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公安 司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乐安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12763
颗粒名称: 第十一章 公安 司法
分类号: D927.564
页数: 9
摘要: 明、清时期,全县司法工作由知县总管。另设典史及巡检司,专管社会治安。民国时期,乐安县未设检察机构,检察官由县长兼;另设有警察局、司法处。同时在戴坊、招携两处设立警察所。建国后,成立了乐安县人民政府公安局,局长由县长兼任,后改设专职局长。1973年3月6日,根据上级规定,撤销“保卫部”,恢复乐安县公安局。中共乐安县委成立了“镇反五人领导小组”。打击和镇压了一批罪大恶极民愤很大的首恶分子。每年春节三天群众多以聚赌为娱乐,官府不予追究;春节过后,则公告禁止。特种营业管理为了维持社会治安、预防犯罪,县公安机关对工商服务行业容易被犯罪分子用以藏身的场所,列为特种行业管理。
关键词: 乐安县 地方史志 检察机构

内容

明、清时期,全县司法工作由知县总管。另设典史及巡检司,专管社会治安。
  民国时期,乐安县未设检察机构,检察官由县长兼;另设有警察局、司法处。
  建国后,已先后成立了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负责各个时期党的方针政策和政府法律、法令的贯彻,履行专政机关的职能,对维护社会治安、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起了重要的作用。
  第一节公安一、机构设置明、清时期,县公署设典史,管理社会治安,另在龙义、望仙、南坪三处设巡检司;清乾隆三十年(1765年)只在招携设巡检司。
  民国3年(1914年)成立“乐安县警察所”,并在公溪设立警察派出所。民国15年(1926年)乐安县政府设警佐室;民国30年(1941年)撤所改局,成立“乐安县警察局”,内设局长、督察长、训练员、督察员、巡官及司法、行政两个科(设科长、科员、办事员)。同时在戴坊、招携两处设立警察所。
  建国后,成立了乐安县人民政府公安局,局长由县长兼任,后改设专职局长。1967年在“文化大革命”中,政法机构被砸烂,其业务由“乐安县公检法彻底革命联络站”接管。1968年乐安县革命委员会下设“保卫部”,行使公、检、法三家职权。1973年3月6日,根据上级规定,撤销“保卫部”,恢复乐安县公安局。以后,逐步扩大组织。现有直属公溪分局及五个派出所(即鳌溪、古城、莲塘、湖坪及招携林业派出所)。
  二、治安管理镇反 1950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纠正镇压反革命活动的右倾偏向的指示》后,本县开展了镇反工作。共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1950年10月至1951年10月;第二阶段是1951年11月至1952年11月;第三阶段是1952年12月至1953年12月。中共乐安县委成立了“镇反五人领导小组”。打击的对象是:恶霸、土匪、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反动会道门头子。打击和镇压了一批罪大恶极民愤很大的首恶分子。
  肃反 1955年7月,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开展斗争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领导全国人民开展肃反的群众性斗争。本县的肃反工作从1956年3月开始,中共乐安县委成立了五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设肃反小组、专案小组、战斗小组和甄别定案小组。各乡(镇)有关部门亦成立相应的肃反组织。
  本县第一批肃反工作自1956年8月起至1957年7月,在全县直属机关及文、卫系统中铺开,参加人数共8376人。
  第二批肃反工作自1958年1月至5月,参加的单位有全县手工业系统、村级小学、公私合营企业、合作商店、工交系统等。
  第三批是1958年10月28日至12月25日,参加的单位有全县民办中小学校、厂矿、手工业社(万坊)剧团等单位。
  第四批是1959年2月12日至4月底。
  在肃反中查出的恶霸、土匪、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反动会道门头子等五个方面的反革命分子及坏分子,都根据当时党的肃反政策作出了不同的处理。
  禁烟、赌、娼本县自清末至民国初年,烟(鸦片烟)赌之风遍及城乡。当时政府虽有戒烟禁赌之令,只是一纸空文。北伐胜利后,烟禁较严,曾一度稍见成效,然而对地方权势之流却无法禁止。至民国29年(1940年)据不准确统计,尚有烟民175人。
  每年春节三天群众多以聚赌为娱乐,官府不予追究;春节过后,则公告禁止。但是在一些被豪绅把持的乡(镇)仍无法禁止。
  民国初年,本县由于受封建礼教的影响,妇女的贞操观念较强,不但无公开的娼妓,私娼也极少发现;抗战时期,由于社会混乱,始出现私娼。
  建国后,为了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对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恶习给予坚决的取缔和打击。
  1951年,县公安局依法取缔了龚坊乡龚荣星鸦片烟馆。1953年又查获戴亨吾一贯窝赌与藏毒案。1956年查获戴国进三次贩运鸦片案。与此同时,公安机关发出了禁赌通告,编印禁赌简报,分发各单位,运用广播工具等,开展禁赌宣传,因而聚赌者很少。
  枪枝管理在建国初期,县公安部门即已收缴流散在社会上的枪枝,统一管理。对需要佩带枪枝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持枪证》的制度,并限定各种枪枝的使用范围、地区,以确保社会治安的稳定。
  在文化大革命中,枪枝管理遭到破坏,县武装部武器库储备的小口径步枪、冲锋枪、手枪、手榴弹和各种子弹有部分被造反组织“大联筹”和反潮流战士抢走,流散于社会,增加了不安定因素。1973年,根据国务院100号文件精神,县支左部队、县人武部、县大联筹三家组成收缴武器弹药领导小组,由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出面召开两次县直各局、各公社(镇)有关人员座谈会,进行清理收缴。
  1980年又进行了一次详细检查,对公、检、法三家及配备枪枝的企、事业单位持枪人员发给《公用持枪证》,非武装及未经批准人员一律不准持枪。
  凡是单管或双管猎枪和鸟铳及使用火药子弹等都必须进行申请登记,由单位转公安机关批准,发给《猎枪证》。
  特种营业管理为了维持社会治安、预防犯罪,县公安机关对工商服务行业容易被犯罪分子用以藏身的场所,列为特种行业管理。其范围是: 1、旅馆业:包括旅馆、旅社、饭店、招待所、接待住宿的浴室等。
  2、旧货业:包括旧货店、废品收购站、古玩店。
  3、印铸刻字业:包括印刷、铸字、刻字、刻字誊写、绘图、拍摄文件资料等。
  4、修理业:自行车、钟表修理业。
  表3—23 乐安县1981至1985年特种营业发展状况表据1979年统计,全县特种行业单位计有52个,从业人员113人。其中收购业20个,旅店13个,修理业14个,印铸业5个。
  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本县自1955年成立县检察院后,政法机关日益健全,县公安局侦破的刑事案件,均依法报请县检察院批捕。自1955年起至1967年止,经批准逮捕已侦破的刑事案件平均每年占78.3%,其中:反革命案占37.9%;强奸案占2.4%;致死人命案占5.3%;贪污案占2.2%;盗窃案占15.4%;破坏案占8.6%;投机倒把案占1.4%;抢劫案占0.6%;纵火案占2.5%;流氓案占0.3%;其他占23.4%。
  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公、检、法三家被砸烂,由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行使职权。1979年政法三家恢复原建制后,至1985年,县公安局平均每年侦破刑事案件91件,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案件80件(人犯)。
  1983年,遵照党中央依法从重从快从严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和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指示,开展对刑事犯罪分子的集中打击,共缴获赃款赃物总值五万余元,使刑事发案率明显下降。1986年2月27日钱家琪县长在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上做的198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全县刑事犯罪案件,比上年下降26%。
  监督改造四类分子县公安机关对地、富、反、坏分子实行群众监督改造制度,方法是:1、由基层单位成立监督小组,实行公开监督。2、每月由治保会主任检查四类分子改造情况,同时召开训话会一次,使其遵纪守法。3、建立汇报请假制度。4、实行月考、季评、半年一比、年终总结的评审制度。根据评审结果,对四类分子分为四个类型:一类是改造好的;二类是一般的;三类是有轻微违法的;四类是有违法破坏行为的。
  历年来,公安机关对监督四类分子工作是采取政治上区别对待,经济上同工同酬,促使其改变世界观,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1979年,遵照党中央(1979年)5号文件《关于地主、富农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份问题的决定》,县公安机关拟出了《关于贯彻中央五号文件的工作意见》,由县委转发各地,并在公安局设立“四类分子摘帽办公室”,各公社(镇)大队亦相应成立了这一组织。通过基层评审,召开群众大会,宣布对老实劳动守法的四类分子给予摘帽;同时出榜公布名单,由公安局发给摘帽通知书。
  在1980年底,全县四类分子已全部摘帽。至此,对四类分子的监督改造工作已基本结束。
  表3—24 乐安县四类分子摘帽情况表三、户口管理民国20年(1931年),本县实行保甲制度,将编组保甲与登记户口同时进行;其编制为每10户为1甲,10甲为1保,6至12保为1联保,以6个联保为1个区。全县已成立5个区,30个联保,194保,1504甲。由民政局管理。民国30年(1941年),乐安县政府成立户籍室,内设户政主任,各乡镇公所设户籍干事。民国31年(1942年)成立“乐安县警察局”,内设户籍警,负责管理鳌溪镇户籍登记;同时对旅社(店)实行旅客居住登记制度。
  建国后,由公安机关治安股与派出所具体管理户籍工作。农村户口管理由公安局委派各乡(镇)政府(公社)管理。
  为了确保社会安全,县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对确有进行反革命或其他刑事犯罪活动的嫌疑分子,不够立案侦察以及有危害社会治安行为,尚不够逮捕劳教处理的人,实行重点人口管理,对维护社会治安起到一定的作用。
  表3—25 乐安县几个年份户籍管理情况表四、监所管理民国初期,县监狱设在县公署之西侧(即现在实验小学教工宿舍处),民国17年(1928年)12月因战争被毁。以后县政府将县城十字街“城皇庙”改为监狱。民国21年(1932年)县长张芗甫重修加固,其内部无窗户,无放风活动场所,空气闭塞,秽气难闻。囚粮每天只吃两顿饭,每人日供应量为16两秤大米10两,及少量菜金。监所管理人员设所长1人,看守员4人,其中男看守三人,女看守1人。
  建国初期,人民政府对旧监狱加以修理,并建厕所,修建放风活动场所,改善了监所卫生管理条件。后在东门新建监狱,监内辟窗户,光线充足,有活动室及卫生设施。贯彻教育与改造相结合的方针,对犯人进行“法纪”、“刑事”、“认罪服法”等教育;并订有多种报刊,供犯人阅读。
  在镇反期间,为了妥善安排犯罪分子的劳动改造,在增田公社麻江村设立“麻江劳改农场”,不久又在城郊设立“劳改砖瓦厂”。以后由于不利于管理,先后被撤销,迁至牛田旁安,成立“旁安劳改农场”。根据“思想改造与劳动生产相结合”的方针,对劳改犯实行军事管制,劳改队内设立了有关学习、劳动、生活等制度,每年年终开展评比,赏罚严明,促使犯人认罪服法,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旁安劳改农场在1958年撤销。
  五、消防民国期间,本县没有消防组织,一旦失火,多蔓延成灾。在抗日战争时期,为了防御日机轰炸引起火灾,成立了“乐安县防护团”,也购置了少量消防工具,但是县政府只委派一个坐领干薪的团长,未配备和训练消防人员,只挂一个空衔招牌。
  建国初期,因未建立消防组织,发生了较大的火灾两次,损失颇重。一是1950年2月,县人民政府失火,县人民政府文书档案、办公用具被焚;二是1952年8月,招携水东新街失火,殃及全街店房与住宅三十余栋,被毁店宅占整个大街三分之一。
  1963年成立了“乐安县消防队”,1976年5月,扩建了专职队伍,成立专职班三个(即战斗班、防火班、驾驶班)及配备后勤人员。配备的消防设备有:庐山牌轻型消防指挥车一辆;内式水缸泡沫消防车一辆。车上配有两节拉梯、水带、水枪、火钩、单杠梯、消防斧、万能铁铲,九马力手抬机动泵,二十二马力手抬机动泵,挂钩梯以及战斗服、手套等设备。
  表3—26 乐安县几个年份火灾伤亡人数及财产损失统计表第二节司法一、检察机构设置民国时期,乐安县并未设立检察机构,只由县长兼检察官,行使检察职权。
  建国初期,由县公安机关兼办检察业务。1955年5月,成立“乐安县人民检察院”;1967年在“文化大革命”中被“造反派”砸烂。1979年3月,重建“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检察县检察院自1955年起至1967年止,在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刑事案件中,经审查决定起诉的占91.3%;其中:反革命案占34.9%,强奸案占3%,致死人命案占5.5%,贪污案占1.1%,盗窃案占18.6%,破坏案占2.7%,投机倒把案占1.9%,抢劫案占0.8%,纵火案占3.1%,流氓案占0.4%,其他案占28%。
  在自办案件中,已批捕经审查决定起诉的, 占98.1%;其中:反革命案占22.1%,强奸案占3%,致死人命案占9.5%,盗窃案占6%,纵火案占1.9%,流氓案占0.9%,贪污案占15.3%,破坏案占4.8%,其他占36.5%。
  1979年重建检察院后,至1985年,在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中,经过审查决定起诉的占88.1%起。其中:反革命案占0.2%,强奸案占21%,致死人命案占1。4%,贪污案占0.7%,盗窃案占41.5%,破坏案占1.1%,投机倒把案占0.7%,流氓案占3.1%,抢劫案占12.8%,纵火案占0.9%,其他案占16.6%。
  法纪检察县人民检察院在“大跃进”期间的城乡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认真查处了社队干部违法乱纪,非法打骂体罚群众与致死人命等案件。自1979年至1985年共查处法纪检察案件10件,给违犯法纪干部以应有的惩处。
  经济检察自1955年建院不久,即开展了“新三反”中贪污分子的经济检察工作。随后又开展反贪污浪费的检察工作。1979年县检察院成立“经济检察科”。至1985年底,共查处各种经济检察案件84件,挽回经济损失208088元。
  二、法院机构设置民国初期,无专设司法机构,县公署设承审员负责办理民、刑审判工作。民国26年(1937年)成立“乐安县司法处”,设审判官、书记官、录事、检验吏,执达员等。民国33年(1944年),扩大编制,增设主任审判官和主任书记官。
  建国后,1950年3月,乐安县人民政府内设司法科,同年6月撒科改院,正式成立“乐安县人民法院”,并在湖坪、龚坊两处设立人民法庭。为了配合土地改革运动,同时成立“土改人民法庭,并成立三个分庭(一分庭辖一、六区,二分庭辖二、三区,三分庭辖四、五区),专门处理土改中的案件。1967年县人民法院被“造反派”砸烂,机构处于瘫痪。1972年9月恢复“乐安县人民法院”,下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办公室。1981年4月增设经济审判庭。
  刑事审判1955年至1967年,县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经公开审判,判处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占6%,无期徒刑的占7%,有期徒刑的占60%,有期缓刑、拘役、管制或免刑的占27%。
  1979年至1985年,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判处死刑、死刑缓期二年的占4%,无期徒刑占6%,有期徒刑占70%,有期缓刑、拘役、管制或免予刑事处分的占20%。
  “文革”期间,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干扰破坏,在本县也出现了一批冤、假、错案。但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根据党中央指示精神,于1978年由公、检、法三家组成“复查小组”,已复查1966年至1976年所判案件共337件,给予平反纠正128件。县人民法院复查纠正的案件计:1977年平反永久性的17件,长期性的8件,短期性的2件;1978年平反长期性的3件,短期性的2件;1979年平反长期性的3件。
  民事审判 1950年6月正式成立“乐安县人民法院”时,党中央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因此,民事婚姻案件比较突出。在1953年贯彻婚姻法运动中,县人民法院受理婚姻案件215件;根据“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的原则,已判离婚的32件,调解离婚的132件,调解和好的20件,撤诉的7件,口头解决的24件。
  县人民法院历年审理的民事案件,始终是着重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则遵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及时判决,处理了大量民事案件。历年来,由于派出巡回法庭和各乡(镇)都设有“司法助理员”,因而及时就地处理了不少民事纠纷。
  经济审判本县法院于1981年4月成立“经济审判庭”,设庭长1人,干部1人;1985年扩大至6人。
  三、司法行政机构设置1981年2月,本县成立了“乐安县司法局”,局内设有“调解管理股”“法制宣教股”、“人秘股”及“法律顾问处”、“公证处”。
  民事调解1954年,全县各乡(镇)街道及大队都成立了“调解委员会”,它协助司法机关调解了不少民事纠纷。据初步统计,全县每年平均调解民事纠纷1500余件,1961年高达4146件。在“对外开放、对内搞活”,城乡经济进一步活跃,经济纠纷与非经济纠纷的案件不断增多的情况下,调解工作更显重要,基层调解组织因此也已逐步健全与充实。现在全县21个乡镇(场)都已配备司法助理员(专职18人,兼职3人),并成立了调解领导小组;206个村民委员会已成立调解委员会;1765个村小组均配备了一名调解员。721矿设置了调解科;261队成立了调解办公室。全县共有人民调解员2972名,并对他们进行了培训,其中有2000名已由司法局发给《人民调解员证》。
  公证本县自1982年成立“公证处”以来,开展了人身、财产的公证业务。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又开展了经济合同公证。1983年办理公证案件28件;1984年办理公证案件170件。1985年初,为了提高群众对公证的认识,有利开展公证业务,县司法局及县公证处聘请各乡(镇)司法助理员和有关单位会计、推销员、采购员担任公证联络员,起到了宣传、通报信息、介绍案件的作用。公证案件已达619件,为1984年的5.4倍;其中经济合同公证596件。
  法律顾问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后,人民群众纷纷向法律顾问处询问有关法律问题。据统计,除1982年尚未开展业务外,三年来都有大批群众及企、事业单位聘请了法律顾问或进行咨询。
  1983年,办理民事代理案件8件,非诉讼案件11件,为群众代写法律文书21件,解答法律咨询98件,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39人次。
  1984年,办理民事代理12件,非诉讼案件5件,刑事辩护1件,代写法律事务文书30件。解答法律咨询544件,接待群众来信来访507人次,处理群众来信59件,为企、事业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3处,帮助避免经济损失80240元。
  1985年,办理民事代理16件,非诉讼代理6件;办结民事诉讼代理20件,非诉讼6件。接受企、事业8个单位聘请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为群众代书各种法律事务文书66件,接待群众来访571人次,处理群众来信75件。
  法制教育1982年至1983年,县司法机关利用法制宣传橱窗、黑板报、墙报、宣传图画、幻灯、出动宣传车等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1984年,法制教育正逐步趋于经常化、制度化。
  1985年,全县33所中学全部开设了法制课,全县802所小学全部开设了思想品德课。同年5月,县委培训了负责政法工作的人员207人;各乡(镇)已开办法制宣传员训练班24次,计1700名。初步形成了一支有一定素质的法制宣传骨干力量。

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乐安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县志记载介绍了宋代1149年至1985年以来的,有关了乐安县的所有地方史志内容。包括地理、经济、文化、军事、社会、文化、人物等。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