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黎川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5672 |
颗粒名称: | (一)减租减息 |
分类号: | K269 |
页数: | 1 |
页码: | 94 |
摘要: | 1949年12月,在北京举行的全国农业生产会议上提出了“1950年农业以恢复生产为主”的方针和计划。1950年4月初,中南军政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推广全面减租和加紧生产救灾工作的决定。当时,农村的土地所有权仍维持原状,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减租减息的条例实施细则》,本县作出规定:在全县范围内,按照“二五”进行减租。以县人民政府成立之日为界限,划分解放前和解放后两种计算减租减息的办法,凡解放前佃农欠下地主及一切公田、学田、祠堂、庙宇、教会的旧租,一律废除;凡解放后所欠的地租,按“二五”减租计算交纳。在县人民政府成立以后,农民过去所欠地主的陈租被地主强迫索去的,可以向地主退回。减租政策,一直维持到土地改革的实行。 |
关键词: | 减租 减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