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方文献辑存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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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广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5433
颗粒名称: 一、地方文献辑存
分类号: K206
页数: 12
页码: 1015
摘要: 本章节介绍广昌县关于地方文献辑存的情况
关键词: 广昌县 杂记 地方文献辑存

内容

知府秦夔谕民榜略照得本府所属广昌,虽是偏方小邑,实为诗礼名邦。不知近年以来,系是何人作俑,每岁七月二十二日,称是唐忠臣张巡生日。至期,本处居民互相纠敛财物,宰杀猪羊,扮装各样戏文,名曰“迎神赛会”,鸣锣击鼓,震动乡村。每当赛会之前,近而抚、赣、饶、信,远而闽、浙等处,军民商贾莫不会集,动至数百千人,如此者半月方罢,大抵东南会社未有若此之盛者。以致无知小人,往往在敌乘机生事,大则杀伤人命,小则抢夺人财。事发到府除节经问断惩治外,却缘该县僻在万山之中,盗贼无时窃发。即日,又据该县申:于本年六月十四日,被强贼打劫民人胡大海等家。盖由平昔地方不谨,致此贼盗纷纭,履霜坚冰,不可不戒。况照张巡系是前代忠臣,生能保障江淮,死当庙食彼处。未审于该县有何关涉。设使神能效应,亦当以礼报祭,岂必损无益之资,为非礼之举,然后为能出其心哉,且唐史载巡,平时无书不读,当睢阳城陷之时,嚼齿骂贼而死。其正气在天,当万古不磨,岂肯龌龊受此黩礼不经之祀。为此,合就出给榜文,前去该县晓谕地方人事:仰各遵守,今后但遇七月二十二日唐忠臣张巡诞日之期,止许于原立祠庙去处,以礼报祭,并不许似前装扮神会,鸣锣击鼓,以致小人乘机生事,贻患地方。如是仍前不悛,仰该县官吏,即将社首擒拿,连人解府,以凭究治,仍于本人名下,措罚稻谷五百石,以备赈济用。若是该县官吏故违,仍前纵容,事发一并参提问罪。明成化十七年(1481年)。
  (载《正德十一年建昌府志》第四册卷十) 南广县纪念十月革命庆祝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周年武装检阅大会贺电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并转苏联中央人民委员会: 我们在苏联革命的领导和帮助之下,从沐血斗争中创造了我们的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帝国主义国民党与我们拼死决战,企图伤害苏联而起的中国苏维埃运动。我南广工农民众全体武装起来,准备一切牺牲给与战争,粉碎敌人大举进攻,巩固扩大南广苏区,贯通与赣东北苏区的联系,争取江西及邻省革命首先胜利,托起我们的梭标和枪炮,抛掷我们的头颅和热血,换取战争的胜利,来保卫苏联与拥护临时中央政府。
  一九三二年十一月七日 (录自《红色中华》1932年11月7日第五版) 中共广昌中心县委为告大刀会弟兄们几段话大刀会里面的弟兄们: 可怜的你们,在这个迷信的无头无脑的乌合里,好象猪狗般的替豪绅地主保命,维持收租借债的老世界,相反的筑高豪绅地主的压迫台,把自己压迫下去。当然,你们大部分是被压迫而入会的,也有的脑筋一般的只记着老的世界,走惯了这条封建老路,不晓得革命新路有怎样的好处,一部分又听到豪绅地主欺骗你们或那样这样无怪乎你们跟着豪绅地主和大刀会头子,日入深山,夜宿草场,两天三餐过日子,这样非人的生活,即使抢到了工农群众的一点东西,要等压迫你们的吃饱了,才得以给你们,有什么味道呢? 大刀会里面的弟兄们,你们的头子骗你们,不要迷信,打不死,世界上哪有这个道理,如果有,难道蒋介石、白军不晓得学大刀会吗?你们真蠢,屡次被我们打死、捉住,你们就不晓得这个事实,这是穷途末路,不要再走了。
  大刀会里面的弟兄们,冤冤枉枉送性命是不值得的。现在的你们,就是这样为豪绅地主、大刀会头子来打仗,来打工农弟兄,打本阶级的人。试问你们,豪绅地主、大刀会头子,替你们谋的利益在哪里呢?可说一点,只是落到每日的压迫、打骂、还租还债,作猪狗,只有杀光那班子压迫你们的豪绅地主、大刀会头子,才是自己的出路,才可以自己努力自己吃,不受任何剥削与欺骗。
  大刀会里面的弟兄们:在苏维埃政权的生活是值得的,分得土地,不还租债,无压迫无剥削,替苏维埃服务,又是自己为自己谋利益、谋幸福,家人里又有工农弟兄们优待,无忧无虑,真快活得了不起。
  大刀会里面的弟兄们:回到共产党领导的苏维埃来。不要怕,过去做错了的事,打了工农弟兄,不是你们的本意,是豪绅地主、大刀会头子压迫你们去干的。杀豪绅地主,杀大刀会头子,打土豪分田地,建立苏维埃,回到苏维埃,为自己的权力,我们厚加优待。只杀豪绅地主、大刀会头子,不杀被压迫、被欺骗入大刀会的弟兄们。因为你们原是工农出身,是本阶级。无产阶级联合起来,杀尽豪绅地主,杀尽大刀会头子,为本身,为本阶级奋斗。
  1933年12月22日 (录自中共广昌县委党史办《党史资料汇编》第33~34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野战军司令部嘉奖令我四十八军部队继续挺进赣南,解放了广大之地区后,于九月廿三日又将反共惯匪依作最后抵抗之据点——翠微峰攻克,歼俘匪首黄镇中以下一千八百余人;九月二十八时于井冈山地区,活捉了二十二年来与我斗争之匪首萧家璧,廿七日解放广昌,廿九日解放石城;至此江西全部县城已获解放,赣省境内最后留下的两大股匪已消灭了一股,两大匪首均已活捉。特通令嘉奖,尚望全体指战员仍继续为彻底肃清残匪而努力。
  此令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野战军司令部师长张书祥政治委员钟文法副师长周明国副政治委员兼政治部主任吴彪参谋长王建国副参谋长曹德潜 (一九四九年十月四月) 广昌县人民政府禁赌布告查我县土改复查运动已告胜利结束,农民土地所有制从此实现,树立了生产积极性,对各阶层人民土地财产私有权利及其劳动所得的保护是永固了。今年是我们新中国的五年计划开始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开端,由于(在)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伟大的英明领袖毛主席的正确领导下,广大农民都响应了人民政府的号召,而在自己所分得的土地上积极参加了爱国增产节约,勤劳致富,爱国发家。在此出现了不少的劳动英雄模范事迹。他们认识到劳动生产是唯一的光荣。
  目前生产在即,我县各阶层人民已全力转向了爱国增产运动,虽然,部分人民对生产上存在着思想顾虑,中南行动委员会又发出“关于开展农业爱国增产运动的十项措施”,已发到了每一个角落中张贴。在我县农村工作干部深入广泛的宣传,组织群众讨论,其思想顾虑基本上打消了,绝大部分群众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的生产,争取1953年爱国生产的丰收来继续改善生活,也是为了加强抗美援朝,迎接国家经济建设而奋斗。
  但是,据目前情况看来(各区的报告及反映),不少地区发现了极少数乡村干部与部分人民群众,值此春耕之时,尚在黑暗场所,聚众赌钱,形成了敌我斗争,胜者喜,败者忧,而胜者还想再来胜,败者还想来争胜,结果未达所想,长此下去,弄得家财破产,妻离子散,无法维生,哀惜人不逢时,致使全家生产资财全无,影响社会平稳,影响地方治安,像这样赌钱不务正业的犯罪行为,是新民主主义社会中所不能容许的,也是群众反对的,希各区乡人民政府,必须认真向广大人民进行宣传教育,防止类似的情况发生。
  查禁烟、禁赌等,政府早有明文布告、指示在案,兹为了根绝聚众财博,搞好生产,争取丰收,维护祖国的大规模经济建设,加强抗美援朝力量,更好的搞好地方治安,安定社会秩序,本府布告发出,即日起,各地区如再有不务正业分子,在黑暗场所聚众赌钱事情发生,一经查觉,不论乡村干部与人民,一律依法究办,照过去从宽,今后从严的政策处罚,决不宽容,特此布告,仰我全体人民周知。
  此布。
  县长王德珍副县长廖仲贵符宗秀 1953年4月14日广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通知 (53)府商行字第1号查本县自贯彻中南军政委员会关于活跃初级市场六项措施,放宽市场管理以来,有力地促进了城乡物资交流,但有少数粮商,藉口“自由贸易”,任意抬价、压价、截购、钻购、争购、抢购,因而造成了粮食市场的混乱。兹为加强粮食市场领导,保证粮价稳定和粮食供应,以维护广大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利益起见,特成立陆咥交易所,进行米谷豆麦交易管理,并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本县之米、谷、豆、麦交易,必须集中交易所交易,不得在场外成交,或拦路截购、争购、抢购。
  二、米、谷、豆、麦成交后,由买方向交易所缴纳千分之二的管理费。
  三、米、谷、豆、麦购销价格,一律按照国营粮店牌价,结合品质,实行优货优价,分等议价,严禁变相抬价、压价等不法行为。
  四、内外地粮商在本县采购粮食者,一律到本府工商科登记,经许可后,方准入场交易。
  五、凡违犯上项规定者,由本府按照情节轻重予以分别处理。
  特此通告,希各遵照为要! 县长王德珍 1953年6月12日中共广昌县委、广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实现林业承包责任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广发(1983)33号自1981年以来,我县普遍开展了林业“三定”,初步建立了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使林业生产出现了新的气象。但是由于“左”的错误影响还没有肃清,林业生产力还远没有解放出来。今后一个时期的根本任务,就是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改革那些束缚生产力的“左”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促使林业生产由以国营和集体为主转到以千家万户为主,力争在较短时间内绿化全县的宜林荒山,开创林业生产新局面。为此,根据省委(1983)1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在全县大力推广林业承包责任制,现就若干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关于承包山场的问题宜林荒山及稀疏残林,除划给社员自留山外,都可以承包给专业户、重点户和联合体经营。山区社员承包不了的,允许山地少的地区的社员进山承包。
  次生林改造也可以承包给“两户一体”,但集中连片的成材林和中幼林原则上不能承包给个人,应由集体继续统一经营,专人管护。
  凡是承包的山场,必须明确四至界限,造册登记,树立永久性的标志。
  对承包山场中的现有林,属于即将成材的杉、松、竹、油茶等主要树种和贵重树种,不能全部砍光重栽。凡密度较大的主要树种应作次生林改造。
  山场承包后,山权不变,林权归承包者,但现有林可由承包者管护,收入按比例分成,大头归集体,也可采取作价后归承包者。
  承包山场确定后,至少五十年不变,在承包期内允许继承,承包期满后,原承包者可优先继续承包,但不能买卖和搞变相的转手承包。
  二、关于“两户一体”的条件问题专业户、重点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热爱林业,有一定的林业生产经验;二是有充足的劳力从事林业生产;三是有一定自筹资金能力;四是承包面积在50亩以上。一户社员的自留山和责任山集中连片的面积在50亩以上,也可称作专业户、重点户。
  联合体,就是一户牵头,几户(一般以3~5户为宜)联合向集体承包集中连片的山地面积在100亩以上,收入按股分红,或按实际投工分配的,称为联合体。已经划分了分户责任山的,几户联合起来集中连片造林,分户经营,面积在100亩以上的,也可叫联合体。
  自留山无论是否集中连片、面积大小,都不能以联合体的名义贷款造林,但一户社员的自留山集中连片在50亩以上的也可以申请贷款,不足50亩的经过检查验收,符合标准的,由林业部门每亩补助二元。
  三、关于实行贷款扶助造林问题专业户、重点户、联合体承包山地造林的,应本着“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扶持为辅”的原则,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贷款,其标准是: 新造幼林:今冬杉木每亩20元,毛竹每亩30元,油茶每亩15元。
  幼林抚育:第一年每亩5元,第二年每亩4元,第三年每亩3元。
  次生林改造实行一次性贷款:杉木每亩20元,毛竹每亩35元,油茶每亩15元,马尾松每亩10元。
  新造幼林和次生林改造的贷款期限:杉木和马尾松15年,从第十一年开始还款,5年还清,前3年各还10%,后两年各还剩下的50%,毛竹和油茶10年,从第八年开始还款,3年还清,头两年各还20%,第三年全部还清。
  贷款手续,必须由本人申请,大队签署意见,公社审查,林业部门核定后,农业银行批准发放贷款。贷款利息由林业局按国家规定的利率分季支付。今冬的贷款办理采取一次定额,分期支付的办法,从办理贷款之日起林业部门开始支付利息,但尚未支付的贷款,要以承包户名义存入信用社,存折由公社林业站保管,由林业部门统一结算利息,农行按个人存款利率支付。承包户支取贷款,必须凭林业部门的验收证明,分两次付给,第一次清山整地时付60%,第二次完成造林任务后全部付给。
  适宜发展猕猴桃的地方,也可以搞专业承包,实行贷款或扶植,其标准由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后,再下达。
  四、关于收益分成问题林木收入分成比例,要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前提下确定,一般来说,除缴纳国家税金外,清山材或次生林改造按三七或二八分成;新造幼林按二八或一九分成,大头均归个人。
  在确定收益分成比例时,要根据山场的立地条件和树种,经过充分协商,实事求是地确定。
  承包山场中采伐的林木,80%交售国家,20%作自留材,但在间伐和主伐时,必须按上级规定办理砍伐手续后方可进行采伐,否则按乱砍滥伐论处。
  承包者交售给国家的木竹材,按照政策规定所回供或奖售的粮食和布票等物资指标,一律归己所有。
  五、关于签订合同的问题实行林业承包责任制,必须签订好承包合同,合同的内容应包括承包山场的面积,四至界限,造林的树种,承包的年限,贷款数额,利息支付,收益分成比例等项目。
  鉴于承包合同涉及面广,必须由山权所有者、承包者、县林业局、县农业银行等四方参加,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签订好合同,明确规定各方的职责范围,并由公社担保。
  为了确认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承包合同签订后,由公社统一交司法部门办理公证手续,公证费每件一元,由承包者负担。
  承包合同一经签订立即生效,各方都要履行自己的职责,严格执行合同,无论哪方违反合同规定,都要追究经济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六、关于坚持科学造林问题 “两户一体”在承包的山场造林,都必须事先搞好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培育壮苗,科学栽植,适时管护,抚育间伐,加速造林成材,尤其要注意推广营造混交林,以培肥地力,减少病虫害危害,促进林木的生长。
  林业部门要加强对“两户一体”造林和管护的技术指导,不定期举办技术培训班,经常派技术人员下去,进行实地指导,林业技术干部应把承包者作为自己的联系点。
  七、关于加强领导问题为了加快林业的发展,使农民尽快富裕起来,各级党政组织要把搞好林业承包的专业户、重点户、联合体,摆在重要议事日程上来,作为发展林业的重点来抓,经常研究,加强督促检查,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要保护“两户一体”的正当权益,监督合同各方严格执行,保证合同兑现,取信于民。要发动群众制订好乡规民约,对乱砍滥伐“两户一体”林木的歪风,要随起随刹,按照政策法令和乡规民约严肃处理。
  要严格执行检查验收制度,把好营林质量关。搞好验收工作是检查营林成果,衡量投资效益如何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领导都要重视这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验收人员要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不能弄虚作假,循私舞弊。
  发展林业与各部门都有着密切关系,各个部门都应大力支持。对“两户一体”所需要的资金、种苗、化肥、技术等要及时给予解决,以促进“两户一体”的发展。当前,林业、农行、司法等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下去,协助社队落实好承包对象,签订好合同,发放好贷款,搞好清山整地,做好种苗的调整、供应工作。
  县委、县政府过去所发的有关林业文件,与本决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决定执行。
  1983年7月25日关于批准“关于执行《森林法》的意见” 的决定 (1985年2月5日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广府发(1985)13号关于执行《森林法》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已由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公布、自198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更好地宣传贯彻执行《森林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广泛深入开展《森林法》的宣传、形成学法、知法、守法的社会风尚。《森林法》体现了全国人民保护森林、培育森林、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的愿望,是国家大法,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必须大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使大家知法、懂法、守法、护法,各地要结合中共中央(1985)1号文件的宣传贯彻、积极宣传《森林法》、重点要宣传林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国家颁布《森林法》的重大意义,提高人民执行《森林法》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要向广大群众讲清,实行“山上管严”、“山下搞活”,农民除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凡是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实行采伐许可证,并不是侵犯了林农的所有权,对树木砍伐管理正是为了合理利用、永续利用。要使他们把自身的长远利益和国家的根本利益更好地结合起来。林业部门的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职工,要带头学习和宣传《森林法》,模范地遵守和履行《森林法》,并且做好各项组织工作,保证《森林法》的顺利实施。
  二、稳定山林权,切实保障林农的合法权益。稳定林权是发展林业生产的基础。《森林法》确认了全民、集体和个人的林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并明确规定林权受法律保护。各地应结合贯彻《森林法》,做好“三定”的检查和复查工作,特别是在宣传二山并一山后,要尽快地把责任山划分给林农,对存在的山林纠纷,要按国务院(1984)95号文件精神,本着尊重历史凭证,有利保护森林,促使安定团结的原则,双方主动联系、发扬风格、互谅互让,通过协商抓紧解决。
  三、加强领导、健全护林组织,进一步搞好护林工作。为了加强对护林工作的领导,要调整充实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力量。各乡、镇也要成立或健全护林防火领导小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护林员,组织群众护林员。护林员的职责是: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和防止森林火灾的发生。
  四、核定限额,实行有计划的采伐。要遵照《森林法》规定的用材林消耗量应低于林木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采伐量,实行限额采伐。由县计委与林业部门根据本县和各乡、镇森林资源情况,每年核实采伐限额计划,下达执行。凡采伐林木者,都必须向乡、镇政府申请采伐许可证,申请报告要写明采伐地点、面积、树种、方式、株数、期限以及更新的方法、树种和完成的时间等内容。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到林业站领取采伐许可证,并同时交纳国家规定的育林费等。乡、镇政府在审批时不得超过上级下达的年采伐限额;采伐者也必须按批准的数量、采伐形式、时间及更新要求完成作业,不得超额砍伐和延误更新时间。否则,乡、镇政府有权停批下年度采伐指标,并追究超额采伐责任。
  五、以法治林,保护好森林资源。今后凡出现毁林、盗伐林木或超过批准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都要按《森林法》中的有关条款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补种树木、罚款、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决不能有法不依、执行不严、姑息养奸。
  六、放宽林业政策,让权还利给林农。为调动林农发展林业的积极性,从今年起,取消木材统购任务,任何单位都不得低价派购林农的木材。林农对木材有支配权,允许林农把经过批准、有采伐许可证的木材上市自由交易或外销全国各地。林业部门为方便林农卖木材,取消原按里程收购木材的做法,可采用挂牌收购或代购代销木材的方式经营木材。
  七、解放思想,积极支持林业专业户,对自愿投工、出钱搞林业生产的专业户、重点户,保护他们的积极性,热情支持他们,切实帮助解决生产上的困难,坚决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八、大力造林,加强我县绿化步伐。“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都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我县按规划十年要绿化荒山,除在一些土壤瘠薄,坡度25度以上及天然幼林多的山场,要继续抓好封山育林外,每年要平均造林3万亩以上。各乡、镇要以贯彻《森林法》为动力,想方设法完成今年的造林任务,不得拖欠。对植树造林的先进单位和积极分子,要给予精神和物质鼓励。
  九、简化放行手续,加强林政管理。为方便办理木材放行手续,自1985年元月1日起,一律由县林业局办理,全国通行。需要外销木材的林农只要凭木材采伐许可证和育林费交缴收据,就可到县林业局办理放行。次改、间伐、造林清山的小径材、杉木篙等则凭作业设计办理放行,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没有运输证明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和作出必要的处置,为搞好林政工作,还要加强各乡、镇林业站的建设,增加林政管理人员(各乡镇配一名林政员)切实做到山上管严、山下搞活,使我县有限的森林资源,发挥出更大的经济效益。
  广昌县人民政府 1985年2月1日广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广昌县城乡建设用地管理的若干规定 (1985年1月18日广昌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广府发(1986)8号土地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农业生产基本的生产资料,是一切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基础。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特别是耕地,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工作,是各级党政组织和全县人民的重要职责。根据国务院《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房房地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若干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县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全县所辖范围的所有土地,由县土地管理机关依法统一、全面地科学管理。凡属国家单位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属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农村和县城郊区的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有按规定用途取得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租贷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不准私自在承包耕地、山地上建房、建砖瓦窑、毁田打坯等。
  第二条:一切建设用地,都应遵循计划、节约、合理用地的原则,城镇建房要向高层发展,农村建房要尽可能采用新型式样,以提高土地利用率。凡有荒山、荒地可以利用,就不得占用耕地,有劣地可以利用的,就不得征用良田,有旧宅基地,空间地可以利用的,就不得新占土地。
  第三条:征用土地的审报权限:征用耕地、园地2亩以下(不含2亩,以下同),鱼塘、林地5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超过上述规定的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用地限额: 1、单位建设用地,据批准投资额审批用地大小。
  2、个人建房的宅基地,用地限额为: 农村建房,3~4人的户,用地120平方米。5~6人的户,用地140平方米。7人以上的户,用地160平方米。在荒山、荒坡上建房,可适当放宽,但每户最多不超过200平方米。
  在城镇和乡镇规划区内建房,每户最多只能征用120平方米。
  第五条:征用土地审批程序: 1、单位征用土地进行建设须持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及上级主管机关的证明文件、占地平面图等向县土地管理机关申请报批征用。在县城乡(镇)规划区内选址时,须经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进行规划审查,再交县土地管理机关签署审查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注:县城规划区:东至南丰岭;西至古竹公路一公椿;南至车站油库、河东桥头;北至县车队油库。乡(镇)规划区按县人民政府广府发(1985)85号批文为准)。如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须先取得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同意,再报县土地管理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2、国营农、牧、渔业企业进行基本建设,需要占用本场耕地、园地或将土地转交其他单位,应向土地管理机关申报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3、个人建房、征用县城乡(镇)规划区内的土地,须持城镇户口册和工作单位或居民会批准建房的报告,征得乡(镇)人民政府同意,交房产部门审查登记,向县土地管理机关申报同意后,填写土地征用报告书。先经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审查同意后,由土地管理机关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如征用的土地属集体所有的,应先取得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同意,农村专业户需征用县城乡(镇)规划区内的土地,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公安部门的临时户口册,按上述程序办理征用手续。
  4、农村中农民、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干部、职工等,建房需要占用土地的,应先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填写“土地征用表”交村民小组讨论通过,村民委员会审查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土地管理机关备案。如确需占用耕地、园地、鱼塘的,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征用土地审批手续,各级和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
  第六条:除军事和抢险设施急用土地,可申请先用后征外,其他土地,在未经批准和办理手续前,不得提前施工。已征用2年还不使用的土地,除经原批准征用地的机关同意延期使用的土地之外,由县人民政府收回,原用地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管理机关按审批手续,有偿拨给符合征地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其费用按原征用的单位实际支付的各项补偿、安置费计算(见票证为准),交原征地单位和个人。
  凡迁居并拆除房屋(或其他原因造成房屋已不存在)后腾出的宅基地,两年内不重建的,在县城规划区内的土地,由县乡城建设环境保护局按规划要求安排,属乡镇所在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安排。农村宅基地由村民小组安排、使用时,仍按征用土地报批手续办理。
  第七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凡符合国家征地条例的,被征地单位的干部、群众,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对达不成协议,经说服教育无效,影响国家建设的,由土地管理机关负责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凡征用土地,用地单位或个人必须对被征地付给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土地管理费。
  一、土地补偿费的支付标准: (一)征用耕地(含菜地、园地),支付年产值(含主副产品)的4~5倍,年产值按被征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当年国家价格计算(没有国家牌价的由县物价局定价)。
  (二)征用鱼塘、林地、支付其有收益的3年平均产值的4倍。
  (三)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
  (四)对被征土地上的附着物,如青苗、房屋、水井、林木、水工建筑、管道等生产、生活设施,根据实际情况,按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或另行修建。但在办理征地方案时抢种的作物、树木,抢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二、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标准: (一)征用耕地,要以被征地前农业人口与耕地面积的比例计算,人均耕地2亩以上,每亩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2~3倍;人均1亩以上为年产值的3~4倍,人均1亩以下5分以上的为年产值的4~6倍;人均5分以下,为年产值的7~8倍。
  (二)征用园地、鱼塘、林地等,每亩安置补助费,为其有收益的3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
  (三)征用宅基地,无收益的土地不给安置补助费。
  三、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个人所有的房屋,树木等补偿费付给个人外,其余应由村委会统一征收,专户立帐,存入银行,由被征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置多余劳动力的投资,不得分给个人,也不得挪作他用。须使用的,呈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被征地单位不得在上述规定的补偿、补助范围外,提出其他附加条件。原经县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征用的土地,并按当时规定标准支付了土地征用费的,被征地单位不得重新征收。
  第九条:土地管理费可按土地补偿费总金额的百分之三,向需要征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征收土地管理费,无土地补偿费的被征土地按每平方米五角征收土地管理费,农民建房占用耕地、园地的,每平方米征收五角,占用鱼塘、林地每平方米征收三角,占用荒山荒坡的每平方米征收二角。商品性砂、石、土场地,每年每亩使用面积征收二百元,集体按规划改造旧村建房的,免交土地管理费。
  在县城和乡镇规划区范围内征用土地时,由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向用地单位征收规划管理费。土地管理费由县土地管理机关征收(其中交省30%,下拨乡镇30%),除此以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另收费用。
  土地管理费和规划管理费用于土地管理,土地资源调查,土壤改良,规划管理等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县土地管理机关设在县农牧渔业局,是县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也要有专人管理土地规划,乡镇人民政府设土地管理员,负责所辖范围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分别情况,给予经济制裁、行政处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期满前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土地管理机关提请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强制执行。对乱占滥用耕地,非法建房,买卖、出租、转让土地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在本规定公布以前所征用土地已按原规定批准的,仍然生效,未办理征用土地手续的或少批多占的,可按本规定予以补办。但如属违章建筑,应予拆除。过去公布的有关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1985年11月24日

知识出处

广昌县志

《广昌县志》

出版者:江西省广昌县县志编纂委员会

出版地:1994.12

广昌位赣东边陲,盱河上游,居阂粤赣交通要冲。境内气候温和,土地肥沃,资源丰富;三大特产(白莲、晒烟、泽泻)蜚声中外;文物古迹颇丰,风景名胜众多;代有人杰,名人志士迭起。于公元1138年建县。修志之举,源远流长,历代修志12次,始于元至大二年(1308),终于清同治六年(1868)。民国曾修续志,但因战乱未果。历代志书,散失殆尽,现存康熙二十二年(1683)版本(孤本,藏于北京图书馆)和清同治六年版。《广昌县志》断修逾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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