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广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4613 |
颗粒名称: | 惩处 |
分类号: | C97 |
页数: | 1 |
页码: | 691 |
摘要: | 新中国成立之初,制定国家机关工作惩戒规定,有违法失职行为、尚未构成犯罪者,予以纪律处分,如情节轻微,免于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共8种。受后两种处分报县人民政府审批。被处分对象属领导同志,则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1952~1956年,受到各种处分共64人。“文化大革命”期间一度惩戒工作中断,1971年恢复。1971~1978年,受各种处分共99人,其中:警告7人、记过16人、记大过14人、降级1人、撒职1人、开除留用38人、开除22人。这一时期,因违犯计划生育纪律,受到开除留用、开除处分居多。 |
关键词: | 广昌县 干部奖惩 惩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