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乐安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12638 |
颗粒名称: | 第三节 工商行政管理 |
分类号: | F127.564 |
页数: | 11 |
摘要: | 建国前,全县仅鳌溪、公溪、招携、牛田等街市有少数较大的商店、作(染)坊、旅社、纸行和伢行,并向政府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牌照。其他小商、摊贩和个体手工业均漫无组织,放任自流。民国时期虽设有工商管理机构,但对办理了登记的工商户除按期征收规定的税金外,其经营范围、产销业务、物资供求、物价起落、商品质量等都不过问。建国后,县人民政府专设了工商科,执行国家保护工商业政策,和加强市场管理工作。1953年10月又在8个区政府所在地设立市场管理委员会,以掌握各市场动态。违章案件中,万元以上大案1起;罚没金额65437元。 |
关键词: | 乐安县 地方史志 工商行政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