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乐安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12609 |
颗粒名称: | 二、财政收入 |
分类号: | F812.756.44 |
页数: | 5 |
摘要: | 清代的财政收入,主要是地丁钱粮,同治二年本县的地丁钱粮征额为39352.6395两。又房契税,当税银35两,牛税银19.6两,牙税银35两,茶课税银4.5两,纸价银0.0999两。所征收的银两均由县上缴,县一级无权支配。民国元年至20年,全县的财政收入在6—9万元之间。民国21年,田赋正税收入52540元。民国23年,由于本县苏区革命扩大至全县80%,国民党政府的田赋正税收入仅19701元。民国31年以后,县地方财政收入项目虽无多大变动,但由于物价飞涨,财政收入也相应追加。 |
关键词: | 乐安县 地方史志 财政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