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广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4637 |
颗粒名称: | 第四节 劳动保险 |
分类号: | C97 |
页数: | 3 |
页码: | 698 |
摘要: | 各企业在统一标准下制定发放、使用、回收制度。国国营商业部门统一供应。之后,购置发放由本企业单位会计把关,县财政局监督,国营商业部门设专柜供应。保健食品1975年,开始在全民单位推行保健食品供应制度。保健范围标准报经县劳动主管部门审批。1979年2月1日起,丧葬费发放标准统一规定为240元。但这两次提高补助标准后,遗属补助总额都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月标准工资。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其往返路费超过本人工资30%部分,由单位报销。 |
关键词: | 广昌县 劳动人事 劳动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