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广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4651 |
颗粒名称: | 第一节 民国及其以前吏员俸薪 |
分类号: | C97 |
页数: | 1 |
页码: | 701 |
摘要: | 历代实行官等官俸制度。民国初年,县公署吏月薪:县知事100元,司法课长30元,其他课长24元,司法课员24元,文牍、庶务、会计、收发各16元,录事4元或6元。1938年,荐任官(县长)月薪12级,最高为1级,180元。雇员月薪分4级,最高为1级,38元。1940年,物价愈涨愈高,生活津贴标准随之提高。新俸实行加成办法。1948年取消生活津贴,按国民政府公布的生活指数发薪。同年8月,进行货币改革,停止公布生活指数。尔后,金圆券贬值如废纸,改为以实物计算薪俸。 |
关键词: | 广昌县 工资 民国 吏员俸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