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三 劳动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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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广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4587
颗粒名称: 卷二十三 劳动人事
分类号: C97
页数: 32
页码: 677
摘要: 本章节介绍广昌县劳动人事情况
关键词: 广昌县 劳动人事

内容

第一章编制第一节民国及其以前吏员编制明代设知县、县丞、主簿、典史、教谕、训导各1员。嘉靖时还在今头陂镇秀岭设巡检司,置巡检1人,兵若干,以弹压人民反抗为专司。崇祯六年(1633年)宜黄封山屯农民起义。明朝政府首定广昌兵营编制,兵归县辖,以防民变。
  清代按县之治理难易,分为“繁缺”、“简缺”,县据此定编。广昌县小又政事较不繁杂,定为“简缺”县。顺治初定制,县衙吏员118人,其中知县1人,六房吏员12人(吏、礼、户、兵、刑、工六房),衙役105人(含门子、灯夫、轿夫、库子、斗给等杂役23人)。还有县丞署、典史吏役各8人。白水、秀岭各设巡检司,共有吏役38人(号兵30人)。同治时增设仵作3人。此外,儒学署吏役18人。
  民国初年,县行政公署有县知县1员。设民事课、学务课、实业课、财政课、警务课、司法课。警务课设警务长1人,其他各课设课长、课员各1人。此外,另设民务会计、收发等员,至多不超过6人。保留白水巡检司,编制不详。
  1941年(民国30年),实行《江西省各县政府组织规程》,县政府设县长、秘书、助理秘书各1人,科长5人,科员15~22人,指导员2~6人,督学1~3人,技士2~4人,技佐1~3人,会计员1人,会计佐理员1~2人,警佐1人,巡官1~3人,事务员12~16人。还设政务警察,置警长1人,政警20~30人。区署置区长、民教指导员、财建指导员及军事指导员各1人,书记1人。
  1947年9月,广昌县按三等一级县定编。县政府设:秘书室:县长1人、秘书主任、秘书、助理秘书各1人,指导员、科员、事务员、雇员、公役若干,共计13人;民政科、财政科:各设科长、科员、事务员各1人;教育科:科长、督学、科员计4人;军事科:科长、科员、督练员计4人;建设科:科长技士、技佐、科员计4人;社会科:科员1人;田粮科:科长、股长、督征员、科员、事务员计14人;户政室:主任、技士、视导员计3人;会计室:主任1人、科员4人;合作室:指导员2人;统计室:主任、科员计2人。人事管理员1人,其他2人。
  1949年,省、县财政危机严重,2月开始合并机构,裁减职员。县政府设秘书室:县长1人,秘书、助理秘书、统计主任各1人,行政指导员1人,科员2人,事务员1人,雇员7人,公役16人;第一科:科长、户政主任、户籍视导员各1人,指导员1~2人,科员2人,事务员1人;第二科:科长1人、科员2人、事务员1人;第三科:科长、督学、科员各1人。
  第二节新中国建立后干部、工人编制一、编制定额行政编制1950年,广昌定为丁等县,省编制委员会(简称编委)下达编制数(详见附表)。当时财政统一归县结算,未按编制配足人员。
  1954、1956、1957年都精减机构,编制也作相应调整。1956年起,各乡配3名脱产干部编制。
  1964年,编制按人口比例确定,省规定15万人以上不足30万人的县为240人。当时广昌不足15万人,编制数未作硬性规定,依实际而定,报省批准,城镇编制5000人以下为7人,5000~10000人以1.3%左右安排;人民公社按农村人口1.29%安排,平均每社为9.96人。具体安排:5000人口左右公社为7人,7000人口左右公社为9人左右,10000人口左右公社为12人左右,15000人左右公社为16人左右。
  “文化大革命”期间,机构撤并频繁,编制无定额,人员增减无常。
  1984年,恢复编制定额管理。是年,地区编制委员会分配下达广昌县级党政群行政编制数,1985年下达县人民武装部、公检法司机关行政编制,1987年下达镇乡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行政编制数。是年,县税务局人员编制16人上划地区。
  1984~1990年期间,地区编委陆续增加广昌行政编制数。至1990年全县行政编制为972人,其中乡镇345人。
  广昌县机关团体行政编制表单位:人说明:1.1954年县粮食局16人,县税务局36人,县公安局30人,县法院9人,不占县编制。
  2全县定额编制是指省或地区下达数。
  事业编制1960年,省编委首次核定广昌事业编制为96~149人,其中:农、林、水系统63~93人;文化系统15~23人;卫生系统8~21人,另公社卫生院每院定为8人;教育系统(含县委党校)16~20人。县招待所以床定员,比例是1:12~1:15。
  1961年,赣南行政区编委核定广昌事业编制。首次将教师列为事业编制管理。同时撤销县农机研究所、林科所、木竹检查站、卫生学校、教研室共5个县事业单位,其人员42名,全部精减,加强县医院。是年全县编制人数定为945人,当年缺编28人。其分配:文化系统编制55人,超编5人;教育系统编制526人,超编45人;卫生系统编制201人,缺编10人;农林水系统编制50人,缺编2人;其他系统编制113人,缺编19人。
  是年,还将县木材公司、县中西药公司(含药材加工厂)、县养路队列为事业编制管理。
  1963年,经过国民经济的三年调整,对事业编制又一次核定。但因与核定行政编制同步进行,数字混合。尔后,其工作中断。
  1984年,恢复编制工作。在地区编委核定广昌县行政编制的同时,加强对事业编制的管理,核定县属单位的事业编制260人。之后,每年由县编委核定一次。
  1988年,教师、医务人员恢复为事业编制定额,乡镇农技员也列为事业编制管理。
  1990年,全县事业单位编制有3309人,其中:县财政全额拨款为1995人,差额补助1141人,自筹资金173人。实有人数3453人,超编144人,均是自筹资金的。
  二、编制管理主管机构1955年,广昌县编制委员会(简称县编委)成立。县长为主任,成员由组织、人事、财政、计委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日常工作由县人事部门负责。“文化大革命”期间瘫痪。
  1984年,恢复县编委,下设办公室,为正科级单位,负责日常事务。县编委成员,随着县级班子换届均有调整。
  1990年,县编委办公室配有专职干部3人。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是党委、政府负责机构改革和管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综合、协调、监督机构。
  管理措施1950年起对党政群单位实行编制管理。当时全县处于缺编状态。尔后,增人与编制定额未衔接,到1957年,全县超编107人。是年冬春精减机构,干部上山下乡或退职务农,精减干部277人。
  1960年后,结合国民经济三年调整,实行机构调整,人员“消肿”。斯时,行政、事业、企业均实行编制管理。
  “文化大革命”期间,编制工作中断。
  1984年起,恢复编制管理,并得到加强,管理制度日臻完善。1985年,就控制行政、事业单位增人,原则上不准从企业调入行政事业单位。坚持“三不”进入的措施,即:上级没有政策规定不增编制;不是科研、教育急需人才不调入;未落实新增人经费来源不进入。1986年全县17个部门要增人,而实增只有9人。
  广昌县党群、纪检、人大、政协、武装部、法院、检察院机关人员编制表单位:人说明:县农协会1950年有2名编制,1954年已撤销;纪委1984年15名编制,含打击经济犯罪办公室。县委办1990年31名编制,含党史办、对台办、机要科。
  县人民政府机关人员编制表单位:人说明:以上所列单位为1990年设置的机构,不含之前所撤销的机构编制;1954年县粮食局16人, 县税务局36人,县公安局30人,县法院9人,不占县里编制。
  1986年,实施《编制卡片管理办法》。人事、组织部门凭卡办理人员调动手续。财政部门凭卡拨人头经费:事业编制属财政全额拨款掌握从严;差额补贴单位,定编控制,并逐渐向企业管理过渡;农林水下属单位只定行政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编制,其他人员则采取自收自支办法。
  1988年,全县16个乡镇行政编制,分四类定编:一类为24人,二类为21人,三类为18人,四类为15人。按定编数,调整余缺,核定教文卫事业编制:教职员工与学生比例:高中为1:12.5,初中1:13.5,小学1∶20;全县33所中小学,编制2105人,其中:高中124人,初中444人,小学1537人。县医院按1张病床配1.3个医护及管理工勤人员共定编131人;县中医院9人;乡镇卫生院按1张病床配1.1个医护及管理人员,未设病床的均按8名定编。
  1989~1990年,县编委把教育部门代课教师列为编制内管理,并清退临时工46人。调查74个县属单位工作职能、人员结构、科室设置、领导职数、人员分岗、缺超人员等情况,并分部门建立档案,为人员流动提供第一手资料。还完善人员编制管理与工资基金管理相结合制度,将各种奖金、津贴、补贴及浮动工资都纳入工资基金管理。每月,县编委办审批工资基金,县财政局按核定金额拨款。
  1990年,县编委制定加强增人管理措施,控制增人。超编单位调人,调一补一;缺编单位调人,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调整不了,再公开招标,择优录取。大中专毕业生分配,除上级规定外,不直接分配党政机关工作(专业对口除外),也不改行从事其他专业。退伍军人安置除上级有规定外,不安排到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或有特殊贡献人员到事业单位,限在缺编单位。县内教师、医务人员改行和外地人员调入严格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变动,均需经县编委同意,由县编委办开具人员调动二联单,分别由县人事组织部门和县财政局分别办理人员进出手续和增减人头经费。
  第二章人事第一节民国及其以前人事一、任免明清年间,县级文武官员任免、升迁均由吏部核准。幕僚由县令指聘。
  民国年间,县长独揽人事大权。佐贰人员(科长、秘书、科员、区长)由县长派用;惟户政室主任、户政技士、会计室主任和统计室主任概由省有关部门任免;乡镇长由县长任免。一旦县长更替,公务员随之“换班”(1948年,实行所谓“宪政”,“还政于民”,乡镇长由各乡[镇]民代表会选举)。
  1935年,国民党政府对“收复”各县进行所谓清乡工作。“劝导旅外士绅回县襄理要政”。并同意广昌同乡会呈文,“选聘广昌籍人士共14人,回藉协助县政府办理地方清乡善后事宜”。
  二、培训民国时期人员培训,县设地方行政干部训练所,地点揭家堡。每年轮训乡镇长、乡镇干事,暑假中调训保国民学校教师。共同课程有:军事训练、孙中山《建国方略》、《建国大纲》、《三民主义》。专业科目则按照训练的对象有所不同,对教师设有《教育通论》的专业课;乡镇人员则有《民政法规》、《兵役法》、《地方自治条例》等。还派员到省学习。
  1936年,在省办县政人员训练所第三期第一队县长班毕业,广昌有3人。
  是年4月,省训练班第四期广昌保选3名区员,因资格不合,分别撤换。
  是年10月办的六期财务教建班、区政班,广昌有1名。
  1937年,省办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生训导班第二期学员分派实习,广昌有1人。
  二、奖惩民国年间,官吏奖惩由省、县分别实施。1937年,有10个乡镇长催粮任务完成不好,一律记过。记大过2次者5人,还有扣发1个月薪俸。头陂乡未征足1%,乡长冯朝禄撤职留任。1938年,县府官吏受省嘉奖1人,记功3人;记过8人。
  1939年2月,平西镇田粮办事处主任肖薰于任内亏谷千石,被县长扣押。
  1941年,县政府第五科长为母祝寿,迹近敛财,受到县长制止,还被省记过一次。是年,县户籍技士1人、县合作指导员1人、株淇乡户1人,因废弃职责,超假不归,被撤职停薪1年。
  1946年,办理工作人员考绩,有1名“成绩最优”,奉准晋2级,其余干事成绩均及格(见《中国国民党江西省广昌县执行委员会卅二年一月至卅五年九月工作报告》)。1947年经省府审批,有3人撤销职务,停职1年。
  第二节新中国建立后人事一、干部录用干部吸收1949年10月9日,省委派南下工作队一行26人,转为广昌干部。随后,省、地干训班分来一批干部。并从土改、剿匪反霸、合作化运动涌现的积极分子中和社会知识青年内选拔录用干部。
  1958~1964年,在工人、营业员中和社会上招收干部31人。
  1965年,吸收社会知识青年参加社会主义教育工作,经试用录取为国家干部。“文化大革命”期间,一度停止录用干部。
  1970年,从农村和企业中招收国家干部23人。
  1971年,承认1965年前在干部岗位上的工人(以下简称“以工代干”)为国家干部。“文化大革命”中的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当工人,通过“转干”手续成为国家干部。
  1979年,“文化大革命”以来的“以工代干”和以工分计酬的农村基层干部35名转为干部。
  1981年始,长期代课老师陆续转为国家干部,是年转为国家干部的老师84人;又有户籍、刑事、治安民警、法警共8名转为国家干部;大集体单位中医2名转为全民单位;还有中层领导共8人,转为国家干部,这批人原是“以工代干”,在1981年前就分别担任县局委办正副局长、公社党委正副书记、管委会正副主任、县厂矿正副厂(矿)长。
  1982年,在全民职工和税务助征员、城镇待业青年中公开考试,分别择优录取10、4、10名为税务干部。
  1983年,县剧团16级以上文艺人员共21人列为国家干部管理。
  1984年,在1979年前就在机关、事业单位、全民企业的“以工代干”人员,经地区审批,有376名转为干部。在“以工代干”人员中,经考试录用135人;在工商局大集体人员和乡镇文化干事分别转为干部10人和5人;在高考文科落榜学生中考分名列前2名者,录取为干部;在社会青年中,经考试招收8名干部。
  是年,选举招聘乡镇干部30人,于1986年补办招聘手续,聘期3年。
  1987年起,相继有从事财政工作农民(仍是农村户口,吃农业粮)和乡镇计划生育、人民武装专职人员转为国家干部,分别为25、4、5人,还从社会青年中吸收国家干部1人。
  1981~1988年,长期代课、民办老师和农林水系统、县办大集体老师,先后均转为国家干部共150人,其中以长期代课老师为最多。
  广昌县干部结构表单位:人续表广昌县干部结构表单位:人续表广昌县干部结构表单位:人说明:1、1960~1979年,干部文化程度一栏高中含中专; 2、1988年干部数统计口径有不同,这年数字与上年比相差较大。
  1988年,在职工和社会青年中招收干部24人,充实政法和经济监督调节部门。
  是年起,先后从农民、乡镇农技员、“五大”(电大、函大、夜大、业大、自学考试)毕业生中招聘干部,至1990年共33人,其中农技员16人。
  1990年,吸收农税、乡镇武装干事和企业干部共8人为国家干部。还在聘用干部中吸收2人为国家干部。
  转业干部安置1951年开始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以下简称转业干部)。根据他们的德才条件,参照原在军队的职务,结合工作需要分配适当工作。当年安置5人。
  1952~1959年,每年都接收安置转业干部。这一期间安置57人,最多是1954年,为 26人。
  1961、1963、1964年3年,安置5人,1966~1980年18人,1981~1984年为25人。
  1985~1990年,接受军队转业干部13人,先后安置在行政、事业单位。对转业干部的家属也作了妥善安排。
  大中专毕业生分配1954年开始,广昌仅有个别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尔后陆续增加,至1960年共接受160人。1964年增至207人,其中大专44人。1966~1970年共接受52人。1971~1977年接收75人。
  1978~1984年,接受460人,其中大专122人,中专338人。尔后,接受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增多。
  1985~1990年,接受分配大中专毕业生68人。
  二、干部调配调配原则根据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需要,做到保证重点、充实基层、专业对口、加强科研生产第一线;适当照顾夫妻分居,家庭困难;鼓励和提倡干部从县城调往乡镇、机关调往基层、行政事业单位调往企业单位。
  权限分工县委或县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分别经县委或组织部批准,统一由县委组织部办理调动事宜。县政府直属局委办单位(含下属单位)一般干部之间调动,则经县劳动人事局办理。出县干部调动,按党政干部隶属关系办理。
  干部变动干部调动频繁阶段:有50年代的“大跃进”;60年代初期的人民公社增并,末期的干部下放;70年代的干部下放收回;80年代起换届选举的干部交流。
  1980~1990年,全县调动的干部978人(离入县境分别为220人和81人),内有277名是解决夫妻分居,家庭困难。
  1987~1990年,县内调动充实重点建设项目和部门36人、政法机关29人、经济监督部门33人,解决专业技术人员用非所学36人。
  三、干部奖惩奖励1957年起,实行奖励国家工作人员制度,当年受县政府奖励有265人。此后一直未坚持。1982年才得以恢复,是年有266名国家工作人员评为先进工作者,并受到奖励。
  之后,每年都结合年终总结,评选先进,奖励国家工作人员。1983年起至1989年,还有9人晋升1级工资,2人受到通令嘉奖,1人记功。
  1990年,有4人晋升1级工资。还在农业总体开发中,作出突出贡献者受到奖励,有3人晋升1级工资,1人录用为国家干部。
  惩处新中国成立之初,制定国家机关工作惩戒规定,有违法失职行为、尚未构成犯罪者,予以纪律处分,如情节轻微,免于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共8种。受后两种处分报县人民政府审批。被处分对象属领导同志,则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1952~1956年,受到各种处分共64人。其中:警告18人、记过5人、记大过3人、降职1人、撤职9人、开除留用3人、开除26人。1957~1960年,受各种处分共339人。其中:警告19人、记过24人、记大过37人、降级7人、降职10人、撤职65人、开除留用45人、开除132人。
  1962~1966年,受各种处分共63人,其中:警告5人、记过7人、记大过10人、降级8 人、撤职4人、开除留用3人、开除26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一度惩戒工作中断,1971年恢复。
  1971~1978年,受各种处分共99人,其中:警告7人、记过16人、记大过14人、降级1人、撒职1人、开除留用38人、开除22人。
  1979~1989年,受各种处分共103人,其中:警告2人、记过6人、记大过7人、降级46人、撒职10人、开除留用22 人、开除10人。这一时期,因违犯计划生育纪律,受到开除留用、开除处分居多。
  1990年,受各种处分共26人,其中:警告4人、记过9人、记大过4人、撤职9人。
  监察工作机构:1952年设县监察局。1958年合并为县人事监察局。1960年起监察工作由县人事局兼管。1988年2月恢复县监察局。1990年,县监察局内设秘书股、监察股、案件审理股、举报中心。年底有专职干部8人。
  县监察局监察对象是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
  监察网络:1988年起,县属单位陆续设监察机构,配有专人。至1990年,有19个县属单位设有监察股,干部72名。未设专门机构单位,也有专人负责监察工作。全县17个乡(镇)均设监察室,配专职兼职监察干部共34人。还从县人大代表、离休老干部、工人、知识分子、无党派人士、社会知名人士中聘请兼职人民监察员9人,特邀人民监察员6人,并颁发聘请书。
  执法监察:1989年,对县属单位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决议和矿产资源情况进行检查。之后,还相继检查财政、税收、物价。扶贫救灾物资、资金使用管理专项检查未发现违犯政策现象。老区建设资金、钢材帐目较清、制度健全,手续完备。
  廉政建设:1989~1990年,化肥、农药、农膜、农用柴油流通环节受到监督,实行数量、品种、价格三公开。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评为地区农资公开供应先进单位。干部建私房进行清理:科级干部建私房22人,经济退赔22人,总金额9.74万元;撤职3人、记过1人。群众关心的“热点”:招干、招工、征兵、“农转非”、大中专招生考试以及大中专毕业生分配、退伍军人安置得到监督,行业不正之风得以收敛。县公安局对“农转非”名单、符合条件名单、审批结果名单张榜公布。县农行将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列为综合治理内容,收到成效。塘坊营业所唐家寿,清正廉洁,拒受贿赂10余次,金额共0.17万元。
  查处违纪案件:1989年立案查处违纪案件17起,其中贪污受贿案9起,“官倒”案2起,以权谋私违犯政策案6起。查处违纪金额6.96万元,追缴赃款5.04万元。1990年受理案件87起,追缴违纪金额11.06万元。
  受理举报:1989年县监察局举报中心成立,有干部2人。是年3月水南圩工商检查站放走扣住无证贩运两汽车粮食县监察局收到反映,组织调查组赴实地查处,发现该站集体收贿0.55万元。此案还涉及长桥林业站、粮管所工作人员之敲诈勒索。
  1989~1990年,县监察局接受群众来信、来访举报案件共277件,自办245件,结案率为92.2%。群众反映问题集中在贪污受贿、以权谋私、违反规定、打击报复等问题。
  四、干部下放 1957年在反右派斗争结束后,先后下放3批干部。上半年,县党政群系统150名干部,占干部总数33%,下到区乡任实职。身体差、业务水平低,不能胜任工作的国家干部150名退职回乡当农民。12月,县属单位127名干部下放,参加集体劳动,其中绝大多数安置在翠雷山垦殖场,干部称号、工资、福利待遇保留不变。后大多收回原单位(一部分至今还留该基层单位任职)。
  1968年,党政合一的革命委员会成立之后,至1970年,先后下放县、社干部648人,其中行政干部118人,中小学教师297人。并接收省、地下放干部以及外地回本地干部642人。这批干部(保留公职、工资)到农村当社员,“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与下放工人、知识青年合为一体,通称“五七大军”。
  1970~1974年,下放干部陆续收回完毕,重新安排工作,领导干部除个别外,大多官复原职。
  第三章劳动第一节下放一、知识青年下放 50年代,政府动员城镇青年到农村去,到边疆去。
  1964年,应届初中、高中毕业生下放农村,集体插队劳动,少数安置在城关镇林场。还接受赣州市下放知识青年(简称知青),分别安置在国营翠雷山垦殖场、国营旴江林场及芰田、甘竹、长桥、尖峰、杨溪、高虎脑、驿前、头陂、柯树、新安、塘坊等12个公社,集体插队或在社办林场劳动。下放知识青年转为农村户口,第二年新粮登场转吃农业粮。每个知青点有1名“老农”传授生产技术,1名干部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帮助解决生活中的困难。每个知青下放由财政补助200元。是年成立广昌县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领导小组,下设安置办公室,人员编制7人。在“文化大革命”初期瘫痪。
  1968年动员全县1966~1968届高、初中毕业生上山下乡,“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又接纳上海、南昌、赣州的知识青年集体插队,集中居住,与下放干部、工人统称为“五七大军”。是年,每人下放补助费提高到150~200元。尔后每年都有城镇知识青年到农村落户。
  1969年,县革命委员会设“五七大军”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公社设“五七大军”连,下设办公室,抽调1~2名下放干部负责日常工作。1973年,“五七大军”办公室改称广昌县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同年,每人下放补助费由1972年180元,调整为150元。
  1973年起,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办“知青点”,安置本单位下放知识青年,农村生产队拨土地扶持。
  是年,因病因残、独生子女和多子女留1名在父母身边不予下放,发给留城证,在城镇安置工作。
  l964~1979年,县财政支出的下放人员安置费达336.5万元。
  1980年起,中央提出不再动员城镇知青上山下乡,同时,将1972年以前下放的知青及其子女,分期分批收回城镇吃商品粮。1981年县知青办撤销,知青安置遗留问题移交县劳动局负责处理。
  至1982年,共收回下放知识青年192人及其子女963人。1979年前下放的知青全部回城镇就业。回城青年组办商店、摊点及从事个体商业、饮食服务业,均由县知青办公室发给每人经费150~300元。
  广昌县安置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统计表单位:人一、职工、居民下放 1961~1963年10月的国民经济调整中,采取“精减职工、减少城镇人口”的措施,下放国家职工及其家属608名,居民893户、2986人,减少城镇人口3415人。次年8月吃农业粮。
  1968年8月1日~1970年12月31日,广昌县革命委员会动员职工家属和城镇居民下放农村,先后下放工人47人、职工家属1239人、城镇居民1669人。同时接收安置省地工人4人、带工资下放人员的家属495人、城镇居民693人。他们不懂农业生产,相当部分劳动力弱,生产生活均有困难,增加生产队负担。
  1973年,精减职工加强农业生产第一线。全县共精减职工225人,其中:1972年超计划自行招收70人;1970年参加县办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家住农村职工82人;1968年以来未经省正式批准,由集体转为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52人;其他方面21人。
  1979年之后,“文化大革命”时期下放的职工家属随职工收回城镇,居民也陆续收回城镇就业。但有一小部分能自食其力的子女仍留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
  第二节就业一、就业安置 1953年,贯彻“介绍就业、自行就业”的方针。
  1958年,工业“大跃进”,大量城镇闲散人员得以安置,还从农村上调大批劳动力进城当工人。1961年起,压缩城镇人口,精减职工下放农村,无城镇就业可言。
  1963年后,对城镇待业人员实行“统筹安排,城乡并举,而以上山下乡为主”的原则。
  1970年招工799人,其对象以招收贫下中农子女为主,适当招收下放1年以上的知识青年(不超过总数的20%)689名;从广昌县“共大”毕业生中招工100名。安置在县商业系统88人、农机厂269人、纺织厂64人、制革厂44人、水电站36人、汽车队35人、林业局22人、农科所21人,其他单位69人。
  1972年,广昌招收林业工人200人,其中林业部门的临时合同工挑选30人,农村上调170人。以充实东华山、龙井、旴江林场140人,翠雷山垦殖场60人。
  1975年,首次实行国家干部、全民所有制退休工人可由1名子女顶替(但要符合招工条件)和自然减员补员的做法。当年顶替153人,补员85人,共238人。1976年,县办大集体企业推行这一做法。在留城青年、下放青年中招工补员257人,其中补充全民单位237人,集体企业20人。
  同年,依据地区下达广昌增人指标373名,在留城青年中招收大集体工人274人。
  1979年,中共广昌县委、广昌县革委为安置待业青年,全县清理压缩计划外用工311人。
  是年,新建县办大集体14个,共招收工人400余人,年底有待业青年740人。
  1980年起,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安置待业人员。
  1983年,改革劳动制度,首次招收全民合同工60人。
  1979~1984年,全县共安置待业人员5509人,其中安置在全民单位1324人,县办大集体企业1080人,乡(镇)集体单位和个体工商户2471人,劳动服务公司临时安置634人。这一时期超额完成省下达的安置计划5.25%。1984年底,全县待业人员742人。
  1985年,企业不再实行退休工人“子女顶替”的办法。属于1957年参加工作、家住农村的老工人,允许未婚子女到父母单位参加考试(考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是年起,工人退休招收的子女和1971年11月参加工作的临时工,一律实行合同制。1986年,合同签订范围扩大到长期工、短期工、定期轮换工。
  之后,每年企业招收工人,分内招、外招(面向社会)。均举行考试,达到分数线,身体健康者录取。
  1985~1989年,共安置待业人员3762人,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689人,大集体企业414人,城镇集体企业1544人,个体自谋职业1115人。1989年底,全县城镇待业人员为1273人。
  1990年,已进入新中国建立后第二次待业高峰期。以优惠办法鼓励城镇待业人员到乡镇企业就业。即:户口粮油关系允许留在县城,后被招到全民单位,可合并计算工龄;在乡镇企业工作,如遇参军、升学、招工、招干机会均可参加;可跨县、地区、省调动。
  是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602名,其中全民企业51人,县办集体企业95人,乡镇企业和农垦企业166人,自谋职业290人。还首次向上海输出劳力30人。年底,全县城镇待业人员为1231人。
  一、就业服务主管机构1981年,县劳动服务公司成立,附属县劳动人事局内。1984年,县属有关单位和各乡镇先后成立劳动服务站,共23个,负责就业人员调查、掌握劳动力资源及待业人员变动,配合劳动主管部门安置待业人员就业。并实行条、块双重领导,业务上受县劳动服务公司指导。
  1990年,县劳动服务公司改称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为二级局。内设办公室、培训就业股、待业保险股。有在职人员共8人。下设经理部、副食品门市部、工艺美术部、农垦队共4个企业单位,共有人员18人,拥有固定资产逾40万元。斯时,劳动服务站发展到48所,已逐步形成劳动就业服务体系。
  服务工作1984~1990年,县劳动主管部门先后制定《广昌县城镇集体管理暂行办法》、《城镇待业青年到乡镇企业就业的实施办法》、《广昌县城镇待业青年登记管理办法》、《广昌县职工待业保险管理暂行管理办法》。这一期间,清理全县待业青年,并核发待业证(卡);建立和实行职工待业保险制度。至1990年,全县参加保险单位125个。其中行政事业社会团体50个,国营集体企业72个。投保人数达3778人,内有企业固定职工2932人,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全民合同工191人和655入。收缴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共逾3.56万元。
  广昌县全民、集体工人人数统计表单位:人第三节劳动保护一、安全监察机构人员1979年,县劳动局主管劳动保护工作。负责健全法规、监督检查、宣传教育、组织推动、交流经验、科学研究,并配有1名干部处理日常工作。各企业单位也有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至1984年,县属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350个,由企业负责人兼任主任(组长)。企业生产科、车间、班组设专职(或兼职)安全检察员51人,其中工业系统18人,农林水系统19人,财贸系统10人,城建系统4人。并建立领导、安全检察员岗位责任制,把抓生产与抓安全统一与经济利益直接挂钩,从制度上固定下来,形成专管成线、群管成网的局面。
  1990年,县属企业单位设劳动保护安全监察股,充实工作人员。
  安全教育1980年,县政府在5月“全国安全月”里,组织4200人次收看“全国安全月”电视广播大会实况,放映幻灯、电影和开广播大会87次(场),参加者2000余人次;举办群众报告会、技术讲座会109次,听众15000余人次;出黑板报、简报、墙报114期。尔后,每年“全国安全月”内,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企业对新进厂的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学习使用防护用品,还配合安全检查进行安全教育。
  1984年,县劳动主管部门相继举办电工、锅炉工、车辆司机、爆破工的学习班,进行专业训练,考试合格者发证,凭证操作。是年,全县有563名工人取得操作证书。
  1985~1990年,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班和焊工培训班举办共11期,有203人参加。安全教育影片放映4场,观众逾千人。司炉人员28名赴地区培训,并取得操作证书。
  安全检查锅炉检查:1969年,开始使用锅炉。1978年起,配技术人员,调查登记锅炉压力容器,记载锅炉安全运行。1980年有73名在地区学习,并取得合格证书。之后,县劳动局拟定锅炉水质处理暂行办法,每年评选先进锅炉户、先进司炉工。1984年全县11个单位使用蒸气锅炉13台,总发热量17~651/H。
  1990年,全县锅炉增至28台,其中工业上20台、生活上8台,经地区检查并取得使用证。司炉工持证上岗。是年,有10台锅炉水处理基本空缺,结垢氧化腐蚀,锅炉房差治理难。
  矿山检查:1960年起,苦竹金华山钨矿采用人工风钻式凿岩,粉尘含量游离二氧化矽高达80%。1969年,有矽肺病职工77人,其中Ⅰ期矽肺13人,Ⅱ期矽肺43人,Ⅲ期矽肺1人。
  1979年后,安全防尘和安全操作规程制度建立,采用机械通风和自然通风相结合的办法,坚持湿式作业,控制干式作业。工人作业戴安全帽、口罩,穿工作服、水鞋。70年代进矿的工人未发现矽肺病;全矿121名砲工分期分批培训,经考试有78人取得合格者操作证书。至1984年未发生死亡事故。尔后,金华山钨矿和大株乡荧石矿的采矿方法、井巷布置、技术装备、作业环境、职工安全教育监察得以加强。
  1990年,矽肺病职工109人,占接触粉尘作业总数5%,内有0~Ⅰ期28人、Ⅰ期22人、0~Ⅰ+Ⅰ期8人、Ⅱ期50人、Ⅲ期1人。1984~1990年期间,每年增4~6人,增长率为1.83~2.75%。
  其他检查:1979年9月,县成立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抽调领导、技术干部、工人代表共160多人,组织7个小组检查县厂矿车间安全生产,查出隐患100余件,得到整改达85%。尔后,每年春季、五月、秋季、冬季,县劳动主管部门组织全县性的安全检查。厂矿自身检查一般一月一次。
  是年6~7月,县政府抽调县卫生局、县工会、县劳动局人员,普查16个单位接触铅、苯、汞、有机磷、三硝基甲苯、氰化物、二氧化硫、氨、砷、矽尘等工种的257名职工,发现有20名职工得铅慢性中毒和铅吸收现象。还进行环境卫生学抽样调查,据6个单位测定,粉尘浓度和含有毒有害物质,都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1980年,县劳动主管部门将慢性中毒的20名职工,分3批送赣州地区工业卫生研究所治疗。
  1981年,县印刷厂改进铸字、制版的排风设备,降低毒物浓度。
  同年,县二轻农机修造厂冶炼铅车间,湿度高,空气中每立方米含铅量达1.81克,超过国家规定的63倍,责令转产。
  1986年,县劳动主管部门与卫生防疫部门建立27个企业单位工业卫生档案。
  1990年,进行厂(矿)环境、职业安全、卫生条件检测和职业健康体检。化学检测合格率为100%,物理检测,粉尘浓度合格率为51%,噪声合格率为23%,职业病危害仍然存在。县造纸厂新建、扩建工程的职业安全卫生受到监察。县化工厂、县纺器厂、县造纸厂被地区列为县定点监察单位。全年监察4次,都作记录,如有隐患下发《监察意见通知书》。
  是年,全县接触有毒有害、高温作业有47单位,34个工种,910人。
  第四节劳动保险一、劳动保健劳动用品1964年,全县统一劳保用品标准和供应。各企业在统一标准下制定发放、使用、回收制度。国国营商业部门统一供应。
  “文化大革命”中,劳保用品发放管理混乱。1981年劳动用品管理得到整顿。之后,购置发放由本企业单位会计把关,县财政局监督,国营商业部门设专柜供应。1983年,“松绑放权”,在不扩大劳保用品发放范围前提下,由企业单位制定发放标准,报主管部门批准。
  1990年,检查发现少数单位,劳保用品少发或不发,或以钱代物,生活着装上岗普遍,均得以纠正。
  保健食品1975年,开始在全民单位推行保健食品供应制度。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工种,包括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从事放射线、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由各企业单位免费供应保健食品,作为劳动保护辅助性措施。保健范围标准报经县劳动主管部门审批。
  保健食品的供应标准分三类:甲类为猪肉1.5公斤、食油0.5公斤、食糖0.5公斤;乙类为猪肉1公斤、食油、食糖各0.25公斤;丙类为猪肉0.5公斤、食油、食糖各0.25公斤。
  1990年,全县享受保健食品人数由1979年671人增至910人。其中甲类192人,乙类455人,丙类249人,季丙类14人。
  一、医疗费、病假工资企业职工因负伤致残者,其医疗费连同住院治疗期间的住膳费、就医路费均由本企业全部负担。在治疗期间,工资照发;职工患病的医疗费(含住院、转院医疗费),全部由本企业报销;转院治疗,还可由本企业报销往返路费、途中补助费,一个星期内的住宿费。其病假工资,凡属建同前参加工作全发。凡属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在连续6个月之内全岁;超过6个月视工龄长短发给60~80%。企业单位享受劳保职工,其直系亲属医疗费,由本企业负担50%。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医疗费及病假工资,与企业单位规定标准相同,但职工家属的医疗费,单位一概不负担。
  二、丧葬费、抚恤金国营企业单位职工的丧葬费和抚恤费,1955年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由企业发给3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作为丧葬费;抚恤费由企业在保险基金项下,按每月供养直系亲属人数和规定标准发给,其标准是: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生前月工资25%,2人者为40%6,3人者或3人以上者为50%,直至失去受供养条件为止。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退职养老后死亡或非因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由企业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2个月的本企业平均工资作为丧葬补助费。按如下标准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1人者发给死者生前月工资6个月,2人者为9个月,3人者及3人以上者为12个月。
  1986~1990年,丧葬费调整为因公死亡为400元,非因公死亡为300元;抚恤费分别为600元和400元。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丧葬费、抚恤金,1955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规定标准,即:丧葬费以当地棺木价为标准发放,也可凭购物单据报销。抚恤金分为六个等级(按工资级别分等),因公牺牲最低为180元,最高为650元;病故最低为150元,最高为520元。
  1979年2月1日起,丧葬费发放标准统一规定为240元。抚恤金调整后分为五个等级,因公牺牲最低为470元,最高为700元;病故最低为370元,最高为600元。均以一次性发给。
  1986~1990年,抚恤金改按标准工资发给(含工龄津贴),即:因公牺牲为本人20个月工资,非因公死亡为本人10个月工资。最高均不得超过3000元。
  四、遗属补助企业职工遗属补助长期以来,遗属遇有困难时,在企业福利费内酌情补助。1986年,遗属补助改为按月定额发给,其标准是,因公死亡、遗属是吃商品粮的为30元;农业粮的为25元。非因公死亡遗属吃商品粮的为20元;农业粮的为15元。系孤身一人者,每月再增5元。1990年,此标准无变化。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补助1961年前,遗属有困难,在本单位福利费项下,酌情给临时或定期补助。
  1962年,遗属补助改为按月发给,其标准是,遗属吃商品粮的为10元,农业粮的为5元。1980年,补助标准分别提高为15元和10元。1983年,再次提高补助标准,分别为20元和15元。但这两次提高补助标准后,遗属补助总额都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月标准工资。
  1986年,遗属补助标准第三次提高,因公死亡、遗属吃商品粮的为31元,农业粮为24元;非因公死亡、遗属吃商品粮的为28元,农业粮的为21元。系孤身一人者,每月增5元规定不变。
  1990年,遗属补助标准无变化。
  五、福利费 1954年,福利费提取标准为每人每月工资分6分。1958年6月改为工资总额1%。1965年,改为每人每月1.50元。1965年起,按在编人数工资总额2%。1979年恢复为每人每月1.50元。1988年1月,由每人每月2元,增至4元。1990年未变动。
  福利费使用,以补助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生活困难为主,其次用于集体福利。单位集体福利设施有职工食堂、托儿所、幼儿园、理发室、浴室、体育场、图书馆、阅览室、游艺室、俱乐部、离退休人员活动室等。
  六、探亲制度 1981年起,职工探亲假期经过多次变动后,改为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1次,为30天;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假于一方1次,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为20天。以上探亲假期不含往返在途时间。享受探亲待遇的旅差费,在所在单位据实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其往返路费超过本人工资30%部分,由单位报销。
  第五节劳动调配 1964年前工人调动甚少,手续也不健全,尔后逐渐完善。
  1977年,县内调动由本人申请,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报县劳动局批准;跨县、地区、省调动,除履行上述手续外,还须分别报地、省劳动主管部门批准。是年调动的对象均是夫妻长期分居两地、父母年老多病身边无子女的职工。
  1980年起,夫妻长期分居两地的职工调动实行“三就”原则。即:大城市就中、小城镇;内地就边疆;一、二线地区就三线地区。
  1984年为适应经济改革,简化工人调动手续。县内企业单位之间人员调动;行政事业单位调入企业的工人,均由调出和调入单位直接办理。县内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人员调动和企业单位人员调入行政事业单位的,须经县劳动人事局批准。农工调入非农业单位,由县劳动主管局报省劳动厅批准。非农工跨省地县调动由县劳动人事局办理。
  1980~1984年和1989~1990年外省地县调入共123人,调出172人。
  第四章工资第一节民国及其以前吏员俸薪历代实行官等官俸制度。
  民国初年,县公署吏月薪:县知事100元,司法课长30元,其他课长24元,司法课员24元,文牍、庶务、会计、收发各16元,录事4元或6元。
  1938年(民国27年),荐任官(县长)月薪12级,最高为1级,180元。事务员及科长为委任官,委任月薪分16级,最高为1级,107元。雇员月薪分4级,最高为1级,38元。
  1940年,物价愈涨愈高,生活津贴标准随之提高。新俸实行加成办法(工役不加成)。
  1948年取消生活津贴,按国民政府公布的生活指数发薪。同年8月,进行货币改革(法币300万元折合金圆券1元),停止公布生活指数。尔后,金圆券贬值如废纸,改为以实物计算薪俸。
  第二节新中国建立后工资与补贴初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律实行供给制。县级干部吃中灶,其每月伙食标准按大米22.5公斤的2.5倍计算;县级以下干部吃大灶,每月伙食费为大米22.5公斤,另供给盐、肉、蔬菜等。每个国家工作人员除伙食费外,均有衣服、鞋子、棉被、蚊帐、肥皂等供给。对接收过来的企业、商店、学校职工和公教人员实行原薪政策。原薪即以新中国建立前3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础,折成大米发给。
  1952年,国家工作人员供给制改为工资制,加津贴评定工资分,以工分为单位计算工薪。每月的“工资分值”由省人民政府按当月物价折合确定,并通过《江西日报》公布。
  1956年7月,再次改革工资制度,直接按货币定标准工资,按产业、按部门统一职工工资等级。区乡干部由补贴制改为薪金制。
  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按现行担负的职务,在规定的职务工资级别档次内评定。执行三类工资标准,正副县长最低为14级,72元,最高为13级,143元;正副科长最低为21级,57元,最高为17级,91元;正副区长最低为22级,51.50元,最高为17级,91元;科员最低为24级,40元,最高为20级,64.50元;正副乡(镇)长、助理员最低为27级,27元,最高为21级,57元;办事员最低为27级,27元,最高为24级,40元。
  改革后,全县职工2029人,人均月工资43.17元。是年,企业单位有附加工资,为工资总额6%。
  1960年在中小学教师中调整工资。
  1963年8月,在全县职工中升级、定级。升级1020人,平均级差5.30元。其中:升半级48人,升一级876人,升一级半23人,升二级32人,无级定级超过级差额折为升级41人。
  无级定级448人,其中定级后有327人增额,92人保留原工资,29人工资不变。
  大中专毕业生和1960年以前临时工定级66人,调整过低工资61人,简化工资标准的891人。
  在这次升级中,全县2468名职工增加工资,占总职工数91%,月增额8701元,人均月增资额为3.50元。个人增资最多是20元。
  1965年,国家给职工补贴粮价,享受2052人,月补贴额1713.26元,人均月补0.80元。
  1971年7月,实行低工资调整,全县升级面达27.6%,为1260人。升一级半占1.6%,升二级占17.14%,人均月增额7.54元。
  1977年10月,又一次调整工资,重点是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职工。升级面为60.4%,为3022人,其中升级人员中有1971年前一级工(含低于一级工的)140人,1966年前二级工600人,1967~1971年的二级工及其以上134人,1957年前四级工和1960年前三级工879人,其他年限和级别职工197人,分别占同类总人数90%、93.3%、15.8%、66.4%和25.1%。
  属于控制额增加工资738人,占同类增资范围人数93.3%,其中1966年前参加工作,低于41元职工占92%;1971年前参加工作,低于36元职工占93.70%。
  这次调整工资人均月增额5元。
  缓一年调资的职工63人,占7.8%;缓一年增资的职工59名,占6.7%;农工调资人数167人,占总人数92%。
  1978年12月,给2%的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加一级工资。其条件是生产(工作)成绩优异、贡献较大和提职后工作表现好而工资特别低。
  1979年11月,又给40%的职工升一级工资,1994名升级,占总职工人数的40.3%。人均月增额5.71元。是年起,附加工资在调整时逐渐冲消。
  1979年4月开始,对国家职工(不含行政十二级以上或相当于十二级以上工资级别的人员)发给粮食补贴,每人每月由0.80元增至3元。
  同年11月,开始冲减粮食补贴。每增加1元地区工资差,即冲减粮贴0.20元,依次推算。1979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不发粮贴。是年,国家提高肉禽等8种主要副食品价格后,职工每人每月发副食品补贴5元。
  1981~1983年分3批给国家职工普遍调整1次工资。1981年10月,教育、卫生、体育系统1158人升级,其中升2级的238人,人均月增额6.50元。
  1982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1170人升级,其中升2级80人,人均月增额6.66元。
  1983年10月,企业单位(含县办集体)3519人升级,其中升2级的72人,人均月增额6.58元。
  1981~1983年晋调升2级的,都是1966年前的大中专毕业生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1983年,各类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分配乡镇工作,享受转正定级待遇,但仍执行一年见习期制度。
  1985年,中专以上的知识分子和取得专业职称的技术人员在柯树、杨溪、大株、塘坊、高虎脑、尖峰、水南圩、千善等8个乡工作期间,向上浮动1级工资。学校教师在下面山区村委会任教期间,向上浮动1级工资。山区村委会系指苦竹镇的际头、洽港;旴江镇的青寿、文会;甘竹镇的东源;长桥乡的上凡、村头、双港;千善乡的高洲、上堡、盖竹、大际;水南圩乡的张坊、陈庄、大庄下、官溪;尖峰的小坑、东山、源头、观前、沙背、新建、东坪、营前、包坊、双湖;杨溪乡的下模、高排、杨溪、江背、下陌、东坑;大株乡的新民、北坑、新溪、苋坑、官庄村;塘坊乡的李庄、池源、田腰、淇田村;驿前镇的船坳、横路村;高虎脑乡的中寺、西港、招禾、下坪、庄下、古竹、麻坑;赤水镇的石良、上坪、天嘴、古源村;新民乡的王星;头陂镇的边界、双西、羡地村;柯树乡的前山、塘背、柯树共61个村。
  是年,改革工资制度,行政事业单位由过去等级工资标准改为行政系列工资,即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在40年工龄内一年工龄每月为0.50元)3项组成;企业单位职工工资由过去多种繁杂的工资种类改为2种工资标准,即企业干部工资标准和企业工人工资标准。
  至1986年,国家机关、事业、全民企业单位有6188名干部、工人工资纳入新工资轨道。同时普调1级工资,人均月增额18.67元。之后在大集体企业单位铺开,有2061人升级,人均月增额16.20元。
  工资改革后,实行教师、护士职务津贴、满五年以上的职工津贴3~10元;公安系统干警往上浮1级工资。
  1988年,广昌执行六类地区工资标准。
  1990年,普调工资。行政事业单位3747人升级,人均月增额6.49元;全民、大集体企业单位3583人晋升,其中,1825名升一级半,人均月增额11.05元。
  1986~1990年,全民、大集体企业单位于1987年,分别有1071人和284人升级,人均月增额为5.61元、5.43元。全民企业单位又于1990年有78个企业经济效益好,使用厂长(经理)3%晋升指标,给583名职工升级;9个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而取得经济效益好,晋升793名半级工资,人均月增额6.83元;3个进入省级先进企业,晋升652名半级工资,人均月增额6.43元。
  行政事业单位分别在1986年和1988年,有794人和1080人晋升1级工资。获得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分别在1988年和1990年有497人和534人进档加工资。提拔副科级干部,中小学校长、教导主任及时进档。中小学教师于1988年提高10%标准工资。县人民武装部于1987年由执行部队工资标准改为公安干警工资标准。中坊、青桐、河东3个水电站从1988年起,改为事业工资标准。农林水单位第一线技术员13名,从1989年起上浮1级工资。
  离退休人员于1990年提高待遇,有776人,人均月增额10.94元。
  广昌县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人数及工资总额构成表单位:人、万元续表说明:1979年年平均人数6693名,全年工资总额402.79万元,无奖金和各种津贴。
  第五章离休退休第一节离休至1990年,离职休养老干部66人。其中女干部2人;属于1937年7月6日以前者2人,1937年7月7日~1945年9月30日者12人;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30日者52人;享受地级待遇者2人,县级待遇者22人。
  老干部离休后,政治待遇基本不变,生活待遇从优。离休费按离休前的标准工资发给。凡是1945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加发生活补贴1~2个月本人标准工资。
  老干部工作始于1983年。是年3月20日,县委组织部制定《关于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之后,老干部工作得以加强。
  至1990年期间,老干部有集体学习日,按规定阅读文件,并先后组织去南昌、井岗山、庐山、鹰潭、余江、贵溪等地参观,赡仰毛泽东旧居,考察工农业生产和文化遗址;县内举行大型会议和重大政治活动,也有代表参加。
  兴建老干部活动室一幢,共260平方米,内设图书室、娱乐室,天天开放。老干部参加象棋、围棋、麻将、扑克、钓鱼、慢跑、登山、篮球等项目比赛和联欢会。有41户老干部改善住宅条件,新建住宅面积2832平方米,户均69平方米。对干部进行一年一度健康检查和建立健康档案,举办卫生知识保健讲座,患病优先就诊,住院有保健科室,转院治疗有医务人员护送,患病期间(包括年节)受到县领导探望慰问。平时即一季一次有老干部局领导走访,春节物资优先安排供应,生活困难者给予补助。其配偶得以农转非者计3户、5人,家属子女照顾就业6人,解决易地安置1户。
  这一期间,老干部参加议政当参谋、搞技术咨询,为青少年讲革命传统,或为群众看病。1988年有4名老干部出席地区表彰大会。同年,老干部先进个人胡敏祥、老干部工作(服务)先进个人焦培毅(县医院)出席省离休干部、老干部工作“双先”表彰大会。
  负责老干部工作是中共广昌县委老干部局,有小轿车1辆,1990年业务经费为1.29万元。
  第二节退休退职一、退休清代及其之前,有仕宦致仕记载。
  1944年(民国33年),广昌县档案室有1名科员年满60岁,经省批准退休,工薪百分之百照发,生活补助除外。
  新中国建立初期,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的职工年轻,60年代只有个别人退休。“文化大革命”前期退休工作中断,1973年恢复。
  1975年,职工退休,由1名子女顶替为固定工。斯时,退休人数大增,当年退休职工为153人。1986年,取消职工子女顶替做法。
  1990年,全县退休干部750人,工人1361人。
  退休费,1953年国营职工退休费视工龄长短而异,最低为本人退休前工资(以下简称工资)的35%,最高为70%。1955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为本人工资70%。
  1958年,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休费,均按工资40~70%发给。1978年6月提高退休费标准: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为本人工资80%;建国后的按工龄长短发60~70%,少于25元,补足25元。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为本人工资80~90%,低于35元,发给35元。1982年规定,凡是新中国建立之前参加工作的退休工人,为本人工资100%。
  1983年,退休费最低额提高,正常退休增至30元;因工致残退休增至40元。
  1986年,退休费标准有更动,属1949年10月1日~1952年12月31日止和195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退休费标准分别是: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均为本人标准工资60%;满15年不满20年的均为70%;满20年不满25年均为75%;满25年不满30年为85%和80%;满30年以上为95%和85%。因工致残,饮食起居需人护理的职工退休费,为本人标准工资90%,另发护理费;不需护理的职工退休费为80%。患矽肺病职工退休费为本人标准工资90%。
  1990年,劳动模范退休,享受优异保险待遇,其标准是:国家授予的劳模为本人工资10~15%,省级授予的劳模为5~10%。提高后,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退休前工资。
  干部退休手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属党政系列的由县委组织部负责,其他系列均由县劳动人事局负责。工人退休手续,一律由县劳动人事局负责。
  县办大集体企业职工退休条件,一般参照《劳动保险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单位有关规定执行。但由于企业经济来源不同等原因,有的低于国家的统一标准,有的企业在职工人少于退休工人,负担较重。乡镇集体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金,分别由各乡镇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拟定不同的发放标准,全县无统一规定。
  一、退职 1957年底至翌年春,有150名身体差、业务水平低、不能胜任工作的国家干部,退职回乡当农民,发给一次性补助费。其标准是: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发给1个月本人工资;1年以上至10年的,每年为1个月本人工资;10年以上,从第11年起,每年为一个半月本人工资。退职补助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0个月本人工资。
  60年代初期,处于经济困难时期,组织上动员了一批职工退职,充实农业第一线,也有一些职工退职回乡。1975年开始,职工退职由1名子女顶替到企业单位当工人。
  1978年4月,退职补助费由一次性发给,改为按月发给生活费,为原标准工资40%,低于20元,补足20元。1983年提高退职生活费最低数额为25元。1985年称为最低保证数为30元,1989年提高到40元。
  1973~1990年退职人员增至8人。

知识出处

广昌县志

《广昌县志》

出版者:江西省广昌县县志编纂委员会

出版地:1994.12

广昌位赣东边陲,盱河上游,居阂粤赣交通要冲。境内气候温和,土地肥沃,资源丰富;三大特产(白莲、晒烟、泽泻)蜚声中外;文物古迹颇丰,风景名胜众多;代有人杰,名人志士迭起。于公元1138年建县。修志之举,源远流长,历代修志12次,始于元至大二年(1308),终于清同治六年(1868)。民国曾修续志,但因战乱未果。历代志书,散失殆尽,现存康熙二十二年(1683)版本(孤本,藏于北京图书馆)和清同治六年版。《广昌县志》断修逾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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