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广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4578 |
颗粒名称: | 第一节 苏区时期婚姻登记 |
分类号: | C913 |
页数: | 2 |
页码: | 671 |
摘要: | 1931年中央苏维埃政府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之后,男女结婚,同时到乡苏维埃或城市苏维埃政府进行登记,领取结婚证;男女离婚,向乡苏维埃或城市苏维埃登记,领取离婚证。1931年1月,广昌县工农兵代表大会决议案中关于妇女问题作出5条决议:1、男子和女子在政治上经济上享有同等的义务和权利。其主鸨母的产物分给娼妓。为了确保自由婚姻的实行,政府明文告示:严禁买卖婚姻,惩办违法分子,妇女会还有专门干部管理此事,严厉打击封建残余与流氓分子。 |
关键词: | 广昌县 婚姻登记 苏区时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