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建土地所有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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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乐安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12403
颗粒名称: 一、封建土地所有制
分类号: F327.56
页数: 2
摘要: 建国前,本县绝大部分土地为地主、富农所占有,占全县总人口不到10%的地主、富农占有总土地面积的80%以上,如万崇乡罗田村,全村132户,共有土地253.3亩,其中地主、富农8户占地180亩,占土地总数的70%;地主、富农管理的祠堂占地30亩,占土地总数的12.2%。劳役剥削民国时期,本县一、二、三区,残存送租制度,一种是收割时候,佃户将地主所分得的湿谷(未晒干),无偿送到地主家门或庄屋(仓库)交纳;另一种是金秋季节,佃户将议租燥谷无偿运送到地主、寺庙的家门,扬净过秤过桶验收。这种送租劳役,近则挑运一、二华里,远则挑运10多华里,农民苦不堪言,民国元年,激起了三、四、七都农民起来,进行一场反送租的群众斗争。
关键词: 乐安县 地方史志 土地所有制

内容

建国前,本县绝大部分土地为地主、富农所占有,占全县总人口不到10%的地主、富农占有总土地面积的80%以上,如万崇乡罗田村,全村132户,共有土地253.3亩,其中地主、富农8户占地180亩,占土地总数的70%;地主、富农管理的祠堂占地30亩,占土地总数的12.2%。又如湖坪高屋下村,全村88户,共有土地975亩,大地主王考祥在本村就有土地450亩,占土地总数的45%;中小地主有地150亩,占土地总数的15.4%;公堂寺庙有土地293亩,占土地总数的30%;而绝大多数农民占地不到10%。广大无地少地的农民,被迫租种土地营生,忍受残酷的地租和高利贷等封建剥削,在本县具体剥削形式为: 地租剥削农民向地主租田,首先双方议定租期,租田期限一般定为3年以上,多则定为10年,每亩交押金2元,再行议租。(1)定租,又叫铁板租,虽遇荒年灾害作物减产歉收,但租额不变,一般上等地要交租谷2石,中等田交租谷1.5石,下等田交租谷1石。(2)分租,一般按当年实际产量对半分,有的四六分,地主分得产量的60%,这两种分法,首先得提留小量的种子谷,然后再按比例分配。(3)小业租,租不到地主土地的农民,转向老佃户租地耕种,佃农除向地主交纳规定的租谷外,还要向老佃户交纳一定的小业租。
  高利贷剥削 (1)每年青黄不接时,地主把谷借给农民,到秋收时不到2个月,就得还息谷一半,因而旧社会流传一首“担谷放十年,九十九桶到仓前”的民谣。(2)农民遇有急难向地主借钱,每元每月息金2角,1年到期本利要还3元4角;还有一种印子钱,即所谓“九出十归外加三”,借出9元要还10元,另加息金3元。
  雇工剥削地主、富农出租土地外,有的还直接雇用长工、短工种植家门附近的门庄田,兼作其他杂役劳动,进行雇工剥削。
  劳役剥削民国时期,本县一、二、三区,残存送租制度,一种是收割时候,佃户将地主所分得的湿谷(未晒干),无偿送到地主家门或庄屋(仓库)交纳;另一种是金秋季节,佃户将议租燥谷无偿运送到地主、寺庙的家门,扬净过秤过桶验收。这种送租劳役,近则挑运一、二华里,远则挑运10多华里,农民苦不堪言,民国元年(1912年),激起了三、四、七都农民起来,进行一场反送租的群众斗争。
  表2—1 民国25年(1954年)乐安县雇工工资情况单位:元

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乐安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县志记载介绍了宋代1149年至1985年以来的,有关了乐安县的所有地方史志内容。包括地理、经济、文化、军事、社会、文化、人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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