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综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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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乐安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12635
颗粒名称: 第十三章 综合管理
分类号: F127.564
页数: 21
摘要: 建国后,国民经济建设发展迅速,有关农、林、牧、副、渔、财政金融、交通运输等方面的事业、企业,都建立有专业系统分工负责管理。同时对有关综合性经济如工商行政、物价、统计、审计监督等工作也建立了相应的专职管理机关。第一节农业计划管理乐安是农业县,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全县农业总产值一直占工农业总产值90%。1960年为63.77%,1970年为80.8%,1980年为75%。1960年农业比重降至70.9%,林业上升至13.6%,牧业降至6.1%,副业8。1%,渔业升至1.3%。建国后,本县农业生产计划指标以粮、棉、油、猪为主。违章案件中,万元以上大案1起;罚没金额65437元。
关键词: 乐安县 地方史志 综合管理

内容

建国后,国民经济建设发展迅速,有关农、林、牧、副、渔、财政金融、交通运输等方面的事业、企业,都建立有专业系统分工负责管理。同时对有关综合性经济如工商行政、物价、统计、审计监督等工作也建立了相应的专职管理机关。
  第一节农业计划管理乐安是农业县,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全县农业总产值一直占工农业总产值90%。1960年为63.77%,1970年为80.8%,1980年为75%。1980年后的5年中,全县农业总产值占工农业总产值的比重在76—77.6%之间。1985年农业总产值为8975万元(按1980年不变价)占工农业总产值的76%。
  建国以来,全县农业中“五业”各占的比重及其变化情况是: 1950年全县农业总产值中农业比重为73.8%,林业6.3%,牧业10.3%,副业8.6%,渔业0.4%。1960年农业比重降至70.9%,林业上升至13.6%,牧业降至6.1%,副业8。1%,渔业升至1.3%。1970年农业比重下降至61.2%,林业降至7.6%,牧业有较大发展上升至22.2%,副业为8.7%,渔业比重又显著下降至0.3%。1980年农业总产值中,农业比重为64.2%,林业7.2%,牧业又下降至10%,副业有所发展,比重为18.1%,渔业0.5%。1985年全县农业总产值中农业比重为62.55%,林业12%,牧业10.9%,副业13.3%,渔业1.25%。
  建国后,本县农业生产计划指标以粮、棉、油、猪为主。1983年全县粮食总产突破三亿斤大关。1980年开始调整农业结构,积极提高林、牧、副、渔及经济作物的产值在农业总产值中的比重。
  与此同时,对1980年全县农业分布作了具体规划,将全县划为6个农业区: 一是东南山地林农区,要求合理用山养山,逐步建成为用材林基地,同时要因地制宜结合发展农、牧、副业生产。
  二是西北高丘林粮区,其发展方向以林为主,林粮兼作,着重发展经济林,因地制宜发展用材林,进一步提高粮食的商品性。
  三是北部低丘粮茶区,发展方向是继续抓好粮食生产,结合发展经济作物和林、牧、副、渔生产,建设具有全县意义的粮食、油料、茶叶、生猪的商品基地。
  四是西部高丘林粮区,其发展方向以林为主,林、粮结合,着重发展经济林,合理开发和积极发展用材林,同时继续搞好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的商品性。
  五是中部丘陵农林区,发展方向实行农、林并举,在继续扩大粮食商品生产的同时,着重发展经济林,有机结合发展牧、副、渔业生产。
  六是西南低丘粮食、经济作物区,发展方向以种植业为主,农、林紧密结合。利用本区优越的自然条件,发展大豆、芝麻、苎麻、柑桔、茶叶等经济作物,同时利用荒地发展水土保持林、薪炭林和经济林。
  第二节工业计划管理本县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全县的工业总产值只占工农业总产值10%,1960年为36%,1970年为19.15%,1980年为24.98%,1981年为23.43%,1982年为22.8%,1983年为21.7%,1984年为22.3%,1985年全县工业总产值为2833.4万元,占工农业总产值24%。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县工业生产有了新的变化:一是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有所发展,其中乡镇工业发展较快。以1984和1985年为例,1984年全县工业总产值2470.91万元(按1980年不变价),其中全民所有制1904.35万元,集体所有制566.56万元(其中乡镇工业341.86万元);1985年工业总产值为2833.4万元,其中全民所有制1970.1万元,集体所有制为863.3万元(乡镇工业560万元)。二是工业布局进行了调整,注意到因地制宜发展竹、木加工业,办起了木器、篾器、造纸、胶合板、拼花地板、竹笋加工等利用地方自然资源的工厂。但工业方面还存在劳动生产率低、产值利税率低,以及无骨干企业、无拳头产品等差距。
  第三节工商行政管理建国前,全县仅鳌溪、公溪、招携、牛田等街市有少数较大的商店、作(染)坊、旅社、纸行和伢行,并向政府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牌照。其他小商、摊贩和个体手工业均漫无组织,放任自流。民国时期虽设有工商管理机构,但对办理了登记的工商户除按期征收规定的税金外,其经营范围、产销业务、物资供求、物价起落、商品质量等都不过问。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专设了工商科,执行国家保护工商业政策,和加强市场管理工作。1953年10月又在8个区政府所在地设立市场管理委员会,以掌握各市场动态。1956年县工商科与商业、供销和政法部门组织“县市场管理委员会”和“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管理与控制全县公、私工商户的物资、物价、经营范围和市场秩序,打击投机倒把活动。1973年建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并先后在鳌溪、公溪、龚坊、戴坊、招携、湖坪、牛田、南村、谷岗、望仙等10处较大集镇设“工商行政管理所”,开展了对工商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的登记发照、集市贸易、经济合同和商标、广告等管理,以及取缔无证经营,保护合法经营和打击投机倒把活动等方面的工作。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经济政策的指引下,在农业体制改革取得巨大成效的基础上,在对各种不同经济类型的工商企业先后进行体制改革的同时,开放了农贸市场,大力扶持个体工商业的发展,鼓励农民发展多种经营和进城经商从事第三产业。
  一、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在50年代,私营工商业经济成份仍占重要比重时,本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面着重对私营工商业者,进行教育和改造,一面对其中少数抢购粮食,囤积居奇的不法私商给予打击、制裁。60年代初期,一些不法之徒利用“大跃进”后国民经济比例一时失调之机,进行投机倒把活动。1964年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遵照中央指示,会同财贸、政法部门组成“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查获倒卖金银及其它投机倒把案件5起,罚没金额9700余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政策,一些投机倒把分子乘机进行走私、行贿、套购紧缺物资等犯罪活动,县委相应地又成立了“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办公室”,处理了走私倒卖木材、银元、票证等违禁物资案件65起(其中倒卖木材案占40%),罚没金额达139443元。1983年查获投机倒把案51起(其中倒卖木材案占33.33%),倒卖钢材2.9吨,大牲畜10头,劣质盐2.5万斤,粮票1039斤,走私手表37块,银元214斤及其他走私物资217件。
  1984年国家进一步放宽对粮食、油料等物资的贩运和实行价格体系改革,允许部分自产自销产品价格浮动,投机倒把案件较前锐减,1984年只发生8起。但到了1985年,不少单位和个人钻改革的空子,打着开放、搞活的旗号,利用紧俏物资进行倒卖或以冒牌货以劣充优,违章案件明显增多,共发生投机倒把、违章案件221件,其中投机倒把案件18起。在这18起案件中,国营和集体单位有13起,占犯案72.2%,千元以上案件11起,查处倒卖物资有废钢材36.9吨,尿素9.5吨,废旧汽车18辆,冒牌香烟1500条,冒牌自行车148辆,转手抬价倒卖电视机205台,假银元82枚。违章案件中,万元以上大案1起;罚没金额65437元。
  二、企业管理登记(含个体) 1954—1956年全县私营工商业基本上纳入了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国民经济三年(1962—1964年)调整期间,根据中央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和国务院颁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对国营、供销、公私合营和个体工商业户进行清理整顿,重新规划各行业的生产和经营范围,调整网点布局,取缔无证经营。“文化大革命”时期,对企业的关、停、并、转和经营业务失去控制,在城镇搞“一刀切”,片面强调“大而全”的经营方式,撤销零售网点,致使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断10余年之久,到1978年才得到恢复。1980年对全县213个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普查,将其生产基础较稳,产品质量较好的153个企业,准予重发执照。1982年8月以后,本县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将全县工商企业重新审批登记,建立经济档案户口,并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实行经济监督。到1985年年底,全县全民所有制企业已有125个,集体所有制企业403个,并换发了全国工商企业统一营业执照。在换照中,清理了不符合经营条件的13个乡镇办的企业。同年本县还为《中国企业登记年鉴》江西分册组稿,共有20个工业企业,192个第三产业刊登了法人公告。
  建国后,1949—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本县个体工商业仍允许其合法发展。1956年“三大改造”高潮以后,许多小商、小贩组成联购分销、自负盈亏的合作小组。1958年及“文化大革命”时期,在“左”的错误思想影响下,个体工商业被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全部割掉,只存在国营和集体两个流通渠道。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重新肯定了个体经济的作用,城乡个体工商业得到了恢复与发展。1985年个体工商业商品零售额占全县社会商品零售额11.5%,行业结构也趋于合理。从城镇到偏远山区,到处都有商业网点,个体工商业真正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人民群众长期以来存在的“穿衣难”、出门“吃饭难”、东西坏了“修理难”和买卖商品难等问题基本得到了缓和。随着经济的发展,本县第三产业大军出现了。首先是农村的加工业和城市的服务业发展较快。特别是农村的个体工商业发展速度快于城镇。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个体劳动者协会的配合下,对个体工商业户,在解决他们经营中的实际困难(资金、场地、货源、信息等)的同时,又对他们加强登记管理。
  表2—76 乐安县1979—1985年工商企业登记基本情况一览表 (续上表) (续上表) (续上表) (续上表) 三、集市贸易管理本县农村集市,最古老的有西务、李道埠、龙义一古城、古竹、小陂、前陂、士塘、麻岭、市源、枫林、同富、行堂、山砀等14处圩市。至清代同治时期(1862—1874年),这些圩市均先后衰废,代之而兴者为桥头(县城)、增田、望仙、招携、水南、流坑、湖坪、罗陂、善和、万崇、南村、前团、潭港、戴坊、盐湖、竹山、龚坊、龙池、蛟湖、公陂、甘泉等21处圩市。
  民国时期,前团、盐湖、龙池、蛟湖、甘泉5街市均废,流坑只保留“朝朝街”。是时增田圩兴起,县城的桥头街迁至城中心宝塔街,为每日集市。公溪与龚坊也是每日集。戴坊有新老二街隔日轮集。其他各街期每旬3至4集市不等。在16处街市中,以毛边纸集散地招携街,水陆交通方便的公陂与牛田街最为兴旺;次为县城、增田、南村、湖坪、龚坊、戴坊;再次为望仙、罗陂、万崇、善和与潭港。各街市的上市商品,绝大部分是当地附近农村的农副土特产品和手工产品,买卖双方自行议价。民国政府对市场中的“米寮”、“油行”、“猪崽寮”设“伢人”作组织贸易的中间人。
  建国初期,对前存的16处圩市仍照常开放,并增加了由崇仁划入的太平、谷岗2街。1953年10月,在8个区分设市场管理委员会,进行整顿市场秩序和严格控制上市场物资。自后,按照国家规定,凡属国家统购统销的粮、棉、油、木材等一类物资,一律不准进入自由市场,肉、蛋、鱼、烟、茶、药材等35种二类物资,须完成派购任务后方许进入市场交易。从此,自由集镇上只有蔬菜、木炭和手工制品,日用品等三类物资交易。至1958年受“左”的思潮影响,本县将自由市场全部关闭,致使物资流通渠道堵塞,形成物资奇缺,供应极度紧张现象。195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组织农村集市贸易”的指示,肯定集市贸易的必要性,本县的集市贸易虽得以恢复,但只改为旬日2街制,市场仍然萧条,物价依然昂贵。1962年恢复传统的旬日3街制,管理上采取“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市场情况开始好转。但“文化大革命”时期,又视集市贸易为“资本主义尾巴”,管理上采取“严格限制,逐步代替”的方针,压缩集市周期甚至完全关闭,复使物资供应紧张,黑市成风。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本县集市贸易日趋繁荣。至到1985年,全县有农贸市场28个,集市的周期也发生变化。县城和公溪矿区为每日街,戴坊、龚坊、潭港、牛田、湖坪为隔日街,其余仍为旬3至4街。上市的商品由1982年283种,成交额741.6万元,到1985年增至510种,商品成交额1541.1万元,占全县社会商品零售额12.5%(按牌价市差折算)。1985年全县农贸市场农副产品成交量为:粮食216万斤,油脂油料65万斤,烟、麻2万斤,肉蛋402万斤,水产品44万斤,干鲜菜837万斤,干鲜果315万斤,日用杂品8万件,柴炭30万斤,饲料97万斤,农具22万件,大牲畜1197头,家畜幼禽122万斤。市场价格1984年前是稳中有降,价格总水平1982年为负2.57%(1980年为基数),1983年负4.42%,1984年负8.06%;1985年由于放开副食品价格和工资基金的增长,集市价格平均总水平比1984年上升了8.2%。但这几年粮食价格一直是平稳的,在新粮上市时,有些市场上的大米价格已接近国家牌价,这是我县前所未有的。
  近几年来,本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搞活经济、疏理流通渠道、为市场服务的同时,还加强了市场建设和市场管理。全县农贸市场均纳入了城镇建设规划,到1985年止,全县先后共兴建、扩建顶棚市场,室内市场面积9110.7平方米。其中鳌溪镇的室内市场面积为2275平方米。各市场内均有肉砧、公平秤、宣传信息栏,所有农贸市场都划行分类,清洁卫生,并安排专人参与粮食、耕牛、仔猪等评级议价、检疫过秤、结算计存等业务,为赶集群众提供了方便。此外,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取缔无证经营,保护合法经营,对市场上出现的短尺少秤,掺杂使假,哄抬物价,倒卖紧缺物资等不良行为给予查处。1985年在整顿市场、开展商品质量大检查中,缴获霉烟11132包,冒牌香烟1200包,无商标以劣充优的酒317瓶,变质麦乳精、奶粉16瓶、变质袋装奶粉800斤,变质蛋白肉246斤,变质汽水999瓶,过期药品和假药52盒,变质糖果糕点1073斤、茶叶80斤、方便面103包,假虎骨酒2瓶,走私表1块、假味精160包,不标准木秤47把,黄色相片8张等。其中大部分商品都在市场上当众销毁,并且在县城还举办了展览,震动很大。
  表2—77 全县农贸市场集市日注:集市日期均按农历。
  四、经济合同管理建国后,本县工商企业、交通、建筑、金融和民间均订立和履行过合同契约。1958年及“文化大革命”时期,由于“左”倾思潮泛滥,经济合同制一度被废止。
  1973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后,即将经济合同纳入管理,但那时尚未制度化。1981年县工商局成立了经济合同管理股,1984年11月县工商局成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1985年3月,为了实行国家颁布的《法人授权委托书》,组织各种学习班,利用一切宣传工具广泛宣传《经济合同法》,并在全县建立经济合同网157个,兼职经营合同管理人员178人,1980—1985年,先后鉴证经济合同499份,金额1173万元;调解合同纠纷29起。其间1985年进展更快,全县经济合同鉴证223份,金额8617.75元;加工承揽2份,金额8800元;财产租赁4份,金额22210元;借款37份,金额245488元;科技协作2份,金额2100元;其它45份,金额415194元。调解合同纠纷23起,金额583500元,争议金额314000元。仲裁2起,金额9万元,争议金额2600元,挽回经济损失12万元。本县经济合同管理工作,1985年被评为全地区第1名,及全省合同管理先进单位。
  五、商标注册与广告登记商标注册1978年以前,我国的物资分配在长时期内实行计划调拨,商品流通实行统购包销,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企业生产的产品都不使用商标,“文化大革命”时期,商标又被戴上“资本主义”的帽子,不少传统名牌被砸了,造成了国内商标的混乱。
  1978年11月本县开始清理与整顿县内各工业企业产品标志 ,办理商标注册,建立产品质量标准档案。1981—1985年共注册商标22份。并聘请了商品注册产品质量监督员47名,对商标注册产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如1983年发现县食品厂和乐安万崇酒厂酿造的一批白酒含铅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后责成两厂限期改进。1984年还查获牛田酱油厂1名离职职工,以永丰岭南厂生产的低质酱油冒充牛田酱油厂的宏图牌商标,按《商标法》规定处以罚款,并赔偿商标注册厂的损失。
  在加强商标管理中,对商标印刷确定了定点单位——县印刷厂、县印刷厂公溪分厂、矿区居民委员会家属印刷厂和公溪镇家属印刷厂4个单位。商标标志只准商标使用人委托定点印刷单位印制,任何人不得滥印或进行买卖。
  由于我国采取商标自愿注册的制度,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是大量的,普遍的,在市场有一定的影响和作用,所以本县对未注册的商标,按《商标法》也进行了管理。
  表2—78 1981—1985年全县商标注册登记一览表广告登记 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了《广告管理暂行条例》,正式确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广告管理机关。本县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近几年,对全县经营广告的单位进行整顿,核发了营业执照。同时加强了对广告的检查,要求所有广告要有“思想性、政策性、真实性、艺术性和民族风格”。制止刊播弄虚作假、欺骗群众的广告,并对户外广告也进行了整顿,对承制、刊播单位——县印刷厂、县广播站、县电影院办理了登记管理。在全县建立广告专栏28个,实行户外广告张贴登记制度,并按规定收取管理费。
  第四节物资计划管理 1962年初,本县成立物资局,执行对有关国计民生的主要原材料、民用爆破材料等短缺物资调拨与分配,在县计划委员会下达的分配计划下,实行计划购销。1978年以后,物资计划管理部门缩小了指令性的供应计划,实行指导性的市场调节,以开放式、多渠道、少环节等调销方式,更好地疏通了物资流通渠道。
  表2—79 乐安县几个年份主要物资购进数量表第五节物价管理一、商品价格管理民国时期,政府对市场商品的价格不加管理。抗日战争爆发后两年,因受战争影响,物资流动困难,加以奸商投机囤积,物价上升幅度日增,特别是民国33年以后滥发钞票,通货膨胀,物价如脱缰之马,导致经济崩溃。
  建国之初,在废除旧币的同时,树立人民币的信誉,并严禁投机倒把、囤积居奇等违法经营,市场物价渐趋平稳。1953年县政府在8个区分别成立市场管理委员会,对市场物价严加控制,核定私营商业进销差额和利润。1956年物资物价纳入国家计划管理,商品价格甚为平稳,但在三年“大跃进”期间,物资供应失调,商品奇缺,黑市猖獗,物价成倍上涨。
  1960—1961年,国家两次提高粮食和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但销售价格不变,营业部门的购销差价亏损由国家给予价格补贴。1962年成立了县物价管理委员会,具体对市场物价进行监督管理,为了保证人民基本生活,贯彻执行了“稳定物价,稳定市场”的决策,冻结了18种人民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其中粮食列入定量供应,棉花凭票供应,针棉织品、絮棉、肉、鱼、食油定量供应,对食盐、鞋子、酱醋、蔬菜、食糖、煤油、火柴、文具纸张及主要西药、日用工业品,以及交通、邮电、学费等由国家控制,使城市居民生活开支的60%左右得到稳定。同时,为了货币回笼,对糕点、糖果、烟酒、炒菜等少数消费品,允许高价敞开供应。
  1964年,对季节差价、规格质量差价、三类物资进销差价、批零差价、饮食服务行业价格、修理行业收费标准、零星产品和小商品价格,以及集市贸易价格实行控制。同时开始实行市场审价,对一二类农产品实行计划购销价格。对三类物资随行就市,协商议购议销,对已完成国家交售任务以后的某些一二类农副产品也采取有计划的议购议销。对工业品,采取计划收购与分配和企业自由收购及分配两种形式,基本上由商业部门包销。
  1977年9月,开展大审价,大检查,大整顿。
  1980年,开展全省性物价大检查,本县根据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物价检查的暂行规定,聘请了义务检查员56名,建立了一支城市、农村义务检查队伍。同年12月,国务院发出《关于严格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通知》,规定:“一律执行国家规定价格,不得提高。”县人民政府为此组成了以副县长为团长的物价检查团,抽调县直机关干部和邀请人大、政协、工、青、妇代表共60人,分赴各农村集镇检查物价。
  1982年,本县根据省人民政府发出的《关于加强市场物价管理的若干规定》实行价格归口管理;各农贸市场和农村集镇均成立了“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集市贸易的价格。同年7月,国务院正式颁发《物价管理暂行条例》,使物价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1983年,国务院与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联合发出《关于坚决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和向基本建设单位乱摊派费用的紧急通知》,省委、省人民政府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中共乐安县委及县人民政府认真执行通知精神,成立了临时领导小组,抽调有关部门人员组织了检查团。对全县生产资料价格和非商品收费进行认真全面的检查、清理。
  1984年,下放了价格管理权限,三类商品价格全部开放,改变了过分集中的价格管理体制,缩小了国家统一定价的范围。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本县成立了“物价检查所”、“农产品成本调查队”,为搞活经济,稳定物价起到一定的检查监督作用,出现了市场繁荣、价格基本合理的大好形势。
  二、商品价格据有关资料记载:民国22年(1933年),本县大米每担(10斗为1担计150斤)4—6元,稻谷每担(108斤)2—3元,花生每担5.5元,芝麻每担15元,毛边纸每担(16刀)12元,桐油每担18—25元,木炭每担0.90—1.2元,香菇每担64—95元(以上均银元值)。
  抗日战争爆发后,通货膨胀,物价一日数变,商品无固定价格可言。
  建国后,政府采取了统一价格和稳定物价的政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发展商品经济,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缩小工农产品的剪刀差,对价格体系和物价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和调整。
  1978年下半年,提高了84种山林土特产品收购价,平均提高34.5%。
  1979年提高35种主要农产品收购价格,平均提高31%,其中:粮食提高21.6%,猪肉提高35%,鲜鱼提高74.7%。
  1980—1981年,陆续提高了木材、大豆、棉花、芝麻、晒烟、桐油、松脂收购价格。其中:木材提高52.4%,毛竹提高22.1%,桐油提高24.1%,同时扩大了议价商品范围。
  1979—1983年农产品的调价,农民人平增收79元。
  1981年11月,甲级烟平均提价70.9%,乙级烟平均提价29.77%,丙级烟平均提价10.4%;名酒提价34.88%,优质酒提价22.5%。
  1983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调整了化肥价格,省产碳酸氢铵平均提价7%,磷肥平均提价22.3%,进口尿素提价24.44%。1984年,尿素提价10.7%,硝酸铵提价16.45%。
  本县几种主要商品价格及日用商品物价指数; (一)粮油。1953年10—11月,对粮食、食油实行计划收购与供应,购销价格见下表: 表2—80 乐安县几个年份粮油价格情况表单位:元 (续上表) (二)棉布、棉花与化纤织品 1954年,根据中央政务院命令,本县对棉布和棉花实行计划收购和按人口凭票供应。销价是全省统一,稍有一些地区差价,棉花供应均为5级棉。由于化纤工业发展迅速,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棉织品与化纤织品的比差较大;1981年11月,棉细布降价14.63%,精中长华达呢平均降价11.21%。1983年1月,为了理顺化纤织品同棉织品的比价关系,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较大幅度地调整纺织品价格:零售涤棉布每市尺由1.2元调整为0.851元,降价0.349元,占原价的29.09%;中长纤维布平均降价30%;纯棉布每市尺由0.4585元调整为0.5586元,提价0.1元,提高20%。调整后的涤棉布与棉布综合比价由原来的1:2.5,缩小为1:1.5。棉絮平均提价62.4%,减少了经营政策性的亏损。
  表2—81 乐安县几个年份纺织品进销价格表 (续上表) (三)木竹本县的木材、毛竹价格,原来是按单价成本计算,自1973年起实行“固定价加里程运价”的计算方式。1984年6月底,因毛竹滞销,改为敞开销售。
  本县木竹购销价格各年变动情况,分别见表2—82至表2—87。
  表2—82 1954—1964年木竹平均收购价格表(一) 表2—83 1965年木竹收购成本价格表(二) 表2—84 1972年木竹收购成本价格表(三) 表2—85 1973年木竹收购价格表(四) 表2—86 1980年木竹收购价格表(五) 表2—87 1981.6—1984年木竹购价表(六) 第六节计量管理一、计量改革民国22年(1933年)民国政府曾对各地参差不一的计量标准和度量器具进行统一与改革,规定度器的尺、丈,量器的合、升、斗、石(担)均以10进位,统称市尺、市丈和市斗、市石;衡量以市斤为单位,2市斤折合国际单位1公斤,每市斤含16两,两以下的钱、分以10进位。
  1967年,人民政府通令将16两为1市斤旧制改为10两为1市斤制。
  1977年国务院颁布了《计量管理条例》,令全国逐步采用国际计量单位制。
  1984年2月,国务院发布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国际单位)的命令。
  1985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6届12次会议通过了《计量法》,并公告全国统一实施。
  二、管理工作民国政府推行计量改革时,县政府建设科增设1名度量衡检定员(次年改称技佐)负责检定和监督任务,并指定专业制造商店制销新产品。
  1978年,县人民政府设计量所,配专职干部3人(1985年增至7人),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计量法》的管理工作,用社会公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对制造和销售的计量器具产品和商业、供销、粮食、厂矿企业单位及农贸市场使用中的各式台、案、地秤、提量器、竹木直尺、天平、砝码、增砣、食用售油器、电表、水表、木杆秤及其他各种秤和医用血压计进行强制检定,监督和检查。并对产品的质量和标准亦有检验、监督权。
  第七节房地产管理民国33年,民国政府曾成立地籍整理登记处,设专职副处长,内设二课,设课长、登记员、稽核员等职,分设鳌溪、望仙、招携、龚坊、公溪、湖坪、善和、戴坊、山砀、牛田10个登记处,办理田亩、房产登记。对全县农田、土地、房产进行清丈、登记和颁发所有权证。1946年登记工作全面结束,有关档案移交县田赋粮食管理处作为征税依据。
  建国后,1952年县财政科下设置房产登记管理处,对城镇公私房产进行登记,私有房产核验契约认定产权后,重新颁发房产所有证,民国政府所有的公有房地产和依法没收各宗族及地主房屋共有432048平方米。一律收归国有,分别拨为机关用房和出租给无房的居民,由房产管理所管理维修。
  1964年,房产管理处改隶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改组为房地产公司,除继续执行公私房产的管理工作外,于1985年7月,奉令进行城镇房产普查。公司成立办公室,组织专业普查队伍,动员了202名普查管理干部和普查员,对鳌溪、公溪两镇范围内的全部公私房产全面开展了普查登记工作。普查结果:两镇共有各类型房屋4582幢(包括721矿和261队),9443户,建筑总面积1298793平方米,其中县直管公房108幢,327户,建筑面积21356平方米,占总面积1.65%;单位自管房3404幢,7226户,建筑面积1104885平方米,占总面积85.07%;私产房1069栋,1390户,建筑面积172522平方米,占总面积13.28%。各类房屋的结构,平房占56.57%;2—3层楼房占39.2%;4—6层楼房占4.23%;以砖木结构最多,有912875平方米,占总面积70.2%,钢筋结构最少,只占0.01%,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占1.6%,混合结构占22,73%,其他结构占5.36%。两镇公私房产建筑年代以本世纪70年代最多,占总数41.35%;其次是80年代,占35.3%,60年代占16.29%,50年代占2.19%,建国前的余存建筑物,只占4.87%。其中私产房建筑又以80年代最多,占私有房屋总数38.58%,50年代最少,只占私产房总数0.52%。关于房屋的用途和使用情况,住宅占53.13%,工交仓库占30.65%,商业服务用房占7.79%,教育医疗用房占3.39%,文化体育娱乐用房占0.89%,办公用房占3.46%,其他用房占0.69%。在住宅用房中。人平使用面积11.3平方米,实际人平居住面积6.8平方米。两镇的无房户有219户,不便户573户,拥挤户778户,分别占总户数2.31%,6.07%、8.24%。房屋设备方面:厨房独有户7651户,占总户数81.02%;厨房共有户68户,占总产数0.7%;厕所独有户522户;占总户数的5.53%;厕所共有户748户,占总户数7.92%;有洗澡设备的258户,占总户数2.73%;自来水独用户4261户,占总户数45.12%;自来水共有户2107户,占总户数22.13%;电灯照明9302户,占总户数98.51%。
  第八节统计审计一、统计 1952年,在县人民政府内已有统计人员的设置,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等职权。但随后因机构和人员时撤时并,致使统计工作很不完善,1981年健全了统计局,机构定编有11人,全面开展统计工作,定期召开有关统计的调查会议,大量搜集建国以来有关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原始记录和凭证加以整理分析,分门别类编制统计资料供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参考。同时根据统计资料加以分析,对本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情况行使统计监督,并检查政策与计划的实施,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揭露虚假和瞒报统计资料行为,提出改进建议。1985年本县统计部门搜集和整理了1949—1983年、1984年、1985年乐安县国民经济统计资料,并编印成三册。同时加强农村统计网络,建立了各乡镇统计站,开展农产量和农村经济调查。1985年被评为全地区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并获得商业、综合、物资、农调、财会专业统计单项奖。
  二、审计 1984年4月,本县设置审计局。依据《宪法》第91条、109条的规定和审计法规,对县属各级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和预决算,以及信贷计划的执行与执行结果,委托审计的中央、省、地驻县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两年以来,共审计了36个单位的财务情况,审计出有问题的资金366.5万元,其中违纪金额155.28万余元,应交财政125.8万元,已交财政117.7万元。严肃了国家财经法纪,强化了国家对财政经济活动的监督,审计局将工作情况向本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作出工作报告。
  第九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1983年,本县在实施国家“改革、开放、搞活”的经济政策方针指引下,县人民政府成立了负责横向经济联合协作的专门机构,组织和开展了全县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并相应地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走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之路。针对县内丰富的农、林物产资源和地下蕴藏的瓷土、稀土、钨、煤、花岗岩、莹石等矿物资源,土地资源和劳力优势等有利条件,采取了从内联入手,内外结合,开展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形式,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物资,并输出了劳务。将自然资源优势逐步转化为产品优势和经济优势。三年来,已洽谈内联项目33个,有19个已初步见效,正在筹建的5个,尚在联系中的9个。在外引方面,先后接待外商4批6人次,草签意向协议4份。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的形式上实行了多样化,有双方投资共担风险的合资合作项目3个;有进行场地租赁、打入上海开拓新市场的项目1个;有实行高薪聘请和技术转让的项目6个;有客户自带技术、资金的项目1个;有提供技术、转让商标的项目1个;有补偿贸易的项目4个;有物资协作的项目2个。在内联的区域上,打开了闭关自守的大门而面向华东和沿海各省市,如乐安公溪建材厂从江苏省常州市引进技术设备,办起了全地区第一个机砖隧道窑,效益很好;县食品厂与上海泰康食品厂合作;县家具厂在上海租赁场地办分厂;县针织内衣厂从江苏无锡纺织工业局和上海市松江县乡镇企业局引进资金。县乡镇企业局分别与江苏常熟市、浙江诸暨县、湖南湘乡县、广东揭阳县和本省的南昌市等进行各种项目协作。
  在内联外引的体制上,打破了所有制界限:如国营721矿山南分矿与戴坊镇联合开采莹石矿;省农机研究所与县五金厂有偿合作生产铁牛3型耕整机;南昌市纺织器材厂与望仙乡纺织器材厂共同投资合作生产纺织器材。
  在内联外引各项目中的经济效益也甚好:1985年新增产值137.5万元,占当年全县工业总产值新增总数的39.86%;新增利税13.8万元,占当年县财政收入增长数的8.73%。
  在社会效益上,为安置待业青年、提高企业活力、调整工业产品结构、支援农业、繁荣市镇、开发山区资源和协助老区人民脱贫致富等方面,均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乐安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县志记载介绍了宋代1149年至1985年以来的,有关了乐安县的所有地方史志内容。包括地理、经济、文化、军事、社会、文化、人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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