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遗属补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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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广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4644
颗粒名称: 四、遗属补助
分类号: C97
页数: 1
页码: 700
摘要: 企业职工遗属补助长期以来,遗属遇有困难时,在企业福利费内酌情补助。1986年,遗属补助改为按月定额发给,其标准是,因公死亡、遗属是吃商品粮的为30元;农业粮的为25元。非因公死亡遗属吃商品粮的为20元;农业粮的为15元。系孤身一人者,每月再增5元。1990年,此标准无变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补助1961年前,遗属有困难,在本单位福利费项下,酌情给临时或定期补助。但这两次提高补助标准后,遗属补助总额都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月标准工资。
关键词: 广昌县 劳动保险 遗属补助

内容

企业职工遗属补助长期以来,遗属遇有困难时,在企业福利费内酌情补助。1986年,遗属补助改为按月定额发给,其标准是,因公死亡、遗属是吃商品粮的为30元;农业粮的为25元。非因公死亡遗属吃商品粮的为20元;农业粮的为15元。系孤身一人者,每月再增5元。1990年,此标准无变化。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补助1961年前,遗属有困难,在本单位福利费项下,酌情给临时或定期补助。
  1962年,遗属补助改为按月发给,其标准是,遗属吃商品粮的为10元,农业粮的为5元。1980年,补助标准分别提高为15元和10元。1983年,再次提高补助标准,分别为20元和15元。但这两次提高补助标准后,遗属补助总额都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月标准工资。
  1986年,遗属补助标准第三次提高,因公死亡、遗属吃商品粮的为31元,农业粮为24元;非因公死亡、遗属吃商品粮的为28元,农业粮的为21元。系孤身一人者,每月增5元规定不变。
  1990年,遗属补助标准无变化。

知识出处

广昌县志

《广昌县志》

出版者:江西省广昌县县志编纂委员会

出版地:1994.12

广昌位赣东边陲,盱河上游,居阂粤赣交通要冲。境内气候温和,土地肥沃,资源丰富;三大特产(白莲、晒烟、泽泻)蜚声中外;文物古迹颇丰,风景名胜众多;代有人杰,名人志士迭起。于公元1138年建县。修志之举,源远流长,历代修志12次,始于元至大二年(1308),终于清同治六年(1868)。民国曾修续志,但因战乱未果。历代志书,散失殆尽,现存康熙二十二年(1683)版本(孤本,藏于北京图书馆)和清同治六年版。《广昌县志》断修逾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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