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休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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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广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4656
颗粒名称: 一、退休
分类号: C97
页数: 2
页码: 706
摘要: 清代及其之前,有仕宦致仕记载。1944年,广昌县档案室有1名科员年满60岁,经省批准退休,工薪百分之百照发,生活补助除外。新中国建立初期,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的职工年轻,60年代只有个别人退休。“文化大革命”前期退休工作中断,1973年恢复。1982年规定,凡是新中国建立之前参加工作的退休工人,为本人工资100%。县办大集体企业职工退休条件,一般参照《劳动保险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单位有关规定执行。但由于企业经济来源不同等原因,有的低于国家的统一标准,有的企业在职工人少于退休工人,负担较重。乡镇集体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金,分别由各乡镇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拟定不同的发放标准,全县无统一规定。
关键词: 广昌县 劳动人事 离休 退休

内容

清代及其之前,有仕宦致仕记载。
  1944年(民国33年),广昌县档案室有1名科员年满60岁,经省批准退休,工薪百分之百照发,生活补助除外。
  新中国建立初期,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的职工年轻,60年代只有个别人退休。“文化大革命”前期退休工作中断,1973年恢复。
  1975年,职工退休,由1名子女顶替为固定工。斯时,退休人数大增,当年退休职工为153人。1986年,取消职工子女顶替做法。
  1990年,全县退休干部750人,工人1361人。
  退休费,1953年国营职工退休费视工龄长短而异,最低为本人退休前工资(以下简称工资)的35%,最高为70%。1955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为本人工资70%。
  1958年,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休费,均按工资40~70%发给。1978年6月提高退休费标准: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为本人工资80%;建国后的按工龄长短发60~70%,少于25元,补足25元。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为本人工资80~90%,低于35元,发给35元。1982年规定,凡是新中国建立之前参加工作的退休工人,为本人工资100%。
  1983年,退休费最低额提高,正常退休增至30元;因工致残退休增至40元。
  1986年,退休费标准有更动,属1949年10月1日~1952年12月31日止和195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退休费标准分别是: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均为本人标准工资60%;满15年不满20年的均为70%;满20年不满25年均为75%;满25年不满30年为85%和80%;满30年以上为95%和85%。因工致残,饮食起居需人护理的职工退休费,为本人标准工资90%,另发护理费;不需护理的职工退休费为80%。患矽肺病职工退休费为本人标准工资90%。
  1990年,劳动模范退休,享受优异保险待遇,其标准是:国家授予的劳模为本人工资10~15%,省级授予的劳模为5~10%。提高后,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退休前工资。
  干部退休手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属党政系列的由县委组织部负责,其他系列均由县劳动人事局负责。工人退休手续,一律由县劳动人事局负责。
  县办大集体企业职工退休条件,一般参照《劳动保险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单位有关规定执行。但由于企业经济来源不同等原因,有的低于国家的统一标准,有的企业在职工人少于退休工人,负担较重。乡镇集体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金,分别由各乡镇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拟定不同的发放标准,全县无统一规定。

知识出处

广昌县志

《广昌县志》

出版者:江西省广昌县县志编纂委员会

出版地:1994.12

广昌位赣东边陲,盱河上游,居阂粤赣交通要冲。境内气候温和,土地肥沃,资源丰富;三大特产(白莲、晒烟、泽泻)蜚声中外;文物古迹颇丰,风景名胜众多;代有人杰,名人志士迭起。于公元1138年建县。修志之举,源远流长,历代修志12次,始于元至大二年(1308),终于清同治六年(1868)。民国曾修续志,但因战乱未果。历代志书,散失殆尽,现存康熙二十二年(1683)版本(孤本,藏于北京图书馆)和清同治六年版。《广昌县志》断修逾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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