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离休退休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广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4653
颗粒名称: 第五章 离休退休
分类号: C97
页数: 3
页码: 705
摘要: 本章节介绍广昌县各时期离休退休情况
关键词: 广昌县 劳动人事 离休退休

内容

第一节离休至1990年,离职休养老干部66人。其中女干部2人;属于1937年7月6日以前者2人,1937年7月7日~1945年9月30日者12人;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30日者52人;享受地级待遇者2人,县级待遇者22人。
  老干部离休后,政治待遇基本不变,生活待遇从优。离休费按离休前的标准工资发给。凡是1945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加发生活补贴1~2个月本人标准工资。
  老干部工作始于1983年。是年3月20日,县委组织部制定《关于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之后,老干部工作得以加强。
  至1990年期间,老干部有集体学习日,按规定阅读文件,并先后组织去南昌、井岗山、庐山、鹰潭、余江、贵溪等地参观,赡仰毛泽东旧居,考察工农业生产和文化遗址;县内举行大型会议和重大政治活动,也有代表参加。
  兴建老干部活动室一幢,共260平方米,内设图书室、娱乐室,天天开放。老干部参加象棋、围棋、麻将、扑克、钓鱼、慢跑、登山、篮球等项目比赛和联欢会。有41户老干部改善住宅条件,新建住宅面积2832平方米,户均69平方米。对干部进行一年一度健康检查和建立健康档案,举办卫生知识保健讲座,患病优先就诊,住院有保健科室,转院治疗有医务人员护送,患病期间(包括年节)受到县领导探望慰问。平时即一季一次有老干部局领导走访,春节物资优先安排供应,生活困难者给予补助。其配偶得以农转非者计3户、5人,家属子女照顾就业6人,解决易地安置1户。
  这一期间,老干部参加议政当参谋、搞技术咨询,为青少年讲革命传统,或为群众看病。1988年有4名老干部出席地区表彰大会。同年,老干部先进个人胡敏祥、老干部工作(服务)先进个人焦培毅(县医院)出席省离休干部、老干部工作“双先”表彰大会。
  负责老干部工作是中共广昌县委老干部局,有小轿车1辆,1990年业务经费为1.29万元。
  第二节退休退职一、退休清代及其之前,有仕宦致仕记载。
  1944年(民国33年),广昌县档案室有1名科员年满60岁,经省批准退休,工薪百分之百照发,生活补助除外。
  新中国建立初期,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的职工年轻,60年代只有个别人退休。“文化大革命”前期退休工作中断,1973年恢复。
  1975年,职工退休,由1名子女顶替为固定工。斯时,退休人数大增,当年退休职工为153人。1986年,取消职工子女顶替做法。
  1990年,全县退休干部750人,工人1361人。
  退休费,1953年国营职工退休费视工龄长短而异,最低为本人退休前工资(以下简称工资)的35%,最高为70%。1955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为本人工资70%。
  1958年,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休费,均按工资40~70%发给。1978年6月提高退休费标准: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为本人工资80%;建国后的按工龄长短发60~70%,少于25元,补足25元。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为本人工资80~90%,低于35元,发给35元。1982年规定,凡是新中国建立之前参加工作的退休工人,为本人工资100%。
  1983年,退休费最低额提高,正常退休增至30元;因工致残退休增至40元。
  1986年,退休费标准有更动,属1949年10月1日~1952年12月31日止和195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退休费标准分别是: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均为本人标准工资60%;满15年不满20年的均为70%;满20年不满25年均为75%;满25年不满30年为85%和80%;满30年以上为95%和85%。因工致残,饮食起居需人护理的职工退休费,为本人标准工资90%,另发护理费;不需护理的职工退休费为80%。患矽肺病职工退休费为本人标准工资90%。
  1990年,劳动模范退休,享受优异保险待遇,其标准是:国家授予的劳模为本人工资10~15%,省级授予的劳模为5~10%。提高后,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退休前工资。
  干部退休手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属党政系列的由县委组织部负责,其他系列均由县劳动人事局负责。工人退休手续,一律由县劳动人事局负责。
  县办大集体企业职工退休条件,一般参照《劳动保险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单位有关规定执行。但由于企业经济来源不同等原因,有的低于国家的统一标准,有的企业在职工人少于退休工人,负担较重。乡镇集体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金,分别由各乡镇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拟定不同的发放标准,全县无统一规定。
  一、退职 1957年底至翌年春,有150名身体差、业务水平低、不能胜任工作的国家干部,退职回乡当农民,发给一次性补助费。其标准是: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发给1个月本人工资;1年以上至10年的,每年为1个月本人工资;10年以上,从第11年起,每年为一个半月本人工资。退职补助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0个月本人工资。
  60年代初期,处于经济困难时期,组织上动员了一批职工退职,充实农业第一线,也有一些职工退职回乡。1975年开始,职工退职由1名子女顶替到企业单位当工人。
  1978年4月,退职补助费由一次性发给,改为按月发给生活费,为原标准工资40%,低于20元,补足20元。1983年提高退职生活费最低数额为25元。1985年称为最低保证数为30元,1989年提高到40元。
  1973~1990年退职人员增至8人。

知识出处

广昌县志

《广昌县志》

出版者:江西省广昌县县志编纂委员会

出版地:1994.12

广昌位赣东边陲,盱河上游,居阂粤赣交通要冲。境内气候温和,土地肥沃,资源丰富;三大特产(白莲、晒烟、泽泻)蜚声中外;文物古迹颇丰,风景名胜众多;代有人杰,名人志士迭起。于公元1138年建县。修志之举,源远流长,历代修志12次,始于元至大二年(1308),终于清同治六年(1868)。民国曾修续志,但因战乱未果。历代志书,散失殆尽,现存康熙二十二年(1683)版本(孤本,藏于北京图书馆)和清同治六年版。《广昌县志》断修逾百年。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