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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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乐安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12609
颗粒名称: 二、财政收入
分类号: F812.756.44
页数: 5
摘要: 清代的财政收入,主要是地丁钱粮,同治二年本县的地丁钱粮征额为39352.6395两。又房契税,当税银35两,牛税银19.6两,牙税银35两,茶课税银4.5两,纸价银0.0999两。所征收的银两均由县上缴,县一级无权支配。民国元年至20年,全县的财政收入在6—9万元之间。民国21年,田赋正税收入52540元。民国23年,由于本县苏区革命扩大至全县80%,国民党政府的田赋正税收入仅19701元。民国31年以后,县地方财政收入项目虽无多大变动,但由于物价飞涨,财政收入也相应追加。
关键词: 乐安县 地方史志 财政收入

内容

清代的财政收入,主要是地丁钱粮,同治二年(1863年)本县的地丁钱粮征额为39352.6395两。又房契税(无定额、沿例尽收尽缴),当税银35两,牛税银19.6两,牙税银35两,茶课税银4.5两,纸价银0.0999两。所征收的银两均由县上缴,县一级无权支配。
  民国元年(1912年)至20年(1931年),全县的财政收入在6—9万元之间。
  民国21年(1932年),田赋正税收入52540元。
  民国22年(1933年),田赋正税收入66381元。
  民国23年(1934年),由于本县苏区革命扩大至全县80%,国民党政府的田赋正税收入仅19701元。
  民国24年(1935年)田赋正税收入45969元。
  民国25年(1936年)田赋正税收入48500元。
  民国26年(1937年)属省的田赋正税收入57500元,契税122元,普通营业税8976元,屠宰税1821元;属县的地方财政收入包括:(1)田赋附加51510元,(2)屠宰税附加1200元,(3)公产收入380元,(4)学产收入180元,(5)房铺捐912元,(6)杂项收入24284元,合计为78466元。
  民国27年(1938年)田赋正税收入69558元,契税116元,普通营业税1371元,屠宰税939元。属县地方财政收入内容与上年无多大出入。
  民国28年(1939年)为了适应抗日战争需要,县地方财政,除普通预算收入外,又增加了一种“非常时期临时收入。”当时我县的财政收入分为三种类型: 表2—58 民国28年(1939年)乐安县地方收入概算表单位:元民国29年(1940年)原属省的屠宰税改为省、县分成,即78%留县,22%解省,取销殷富乐捐项目。
  民国30年(1941年)县财政收入为税课收入73759元,惩罚及赔偿收入240元,规费收入4032元,代办项下收入6912元,租金使用费及特许费收入1620元,中央及省补助义务教育经费4137元,其他收入15478元,合计106178元,另外省库补助金133000元。
  民国31年(1942年)以后,县地方财政收入项目虽无多大变动,但由于物价飞涨,财政收入也相应追加。
  建国后,县地方的财政收入以农业税及工商税为主。
  各个时期财政实际收入比重统计见下图: 各个时期财政实际收入比重统计表2—59 乐安县历年地方财政收入总表单位:万元 (续上表) (续上表)

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乐安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县志记载介绍了宋代1149年至1985年以来的,有关了乐安县的所有地方史志内容。包括地理、经济、文化、军事、社会、文化、人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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