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黎川县志》 图书 |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6091 |
| 颗粒名称: | (三)黎川县的税收减免 |
| 分类号: | F810.422 |
| 页数: | 1 |
| 页码: | 282 |
| 摘要: | 1949年9月,江西省人民政府颁布《征粮暂行办法》,对每人平均农业收入不满稻谷150斤者免征农业税,新垦荒田三年内不计征;由于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农业歉收,一般减免农业税。1958年建洪门水库时,本县5088亩耕地属库区受淹,减征农业税55万公斤。1959年,县内乡村大规模修建公路,减少耕地16016亩,每亩以22.5公斤稻谷计算,减征农业税稻谷36.036万公斤。1969年起,对城市上山下乡知青场队的生产基地免税,对饮食业征收工商税,税率由5%减至3%。1973年,洪门水库提高水位,本县耕地被增淹11585亩,减免公粮9.1万公斤。1990年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440024元。其中新产品减免31320元,效益减免160521元,社会福利减免8243元,营业税减免46142元,其他减免193798元。 |
| 关键词: | 黎川县 税收减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