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广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4601 |
颗粒名称: | 三、奖惩 |
分类号: | C97 |
页数: | 2 |
页码: | 685 |
摘要: | 民国年间,官吏奖惩由省、县分别实施。1937年,有10个乡镇长催粮任务完成不好,一律记过。记大过2次者5人,还有扣发1个月薪俸。头陂乡未征足1%,乡长冯朝禄撤职留任。1938年,县府官吏受省嘉奖1人,记功3人;记过8人。 1939年2月,平西镇田粮办事处主任肖薰于任内亏谷千石,被县长扣押。 1941年,县政府第五科长为母祝寿,迹近敛财,受到县长制止,还被省记过一次。是年,县户籍技士1人、县合作指导员1人、株淇乡户1人,因废弃职责,超假不归,被撤职停薪1年。 1946年,办理工作人员考绩,有1名“成绩最优”,奉准晋2级,其余干事成绩均及格(见《中国国民党江西省广昌县执行委员会卅二年一月至卅五年九月工作报告》)。1947年经省府审批,有3人撤销职务,停职1年。 |
关键词: | 广昌县 劳动人事 民国 奖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