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广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4583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新中国建立后婚姻登记 |
分类号: | C913 |
页数: | 2 |
页码: | 672 |
摘要: | 1950年5月1日颁布第一部《婚姻法》起,结婚、离婚、复婚到区公所登记,由结婚男女双方提出申请,登记机关依照《婚姻法》规定的准予结婚登记。双方自愿离婚的,并对共同财产、子女的抚养问题作出妥当处理的准予登记离婚,一方要求离婚的由人民法院处理。自《婚姻法》颁布后起至1953年止,解除封建婚姻制度迫害的婚姻关系5930起,解放童养媳、望郎媳1860人。1953年3月,广昌第一次全面宣传贯彻《婚姻法》,至年底,摆脱童养媳生活196人,童养媳回娘家61人,寡妇改嫁169人,调解家庭纠纷172起,模范婆媳150人,模范夫妻291对。1990年,各乡镇清理检查《婚姻法》贯彻情况,发现未登记同居696对,早婚男女分别为215人和249人,不宜结婚7对,拐骗成婚2对,换亲2对。 |
关键词: | 广昌县 婚姻登记 新中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