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计划生育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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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乐安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12344
颗粒名称: 第三节 计划生育
分类号: C924.255.64
页数: 2
摘要: 建国后,于1964年成立了县计划生育办公室,附设在县卫生局,只设1人负责日常工作,1965年与县妇幼保健站合并。1968年机构瘫痪,工作停顿。1975年正式建立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1980年机构扩大,始另设办公地点。一般要求男子25周岁,女子23周岁结婚。1980年10月党中央发出了关于大力提倡奖励终身只生一胎的夫妇的《公开信》和1982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了11号文件后,本县的计划生育工作得到进一步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关键词: 乐安县 地方史志 计划生育

内容

一、机构建国前,本县与各地一样,人们的生育是无计划的。建国后,于1964年成立了县计划生育办公室,附设在县卫生局,只设1人负责日常工作,1965年与县妇幼保健站合并。1968年机构瘫痪,工作停顿。1975年正式建立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仍附设于县卫生局)。1980年机构扩大,始另设办公地点。
  二、晚婚、优生县计划生育办公室成立后,为了提高人口素质,积极开展晚婚优生。一般要求男子25周岁,女子23周岁结婚。1973年贯彻计划生育“晚、稀、少”的原则,1974年进一步号召青年实行晚婚,并规定男女双方实行晚婚者各增加婚假15天;对于晚育者可增加产假34天。并规定男女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不得结婚,对少数未办手续结婚或同居者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教育措施。在婚前检查时,发现各种原因引起的重度智力低下、精神分裂症或躁狂抑郁性精神病患者和无法矫正的生殖器官畸形者均不准结婚等办法,以达到优生的目的。
  三、节制生育 1956年国务院下达了要控制人口出生率的指示后,本县积极开展了节制生育的宣传工作。其后因“文化大革命”的干扰,节制生育的宣传工作未能得到贯彻。1980年10月党中央发出了关于大力提倡奖励终身只生一胎的夫妇的《公开信》和1982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了11号文件后,本县的计划生育工作得到进一步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参加计划生育的人数逐年增加,由1979年不到10000人增至1985年的69909人之多。
  表1—13 乐安县1972—1985年节制生育情况表

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乐安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县志记载介绍了宋代1149年至1985年以来的,有关了乐安县的所有地方史志内容。包括地理、经济、文化、军事、社会、文化、人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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