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乐安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12344 |
颗粒名称: | 第三节 计划生育 |
分类号: | C924.255.64 |
页数: | 2 |
摘要: | 建国后,于1964年成立了县计划生育办公室,附设在县卫生局,只设1人负责日常工作,1965年与县妇幼保健站合并。1968年机构瘫痪,工作停顿。1975年正式建立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1980年机构扩大,始另设办公地点。一般要求男子25周岁,女子23周岁结婚。1980年10月党中央发出了关于大力提倡奖励终身只生一胎的夫妇的《公开信》和1982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了11号文件后,本县的计划生育工作得到进一步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
关键词: | 乐安县 地方史志 计划生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