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广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4652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新中国建立后工资与补贴 |
分类号: | C97 |
页数: | 4 |
页码: | 702 |
摘要: | 初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律实行供给制。县级干部吃中灶,其每月伙食标准按大米22.5公斤的2.5倍计算;县级以下干部吃大灶,每月伙食费为大米22.5公斤,另供给盐、肉、蔬菜等。每个国家工作人员除伙食费外,均有衣服、鞋子、棉被、蚊帐、肥皂等供给。对接收过来的企业、商店、学校职工和公教人员实行原薪政策。原薪即以新中国建立前3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础,折成大米发给。每月的“工资分值”由省人民政府按当月物价折合确定,并通过《江西日报》公布。区乡干部由补贴制改为薪金制。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按现行担负的职务,在规定的职务工资级别档次内评定。改革后,全县职工2029人,人均月工资43.17元。是年,企业单位有附加工资,为工资总额6%。 |
关键词: | 广昌县 工资 新中国 工资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