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乐安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12453 |
颗粒名称: | 三、林业“三定” |
分类号: | F326.27.56 |
页数: | 2 |
摘要: | 建国前,由于山林权属私人所有,山林纠纷时有发生。1981年6—9月,在望仙公社开展了林业“三定”试点工作。1982年9月全县铺开,年底结束。在“三定”中解决山林纠纷2141起,计面积17.74万亩。已颁发了山林权证的占山林总面积的98.82%。在“三定”中全县划分自留山58.46万亩。在“三定”中建立了多种形式的林业生产责任制,总面积为174.07万亩。分专业户、村委会、村小组、联户及户管理形式。通过“三定”,对森林的保护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首先查处了38起林业事件,罚款5.86万元,没收木材0.11万立方米,封了锯板厂31个,砖瓦窑109个,扣留无证运输木材0.13万立方米。同时各地还健全了“乡规民约”,出现了群众个个爱山护林的大好形势。 |
关键词: | 乐安县 地方史志 林业“三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