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林业“三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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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乐安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12453
颗粒名称: 三、林业“三定”
分类号: F326.27.56
页数: 2
摘要: 建国前,由于山林权属私人所有,山林纠纷时有发生。1981年6—9月,在望仙公社开展了林业“三定”试点工作。1982年9月全县铺开,年底结束。在“三定”中解决山林纠纷2141起,计面积17.74万亩。已颁发了山林权证的占山林总面积的98.82%。在“三定”中全县划分自留山58.46万亩。在“三定”中建立了多种形式的林业生产责任制,总面积为174.07万亩。分专业户、村委会、村小组、联户及户管理形式。通过“三定”,对森林的保护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首先查处了38起林业事件,罚款5.86万元,没收木材0.11万立方米,封了锯板厂31个,砖瓦窑109个,扣留无证运输木材0.13万立方米。同时各地还健全了“乡规民约”,出现了群众个个爱山护林的大好形势。
关键词: 乐安县 地方史志 林业“三定”

内容

建国前,由于山林权属私人所有,山林纠纷时有发生。
  建国后,1950年土地改革,山林分给群众。农业合作化时期私人山地入社,山林权属集体。至1980年的30年中,其间几经扩社并队,林权不清,时常发生争砍现象。1981年6—9月,在望仙公社开展了林业“三定”试点工作。1982年9月全县铺开,年底结束。在“三定”中解决山林纠纷2141起,计面积17.74万亩。已颁发了山林权证的占山林总面积的98.82%。在“三定”中全县划分自留山58.46万亩(其中:荒山为30.08万亩,占自留山的51.4%;残次林为11.55万亩,占自留山的19.8%;经济林8.06万亩,占自留山的13.8%,有林山8.77万亩,占自留山的15%)。在自留山上的零星树木都作价归集体,约计活立木蓄积量16万立方米。在“三定”中建立了多种形式的林业生产责任制,总面积为174.07万亩(其中:用材林99.13万亩,经济林15.25万亩,毛竹林14.71万亩,荒山44.98万亩)。分专业户、村委会、村小组、联户及户管理形式。
  专业户管理:经营山林面积22.99万亩,占责任山的13.2%。
  村委会管理:经营山林面积54.13万亩,占责任山面积的31.1%。
  村小组管理:经营山林面积1.22万亩,占责任山面积的0.7%。
  联户管理:经营山林面积20.31万亩,占责任山面积的11.6%。
  分户管理:经营山林面积75.43万亩,占责任山面积的43.4%。
  通过“三定”,对森林的保护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首先查处了38起林业事件,罚款5.86万元,没收木材0.11万立方米,封了锯板厂31个,砖瓦窑109个,扣留无证运输木材0.13万立方米。乱砍滥伐现象也因此有所收敛。同时各地还健全了“乡规民约”,出现了群众个个爱山护林的大好形势。

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乐安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县志记载介绍了宋代1149年至1985年以来的,有关了乐安县的所有地方史志内容。包括地理、经济、文化、军事、社会、文化、人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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