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广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4656 |
颗粒名称: | 一、退休 |
分类号: | C97 |
页数: | 2 |
页码: | 706 |
摘要: | 清代及其之前,有仕宦致仕记载。1944年,广昌县档案室有1名科员年满60岁,经省批准退休,工薪百分之百照发,生活补助除外。新中国建立初期,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的职工年轻,60年代只有个别人退休。“文化大革命”前期退休工作中断,1973年恢复。1982年规定,凡是新中国建立之前参加工作的退休工人,为本人工资100%。县办大集体企业职工退休条件,一般参照《劳动保险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单位有关规定执行。但由于企业经济来源不同等原因,有的低于国家的统一标准,有的企业在职工人少于退休工人,负担较重。乡镇集体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金,分别由各乡镇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拟定不同的发放标准,全县无统一规定。 |
关键词: | 广昌县 劳动人事 离休 退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