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物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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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乐安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12647
颗粒名称: 第五节 物价管理
分类号: F259.275.64
页数: 6
摘要: 抗日战争爆发后两年,因受战争影响,物资流动困难,加以奸商投机囤积,物价上升幅度日增,特别是民国33年以后滥发钞票,通货膨胀,物价如脱缰之马,导致经济崩溃。建国之初,在废除旧币的同时,树立人民币的信誉,并严禁投机倒把、囤积居奇等违法经营,市场物价渐趋平稳。1953年县政府在8个区分别成立市场管理委员会,对市场物价严加控制,核定私营商业进销差额和利润。同时,为了货币回笼,对糕点、糖果、烟酒、炒菜等少数消费品,允许高价敞开供应。同年7月,国务院正式颁发《物价管理暂行条例》,使物价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关键词: 乐安县 地方史志 物价管理

内容

一、商品价格管理民国时期,政府对市场商品的价格不加管理。抗日战争爆发后两年,因受战争影响,物资流动困难,加以奸商投机囤积,物价上升幅度日增,特别是民国33年以后滥发钞票,通货膨胀,物价如脱缰之马,导致经济崩溃。
  建国之初,在废除旧币的同时,树立人民币的信誉,并严禁投机倒把、囤积居奇等违法经营,市场物价渐趋平稳。1953年县政府在8个区分别成立市场管理委员会,对市场物价严加控制,核定私营商业进销差额和利润。1956年物资物价纳入国家计划管理,商品价格甚为平稳,但在三年“大跃进”期间,物资供应失调,商品奇缺,黑市猖獗,物价成倍上涨。
  1960—1961年,国家两次提高粮食和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但销售价格不变,营业部门的购销差价亏损由国家给予价格补贴。1962年成立了县物价管理委员会,具体对市场物价进行监督管理,为了保证人民基本生活,贯彻执行了“稳定物价,稳定市场”的决策,冻结了18种人民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其中粮食列入定量供应,棉花凭票供应,针棉织品、絮棉、肉、鱼、食油定量供应,对食盐、鞋子、酱醋、蔬菜、食糖、煤油、火柴、文具纸张及主要西药、日用工业品,以及交通、邮电、学费等由国家控制,使城市居民生活开支的60%左右得到稳定。同时,为了货币回笼,对糕点、糖果、烟酒、炒菜等少数消费品,允许高价敞开供应。
  1964年,对季节差价、规格质量差价、三类物资进销差价、批零差价、饮食服务行业价格、修理行业收费标准、零星产品和小商品价格,以及集市贸易价格实行控制。同时开始实行市场审价,对一二类农产品实行计划购销价格。对三类物资随行就市,协商议购议销,对已完成国家交售任务以后的某些一二类农副产品也采取有计划的议购议销。对工业品,采取计划收购与分配和企业自由收购及分配两种形式,基本上由商业部门包销。
  1977年9月,开展大审价,大检查,大整顿。
  1980年,开展全省性物价大检查,本县根据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物价检查的暂行规定,聘请了义务检查员56名,建立了一支城市、农村义务检查队伍。同年12月,国务院发出《关于严格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通知》,规定:“一律执行国家规定价格,不得提高。”县人民政府为此组成了以副县长为团长的物价检查团,抽调县直机关干部和邀请人大、政协、工、青、妇代表共60人,分赴各农村集镇检查物价。
  1982年,本县根据省人民政府发出的《关于加强市场物价管理的若干规定》实行价格归口管理;各农贸市场和农村集镇均成立了“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集市贸易的价格。同年7月,国务院正式颁发《物价管理暂行条例》,使物价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1983年,国务院与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联合发出《关于坚决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和向基本建设单位乱摊派费用的紧急通知》,省委、省人民政府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中共乐安县委及县人民政府认真执行通知精神,成立了临时领导小组,抽调有关部门人员组织了检查团。对全县生产资料价格和非商品收费进行认真全面的检查、清理。
  1984年,下放了价格管理权限,三类商品价格全部开放,改变了过分集中的价格管理体制,缩小了国家统一定价的范围。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本县成立了“物价检查所”、“农产品成本调查队”,为搞活经济,稳定物价起到一定的检查监督作用,出现了市场繁荣、价格基本合理的大好形势。
  二、商品价格据有关资料记载:民国22年(1933年),本县大米每担(10斗为1担计150斤)4—6元,稻谷每担(108斤)2—3元,花生每担5.5元,芝麻每担15元,毛边纸每担(16刀)12元,桐油每担18—25元,木炭每担0.90—1.2元,香菇每担64—95元(以上均银元值)。
  抗日战争爆发后,通货膨胀,物价一日数变,商品无固定价格可言。
  建国后,政府采取了统一价格和稳定物价的政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发展商品经济,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缩小工农产品的剪刀差,对价格体系和物价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和调整。
  1978年下半年,提高了84种山林土特产品收购价,平均提高34.5%。
  1979年提高35种主要农产品收购价格,平均提高31%,其中:粮食提高21.6%,猪肉提高35%,鲜鱼提高74.7%。
  1980—1981年,陆续提高了木材、大豆、棉花、芝麻、晒烟、桐油、松脂收购价格。其中:木材提高52.4%,毛竹提高22.1%,桐油提高24.1%,同时扩大了议价商品范围。
  1979—1983年农产品的调价,农民人平增收79元。
  1981年11月,甲级烟平均提价70.9%,乙级烟平均提价29.77%,丙级烟平均提价10.4%;名酒提价34.88%,优质酒提价22.5%。
  1983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调整了化肥价格,省产碳酸氢铵平均提价7%,磷肥平均提价22.3%,进口尿素提价24.44%。1984年,尿素提价10.7%,硝酸铵提价16.45%。
  本县几种主要商品价格及日用商品物价指数; (一)粮油。1953年10—11月,对粮食、食油实行计划收购与供应,购销价格见下表: 表2—80 乐安县几个年份粮油价格情况表单位:元 (续上表) (二)棉布、棉花与化纤织品 1954年,根据中央政务院命令,本县对棉布和棉花实行计划收购和按人口凭票供应。销价是全省统一,稍有一些地区差价,棉花供应均为5级棉。由于化纤工业发展迅速,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棉织品与化纤织品的比差较大;1981年11月,棉细布降价14.63%,精中长华达呢平均降价11.21%。1983年1月,为了理顺化纤织品同棉织品的比价关系,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较大幅度地调整纺织品价格:零售涤棉布每市尺由1.2元调整为0.851元,降价0.349元,占原价的29.09%;中长纤维布平均降价30%;纯棉布每市尺由0.4585元调整为0.5586元,提价0.1元,提高20%。调整后的涤棉布与棉布综合比价由原来的1:2.5,缩小为1:1.5。棉絮平均提价62.4%,减少了经营政策性的亏损。
  表2—81 乐安县几个年份纺织品进销价格表 (续上表) (三)木竹本县的木材、毛竹价格,原来是按单价成本计算,自1973年起实行“固定价加里程运价”的计算方式。1984年6月底,因毛竹滞销,改为敞开销售。
  本县木竹购销价格各年变动情况,分别见表2—82至表2—87。
  表2—82 1954—1964年木竹平均收购价格表(一) 表2—83 1965年木竹收购成本价格表(二) 表2—84 1972年木竹收购成本价格表(三) 表2—85 1973年木竹收购价格表(四) 表2—86 1980年木竹收购价格表(五) 表2—87 1981.6—1984年木竹购价表(六)

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乐安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县志记载介绍了宋代1149年至1985年以来的,有关了乐安县的所有地方史志内容。包括地理、经济、文化、军事、社会、文化、人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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