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禁山 采伐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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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广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5279
颗粒名称: 第四节 禁山 采伐
分类号: K892
页数: 2
页码: 948
摘要: 凡村落的后龙山、水口林木,禁止樵采;其他山林,由业主定期宣布禁山。半禁(封)山则只禁砍树。各村公议《禁约》,明定《罚则》。或罚肉,犯禁者要按全村人口,每人几两猪肉,挨户送到,并表示“永不犯禁”;或罚款,一次性罚银元若干,立“悔过”字据。若犯禁者家境赤贫,也要罚“千子”(爆竹)一串,当众燃放,声明“如有重犯愿从重处罚”。所有犯禁的,砍一棵要补栽十棵苗。禁山数年,森林茂密,再由业主宣布“开禁”。民国时期山区嘉木葱笼,皆因晚清以来“禁山”得力。1981年实行林业“三定”,落实山林经营权之后,乡镇或村民小组也相继订立《护林公约》。
关键词: 广昌县 生产习俗 禁山 采伐

内容

一、禁山与开禁清代,民间订约悬禁保护森林资源和风景林。凡村落的后龙山、水口林木(俗称“风水林”),禁止樵采;其他山林,由业主定期宣布禁山。半禁(封)山则只禁砍树。各村公议《禁约》,明定《罚则》。或罚肉,犯禁者要按全村人口,每人几两猪肉,挨户送到,并表示“永不犯禁”;或罚款,一次性罚银元若干,立“悔过”字据。若犯禁者家境赤贫,也要罚“千子”(爆竹)一串,当众燃放,声明“如有重犯愿从重处罚”。所有犯禁的,砍一棵要补栽十棵苗。禁山数年,森林茂密,再由业主宣布“开禁”。民国时期山区嘉木葱笼,皆因晚清以来“禁山”得力。1981年实行林业“三定”,落实山林经营权之后,乡镇或村民小组也相继订立《护林公约》。
  二、采伐民间历代相传“斧斤以时入山林”,特别注意保护杉木资源,不滥加砍伐。向例一年只砍两次:春季砍伐叫“清明桩”,秋伐叫“寒露桩”。群众说上述季节砍树不“败山”,木桩容易萌发新株。毛竹砍伐也限定在清明以前至次年立秋之后,砍后的竹兜都要穿节以便储留雨水,涵养竹根以发笋。挖笋也有限制:冬笋、“谷雨”后的笋可挖,春笋禁挖(因其可长成新竹)。“护持老竹发新篁”即是此意。
  伐木者也有规矩:选山须待日出后,出山须在日落前;进山时忌说砍树和“不要砍到手”之类的话,说了,这一日不进山;如被冬茅划破手脚出血,要说吉利话来化解。

知识出处

广昌县志

《广昌县志》

出版者:江西省广昌县县志编纂委员会

出版地:1994.12

广昌位赣东边陲,盱河上游,居阂粤赣交通要冲。境内气候温和,土地肥沃,资源丰富;三大特产(白莲、晒烟、泽泻)蜚声中外;文物古迹颇丰,风景名胜众多;代有人杰,名人志士迭起。于公元1138年建县。修志之举,源远流长,历代修志12次,始于元至大二年(1308),终于清同治六年(1868)。民国曾修续志,但因战乱未果。历代志书,散失殆尽,现存康熙二十二年(1683)版本(孤本,藏于北京图书馆)和清同治六年版。《广昌县志》断修逾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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