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乐安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12612 |
颗粒名称: | 一、农业税 |
分类号: | F812.756.442 |
页数: | 2 |
摘要: | 清代,定赋役法,实行摊丁入地、丁地合一。同治二年钱粮征额计有: 田:7466顷94.74亩,每亩实征银四分九厘九毫二丝九忽八微二纤,共征银37272.334两。地:781顷34.1亩,每亩征银一分二厘四毫四丝八忽四微四纤,共征银474.711两。民国初期仍如清制征收地丁钱粮(钱币)。至民国3年改征银元。民国16年以后称田赋。本县田赋定额是以银两定额,以银元计征;方法是,每一银两征收银元三元,称田赋正税。至民国30年田赋改征实物后停征。但最高税率不得超过20%。 |
关键词: | 乐安县 地方史志 农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