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乐安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12763 |
颗粒名称: | 第十一章 公安 司法 |
分类号: | D927.564 |
页数: | 9 |
摘要: | 明、清时期,全县司法工作由知县总管。另设典史及巡检司,专管社会治安。民国时期,乐安县未设检察机构,检察官由县长兼;另设有警察局、司法处。同时在戴坊、招携两处设立警察所。建国后,成立了乐安县人民政府公安局,局长由县长兼任,后改设专职局长。1973年3月6日,根据上级规定,撤销“保卫部”,恢复乐安县公安局。中共乐安县委成立了“镇反五人领导小组”。打击和镇压了一批罪大恶极民愤很大的首恶分子。每年春节三天群众多以聚赌为娱乐,官府不予追究;春节过后,则公告禁止。特种营业管理为了维持社会治安、预防犯罪,县公安机关对工商服务行业容易被犯罪分子用以藏身的场所,列为特种行业管理。 |
关键词: | 乐安县 地方史志 检察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