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广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4803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人事管理 |
分类号: | G527 |
页数: | 2 |
页码: | 787 |
摘要: | 明正德年间,县学教谕、训导由县衙委任。清光绪三十二年,学堂堂长由县衙委任。1924年,初等小学和高等小学校长,经劝学所呈报县知事委任。1942年,县立初级中学创办时,校长由省教育厅提名,报省政府批准委任。1973年,初级中学正、副校长由县革委政治部任命。新中国成立后,县教育主管部门对教师坚持以政治思想和教学业务两个方面进行考核。合格185人,基本合格270人,不合格29人。对不合格者,给予妥善安置。1989年5月,成立广昌县教师专业合格证考试领导小组。1980年,复查教师中的历史旧案,为2名教师纠正错案,给16名教师落实政策,作妥善安排。 |
关键词: | 广昌县 教育 教育机构 人事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