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劳动保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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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广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4637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劳动保险
分类号: C97
页数: 3
页码: 698
摘要: 各企业在统一标准下制定发放、使用、回收制度。国国营商业部门统一供应。之后,购置发放由本企业单位会计把关,县财政局监督,国营商业部门设专柜供应。保健食品1975年,开始在全民单位推行保健食品供应制度。保健范围标准报经县劳动主管部门审批。1979年2月1日起,丧葬费发放标准统一规定为240元。但这两次提高补助标准后,遗属补助总额都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月标准工资。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其往返路费超过本人工资30%部分,由单位报销。
关键词: 广昌县 劳动人事 劳动保险

内容

一、劳动保健劳动用品1964年,全县统一劳保用品标准和供应。各企业在统一标准下制定发放、使用、回收制度。国国营商业部门统一供应。
  “文化大革命”中,劳保用品发放管理混乱。1981年劳动用品管理得到整顿。之后,购置发放由本企业单位会计把关,县财政局监督,国营商业部门设专柜供应。1983年,“松绑放权”,在不扩大劳保用品发放范围前提下,由企业单位制定发放标准,报主管部门批准。
  1990年,检查发现少数单位,劳保用品少发或不发,或以钱代物,生活着装上岗普遍,均得以纠正。
  保健食品1975年,开始在全民单位推行保健食品供应制度。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工种,包括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从事放射线、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由各企业单位免费供应保健食品,作为劳动保护辅助性措施。保健范围标准报经县劳动主管部门审批。
  保健食品的供应标准分三类:甲类为猪肉1.5公斤、食油0.5公斤、食糖0.5公斤;乙类为猪肉1公斤、食油、食糖各0.25公斤;丙类为猪肉0.5公斤、食油、食糖各0.25公斤。
  1990年,全县享受保健食品人数由1979年671人增至910人。其中甲类192人,乙类455人,丙类249人,季丙类14人。
  一、医疗费、病假工资企业职工因负伤致残者,其医疗费连同住院治疗期间的住膳费、就医路费均由本企业全部负担。在治疗期间,工资照发;职工患病的医疗费(含住院、转院医疗费),全部由本企业报销;转院治疗,还可由本企业报销往返路费、途中补助费,一个星期内的住宿费。其病假工资,凡属建同前参加工作全发。凡属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在连续6个月之内全岁;超过6个月视工龄长短发给60~80%。企业单位享受劳保职工,其直系亲属医疗费,由本企业负担50%。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医疗费及病假工资,与企业单位规定标准相同,但职工家属的医疗费,单位一概不负担。
  二、丧葬费、抚恤金国营企业单位职工的丧葬费和抚恤费,1955年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由企业发给3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作为丧葬费;抚恤费由企业在保险基金项下,按每月供养直系亲属人数和规定标准发给,其标准是: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生前月工资25%,2人者为40%6,3人者或3人以上者为50%,直至失去受供养条件为止。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退职养老后死亡或非因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由企业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2个月的本企业平均工资作为丧葬补助费。按如下标准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1人者发给死者生前月工资6个月,2人者为9个月,3人者及3人以上者为12个月。
  1986~1990年,丧葬费调整为因公死亡为400元,非因公死亡为300元;抚恤费分别为600元和400元。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丧葬费、抚恤金,1955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规定标准,即:丧葬费以当地棺木价为标准发放,也可凭购物单据报销。抚恤金分为六个等级(按工资级别分等),因公牺牲最低为180元,最高为650元;病故最低为150元,最高为520元。
  1979年2月1日起,丧葬费发放标准统一规定为240元。抚恤金调整后分为五个等级,因公牺牲最低为470元,最高为700元;病故最低为370元,最高为600元。均以一次性发给。
  1986~1990年,抚恤金改按标准工资发给(含工龄津贴),即:因公牺牲为本人20个月工资,非因公死亡为本人10个月工资。最高均不得超过3000元。
  四、遗属补助企业职工遗属补助长期以来,遗属遇有困难时,在企业福利费内酌情补助。1986年,遗属补助改为按月定额发给,其标准是,因公死亡、遗属是吃商品粮的为30元;农业粮的为25元。非因公死亡遗属吃商品粮的为20元;农业粮的为15元。系孤身一人者,每月再增5元。1990年,此标准无变化。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补助1961年前,遗属有困难,在本单位福利费项下,酌情给临时或定期补助。
  1962年,遗属补助改为按月发给,其标准是,遗属吃商品粮的为10元,农业粮的为5元。1980年,补助标准分别提高为15元和10元。1983年,再次提高补助标准,分别为20元和15元。但这两次提高补助标准后,遗属补助总额都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月标准工资。
  1986年,遗属补助标准第三次提高,因公死亡、遗属吃商品粮的为31元,农业粮为24元;非因公死亡、遗属吃商品粮的为28元,农业粮的为21元。系孤身一人者,每月增5元规定不变。
  1990年,遗属补助标准无变化。
  五、福利费 1954年,福利费提取标准为每人每月工资分6分。1958年6月改为工资总额1%。1965年,改为每人每月1.50元。1965年起,按在编人数工资总额2%。1979年恢复为每人每月1.50元。1988年1月,由每人每月2元,增至4元。1990年未变动。
  福利费使用,以补助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生活困难为主,其次用于集体福利。单位集体福利设施有职工食堂、托儿所、幼儿园、理发室、浴室、体育场、图书馆、阅览室、游艺室、俱乐部、离退休人员活动室等。
  六、探亲制度 1981年起,职工探亲假期经过多次变动后,改为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1次,为30天;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假于一方1次,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为20天。以上探亲假期不含往返在途时间。享受探亲待遇的旅差费,在所在单位据实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其往返路费超过本人工资30%部分,由单位报销。

知识出处

广昌县志

《广昌县志》

出版者:江西省广昌县县志编纂委员会

出版地:1994.12

广昌位赣东边陲,盱河上游,居阂粤赣交通要冲。境内气候温和,土地肥沃,资源丰富;三大特产(白莲、晒烟、泽泻)蜚声中外;文物古迹颇丰,风景名胜众多;代有人杰,名人志士迭起。于公元1138年建县。修志之举,源远流长,历代修志12次,始于元至大二年(1308),终于清同治六年(1868)。民国曾修续志,但因战乱未果。历代志书,散失殆尽,现存康熙二十二年(1683)版本(孤本,藏于北京图书馆)和清同治六年版。《广昌县志》断修逾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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