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货币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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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乐安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12624
颗粒名称: 第五节 货币流通
分类号: F832.756.4
页数: 3
摘要: 民国初期,实行清末的币制。以银两作为价格标准,银元作为流通的手段,铜板以一当十代理制钱,作为辅币流通。铜板与银元的兑换比率并无规定,最初银元1元兑换铜板130个。及至民国17年以后,银元与铜板的兑换比率有起有落,但铜板呈现下跌趋势。银元1元可兑换铜板180—240个,最高达到360个。这种兑换比率,是受外县兑换率的影响而自行调整的。银元与银两的折合率定银元一元,等于纯银七钱一分五厘。同年4月6日以后的一切收支和交易,如仍用银两计算的,法律上不承认其有效。
关键词: 乐安县 地方史志 货币流通

内容

民国初期,实行清末的币制。以银两作为价格标准,银元作为流通的手段,铜板以一当十代理制钱,作为辅币流通。铜板与银元的兑换比率并无规定,最初银元1元兑换铜板130个。及至民国17年以后,银元与铜板的兑换比率有起有落,但铜板呈现下跌趋势。银元1元可兑换铜板180—240个,最高达到360个。这种兑换比率,是受外县兑换率的影响而自行调整的。
  民国22年(1933年)4月6日,民国政府财政部宣布全国范围内实行废两改元,并规定自即日起,所有收支交易一律使用银元,不得再用银两,确定以银本位的“元”为基本单位,银元含纯银23.493448克。银元与银两的折合率定银元一元,等于纯银七钱一分五厘。
  同年4月6日以后的一切收支和交易,如仍用银两计算的,法律上不承认其有效。当时本县在市场使用的银元,计有如下几种: 1、开国纪念币:有孙中山先生侧面像。
  2、袁头:北洋军阀铸造的,有袁世凯像,又称“大头”。
  3、船洋;铸有帆船图案。
  4、光绪龙洋:清光绪十四至十五年广东造币厂铸造。
  5、鹰洋:墨西哥铸造,鸦片战争后流入中国。
  6、日本龙洋:日本铸造,有龙形花纹。
  另外还有光绪元宝大清银币。四川银币、湖南银币、鬼子打锣等杂洋若干种,在使用价值上并不一律。当时群众缴纳赋税,政府是以开国纪念币及袁头为“正洋”,其余均称“杂洋”,杂洋缴纳赋税应根据成色比“正洋”降值3—5%。
  随着废“两”改“元”之后,民国23年(1934年)民国政府发行了一种镍质辅币,面额分“5分”、“10分”、“20分”3种。镍币的正面为孙中山先生像,反面为古代布币图案。自从辅币投入市场,铜板逐步停止使用。
  纸币:民国时期在本县使用的,既有国营的中央、中国、交通、农民银行发行的1元、5元、10元票面钞票,也有江西地方银行及私营的“通商银行”、“四明银行”、“中南银行”、“大陆银行”、“金城银行”等发行的钞票。辅币券,既有江西地方银行和赣省银行发行的10枚、百枚的铜板券,又有本县私商筹集储蓄基金发行的“华铺庄”铜板券。票面额有5枚、10枚、50枚、1百枚4种,只限本县境内使用。另外还有樟树私商发行的“宾兴典”、“惠黎典”的铜板券流入市场使用。自废两改元,辅币以角分计算后,铜板券逐步停止使用。
  民国24年(1935年)民国政府宣布币制改革,将中央、中国、交通、农民4行发行的钞票定为“法币”集中发行,并规定各省地方银行只能发行辅币(即1元以下的角分辅币),限制在本省境内流通;禁止其余公私金融机构发行钞票,同时禁止使用银元,市场上的银元、黄金、白银都由国家收买,并规定外汇价格为“法币”1元等于英币1先令2.5便士,美金0.2975美元。由国家银行买卖外汇。
  民国25年(1936年)江西裕民银行由江西省政府投资改组为公私合营银行,以后退出私股,完全为公营,改称“江西省银行”,发行了5角以下的辅币券,在本省境内流通。
  抗战时期,物价飞涨,法币贬值,国民政府又发行“关金券”。“关金券”的全称为“海关金单位兑换券”,简称“关金”,早于民国20年(1931年)发行,是海关单位的一种专用支付手段,供缴纳关税之用。民国31年(1942年)4月,以“关金券”1元,折合法币20元的比例投入市场,与法币同时使用。
  自从发行“关金券”投入市场后,物价继续猛涨。民国37年(1948年),国民政府又实行币制改革,发行“金圆券”,法币、关金券均停止使用。“金圆券”的币值是以300万元法币兑换“金圆券”1元;并通令严禁人民保存金银,由银行作价收买。所有物价,一律冻结在8月19日的水平。“金圆券”原规定每元含金量为0.22217克,折合比率是:纯金1市两合“金圆券”200元,纯银1两合3元,银元1枚合2元,美钞每元合4元。由于国民政府滥发“金圆券”,货币继续贬值,物价高涨到惊人的程度,我县大部分商店因售出货物无法进货而倒闭停业。
  1948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发行人民币。建国后,党中央提出了“统一财政经济,控制市场价格” 的措施。乐安县人民银行的主要任务是:1、坚持货币的经济发行。2、收回解放区所发行的地方货币。3、坚决地、迅速地肃清伪法币、伪金圆券。4、禁止外币在市场流通,外汇由国家银行统一管理和经营。5、禁止金、银计价流通和互相买卖。
  1950年4月,根据政务院《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实行现金管理。
  1955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人民币,以1比1万的比价收兑旧人民币。
  1957年12月,发行铝质辅币“1分”、“2分”、“5分”3种。
  在三年国民经济调整期间,对苏联代理我国印制的3元、5元、10元3种票面额的人民币,采取逐步收回,只进不出的办法,全部退出流通界。
  1981年初,本县人民银行根据规定,对国营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学校、部队、集体企业、生产大队、生产队,全面实行现金管理。
  表2—71 乐安县几个年份银行现金收入情况表单位:千元表2—72 乐安县几个年份银行现金支出情况表单位:千元

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乐安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县志记载介绍了宋代1149年至1985年以来的,有关了乐安县的所有地方史志内容。包括地理、经济、文化、军事、社会、文化、人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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