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黎川县的税收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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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黎川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6091
颗粒名称: (三)黎川县的税收减免
分类号: F810.422
页数: 1
页码: 282
摘要: 1949年9月,江西省人民政府颁布《征粮暂行办法》,对每人平均农业收入不满稻谷150斤者免征农业税,新垦荒田三年内不计征;由于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农业歉收,一般减免农业税。1958年建洪门水库时,本县5088亩耕地属库区受淹,减征农业税55万公斤。1959年,县内乡村大规模修建公路,减少耕地16016亩,每亩以22.5公斤稻谷计算,减征农业税稻谷36.036万公斤。1969年起,对城市上山下乡知青场队的生产基地免税,对饮食业征收工商税,税率由5%减至3%。1973年,洪门水库提高水位,本县耕地被增淹11585亩,减免公粮9.1万公斤。1990年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440024元。其中新产品减免31320元,效益减免160521元,社会福利减免8243元,营业税减免46142元,其他减免193798元。
关键词: 黎川县 税收减免

内容

1949年9月,江西省人民政府颁布《征粮暂行办法》,对每人平均农业收入不满稻谷150斤者免征农业税,新垦荒田三年内不计征;由于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农业歉收,一般减免农业税。
  1958年建洪门水库时,本县5088亩耕地属库区受淹,减征农业税55万公斤。
  1959年,县内乡村大规模修建公路,减少耕地16016亩,每亩以22.5公斤稻谷计算,减征农业税稻谷36.036万公斤。
  1966年起,车船牌照税由原来每辆(只)4元降为2.4元,1978年停征,但保留税种。
  1969年起,对城市上山下乡知青场队的生产基地免税,对饮食业征收工商税,税率由5%减至3%。
  1972年,对农村社队企业的所得税,全年所得额在1800元以下的免税,1978年改为全年所得额不满2400元的免税。
  1973年,对少数税率作了调整,如农机、农药、化肥的税率,由原5%降为3%。
  1973年,洪门水库提高水位,本县耕地被增淹11585亩,减免公粮9.1万公斤。
  1979年,进一步放宽农村税收政策,社队企业原规定免征所得税2年,改为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3年(烟、酒、糖、鞭炮、棉纱等项除外),所得税的起征点宽限至3000元。
  1980年10月起,对二轻企业每年增长部分的利润,减半征收所得税。
  1985年,共减免产品税116566元,其中政策性减免95692元,欠税减免16632元,涉税还贷减免4242元。
  1986年共减免产品税5090元,其中政策性减免1432元,欠税减免458元,涉税还贷减免3200元。
  1987年减免产品税5689元,其中政策性减免3245元,欠税减免94元,涉税还贷减免2350元。
  1988年减免产品税、增值税108889元,全部属于政策性减免。
  1989年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共计467222元,其中效益减免262616元,新产品减免16639元,乡镇企业减免16457元,社会福利减免937元,新办企业减免21645元,其他减免148928元。
  1990年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440024元。其中新产品减免31320元,效益减免160521元,社会福利减免8243元,营业税减免46142元,其他减免193798元。

知识出处

黎川县志

《黎川县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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