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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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乐安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12612
颗粒名称: 一、农业税
分类号: F812.756.442
页数: 2
摘要: 清代,定赋役法,实行摊丁入地、丁地合一。同治二年钱粮征额计有: 田:7466顷94.74亩,每亩实征银四分九厘九毫二丝九忽八微二纤,共征银37272.334两。地:781顷34.1亩,每亩征银一分二厘四毫四丝八忽四微四纤,共征银474.711两。民国初期仍如清制征收地丁钱粮(钱币)。至民国3年改征银元。民国16年以后称田赋。本县田赋定额是以银两定额,以银元计征;方法是,每一银两征收银元三元,称田赋正税。至民国30年田赋改征实物后停征。但最高税率不得超过20%。
关键词: 乐安县 地方史志 农业税

内容

清代,定赋役法,实行摊丁入地、丁地合一。同治二年(1863年)钱粮征额计有: 田:7466顷94.74亩,每亩实征银四分九厘九毫二丝九忽八微二纤,共征银37272.334两。
  地:781顷34.1亩,每亩征银一分二厘四毫四丝八忽四微四纤,共征银474.711两。
  山:711顷94.1亩,每亩征银六厘七毫二丝四忽九微三纤。共征银478.7753两。
  塘:225顷68.06亩,每亩征银四分九厘九毫二丝九忽八微二纤。共征银1126.8192两。
  以上田、地、山、塘共8785顷91亩,共征银39352.6395两。
  民国初期仍如清制征收地丁钱粮(钱币)。至民国3年(1914年)改征银元。民国16年(1927年)以后称田赋。本县田赋定额是以银两定额,以银元计征;方法是,每一银两征收银元三元,称田赋正税。至民国30年(1941年)田赋改征实物后停征。
  建国后,开始是按档案记载土地面积641902.65市亩,征收农业税。
  1、1949年按土地面积配交公粮任务23726400斤。征收办法是采取大户派粮。截止1950年2月底入库数19262312.1斤。其中杂物代粮折谷3511168.3斤。地方公粮的比率是5%;配额为1186322斤;实征963115.9斤。
  2、1950年农业税征收政策是“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合理负担,鼓励增产”;征收税率是国家公粮13%,地方粮附加1.95%,合计14.95%。
  3、1952年,开展查田定产运动,农业税平均税率为2%。
  4、1954年,农业税以户为单位,按农业人口每人平均农业收入金额累进计征。计算办法按全家每年平均农业收入多少,分为21个税级和税率,全家每人平均农业收入在150斤以下者,免征农业税,200斤以下者,税率为6%,250斤以下者,税率为7%,每增加50斤,加税率1%,余类推。但最高税率不得超过20%。
  5、1958年实行征粮统一入库,依质论价,分别结算的办法。纳税人所交售的征购粮食,品种和质量作价接收,然后分别结算纳税人的应缴税款,另以稻谷收购中等价格折合为货币数额,即为纳税人应完成的农业税任务。纳税人只要完成了这一货币数额,不论所交纳的粮食多少,均算完成了农业税任务。
  6、1959年,实行公社化后,农业税改为以生产大队为征收单位,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制,农业税的征收,是由公社按土地面积和常年产量12%的比率计征。
  7、1962年,基本核算单位放在生产队,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农业税的纳税单位由大队改为生产队。
  8、1979年至1983年,为了减轻穷队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农业税实行起征点减免办法,规定对人平口粮在四百斤以下人平收入在四十元以下的生产队免征农业税”的规定,本县每年共减免358个生产队农业税,占总队数19.1%,减免稻谷144.54万斤,折合人民币16.2万元。
  9、1984年,取消起征点减免,恢复原有农业税税制,税率按常年产量之13%,另加地方附加10%计征。
  10、1985年,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指示,为了帮助老区特困乡发展生产,脱贫致富,经上级核准本县航桥、潭港、牛田、万崇、罗陂、湖坪、招携、坪溪、金竹、谷岗10个特困乡(镇)减免农业税稻谷316万斤,折合人民币47.5万元。

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乐安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县志记载介绍了宋代1149年至1985年以来的,有关了乐安县的所有地方史志内容。包括地理、经济、文化、军事、社会、文化、人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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