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广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4798 |
颗粒名称: | 三、工资津贴 |
分类号: | G527 |
页数: | 1 |
页码: | 785 |
摘要: | 明、清社学先生,由县库支给适当学谷。白水乡私塾,每馆每生缴学钱银洋4~10元,每月交米1桶,油盐各1斤。民国时期,私塾先生的讲学钱数额,仍由双方面议。苏区时,1933年前,教师土地享受代耕。1934年,按当地政府工作人员生活标准发给生活费,其土地仍享受代耕,并免费在公家医院治病。1936年,小学教师月平均工资32元。1942年,增至34.9元。新中国成立后,农村民办教师工资为工分制,按当地分值计发,国家补助少部分;公办教师工资待遇与国家机关干部相同,1987年起有差异。工龄津贴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工龄津贴和教龄津贴均列入工资表,按月发放。1988年10月,全县中、小学公办教职工工资标准提高10%。 |
关键词: | 广昌县 教师队伍 工资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