月成立“经济审判庭”,设庭长1人,干部1人;1985年扩大至6人。 |
关键词: | 乐安县 地方史志 司法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