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木竹采伐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乐安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12447
颗粒名称: 一、木竹采伐
分类号: S782.1
页数: 2
摘要: 建国前,本县木竹都是个体商人经营,自伐自销。建国后,木竹的采伐由国家经营,其生产材种以杉木、松木、杂木和毛竹为主。1954年至1985年,全县村以下各种合作社组织和农民木竹采伐量计木材135.53万立方米,年均4.24万立方米,毛竹1162.91万根,年均36.34万根。1963年起,国家实行社、队交售木竹奖售政策。在“大炼钢铁”及“文化大革命”期间,掀起了乱砍滥伐和投机倒把的歪风,砍伐量大大超过生长量。木竹走私猖獗,有的转手倒卖,进行投机倒把活动;有的进山采购,自由交易;有的雇用外流人员,砍伐林木,生产半成品。本县因常年大量择伐,使疏林地面积增长了78.6%。从而造成了森林采育失调,生态失去平衡,给农业生产带来极其不利的后果。
关键词: 乐安县 地方史志 木竹采伐

内容

建国前,本县木竹都是个体商人经营,自伐自销。
  建国后,木竹的采伐由国家经营,其生产材种以杉木、松木、杂木和毛竹为主。1953年以前实行与农民订约收购;1958年后为组织采伐,由森林工业部门统一组织劳动力与社队订立合同,进山采伐,产品交收购站,山价归社队;再次是森林工业部门的专业工人从事采伐,向社队付给山价,可不通过收购站。
  1954年至1985年,全县村以下各种合作社组织和农民木竹采伐量计木材135.53万立方米(不含国营),年均4.24万立方米,毛竹1162.91万根(不含国营),年均36.34万根。本县多属择伐,如需改变林地,营造人工林山场,才实行皆伐。
  采伐时间沿用历史习惯,多分两个时期进行:一是“清明桩”(3—4月);二是“八月桩”(8—9月)。
  1963年起,国家实行社、队交售木竹奖售政策。据1965年省人民委员会财字22号通知,木材每立方米奖售粮食12斤,布证1.4尺;毛竹每100根奖售粮食24斤,布证1.4尺;篙竹150根,奖售布证0.7尺,大米12斤。
  在“大炼钢铁”及“文化大革命”期间,掀起了乱砍滥伐和投机倒把的歪风,砍伐量大大超过生长量。“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木竹生产形势虽有好转,但供需矛盾,却日益加剧,“一把锄头造林,百把斧头砍树”的重砍轻造现象严重。以致在1980年又一次出现了历史性乱砍滥伐。木竹走私猖獗,有的转手倒卖,进行投机倒把活动;有的进山采购,自由交易;有的雇用外流人员,砍伐林木,生产半成品。森林资源更进一步受到破坏。
  本县因常年大量择伐,使疏林地面积增长了78.6%。从而造成了森林采育失调,生态失去平衡,给农业生产带来极其不利的后果。但自1981年实行林业生产责任制后,森林大有起色。1985年比1978年采伐迹地减少2千多亩,火烧迹地也减少400多亩。

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乐安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县志记载介绍了宋代1149年至1985年以来的,有关了乐安县的所有地方史志内容。包括地理、经济、文化、军事、社会、文化、人物等。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