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乐安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12447 |
颗粒名称: | 一、木竹采伐 |
分类号: | S782.1 |
页数: | 2 |
摘要: | 建国前,本县木竹都是个体商人经营,自伐自销。建国后,木竹的采伐由国家经营,其生产材种以杉木、松木、杂木和毛竹为主。1954年至1985年,全县村以下各种合作社组织和农民木竹采伐量计木材135.53万立方米,年均4.24万立方米,毛竹1162.91万根,年均36.34万根。1963年起,国家实行社、队交售木竹奖售政策。在“大炼钢铁”及“文化大革命”期间,掀起了乱砍滥伐和投机倒把的歪风,砍伐量大大超过生长量。木竹走私猖獗,有的转手倒卖,进行投机倒把活动;有的进山采购,自由交易;有的雇用外流人员,砍伐林木,生产半成品。本县因常年大量择伐,使疏林地面积增长了78.6%。从而造成了森林采育失调,生态失去平衡,给农业生产带来极其不利的后果。 |
关键词: | 乐安县 地方史志 木竹采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