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婚姻登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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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广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4577
颗粒名称: 第六章 婚姻登记
分类号: C913
页数: 3
页码: 671
摘要: 本章节介绍广昌县婚姻登记情况
关键词: 广昌县 民政 婚姻登记

内容

第一节苏区时期婚姻登记 1931年中央苏维埃政府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之后,男女结婚,同时到乡苏维埃或城市苏维埃政府进行登记,领取结婚证;男女离婚,向乡苏维埃或城市苏维埃登记,领取离婚证。
  1931年1月,广昌县工农兵代表大会决议案中关于妇女问题作出5条决议:1、男子和女子在政治上经济上享有同等的义务和权利。2、废除一切束缚压迫妇女的旧礼教。3、结婚、离婚绝对自由。4、禁止虐待童养媳妻。5、女子被压迫为娼妓者即行解放,恢复其一切自由。其主鸨母的产物分给娼妓。
  为了确保自由婚姻的实行,政府明文告示:严禁买卖婚姻,惩办违法分子,妇女会还有专门干部管理此事,严厉打击封建残余与流氓分子。
  第二节新中国建立后婚姻登记 1950年5月1日颁布第一部《婚姻法》起,结婚、离婚、复婚到区公所登记,由结婚男女双方提出申请,登记机关依照《婚姻法》规定的准予结婚登记。双方自愿离婚的,并对共同财产、子女的抚养问题作出妥当处理的准予登记离婚,一方要求离婚的由人民法院处理。双方自愿复婚的给予登记复婚。
  自《婚姻法》颁布后起至1953年止,解除封建婚姻制度迫害的婚姻关系5930起,解放童养媳、望郎媳1860人。
  1953年3月,广昌第一次全面宣传贯彻《婚姻法》,至年底,摆脱童养媳生活196人,童养媳回娘家61人,寡妇改嫁169人,调解家庭纠纷172起,模范婆媳150人,模范夫妻291对。
  但还有干涉寡妇改嫁49起,买卖包办婚姻322起,事实婚姻143件,抱童养媳14个,望郎媳43个。
  1956年,婚姻登记机关为乡(镇)人民政府,1958年人民公社化时为公社管理委员会。
  1963年,宣传《婚姻法》,大塘、高洲、水南3公社,全年登记结婚185对中,自主婚姻93对。半自主婚姻55对,父母包办的12对。
  “文化大革命”期间,包办买卖婚姻和早婚、未婚先育现象滋长。
  1980年9月10日起,执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1月11日起执行民政部重新颁布的《婚姻登记办法》。同时在全县查处违法婚姻。
  1981~1984年,结婚5107对。其中,已向政府登记4386对。在未登记721对中,早婚占90%,且多为买卖婚姻。其中凡符合条件的给予补办婚姻登记,不符合条件的28对,动员分居。1984年,婚姻登记机关为乡镇人民政府。
  1986年,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婚姻法〉,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意见》。是年,县民政局培训全县婚姻登记员,经考试合格者,颁发婚姻登记员证书。
  1987年,全县婚姻登记工作进行检查评比,并表彰婚姻登记机关先进单位5个。
  1990年,各乡镇清理检查《婚姻法》贯彻情况,发现未登记同居696对,早婚男女分别为215人和249人,不宜结婚7对,拐骗成婚2对,换亲2对。经教育对已符合法定条件者,均补办登记手续,还有5对解除婚姻。
  广昌县婚姻登记统计表

知识出处

广昌县志

《广昌县志》

出版者:江西省广昌县县志编纂委员会

出版地:1994.12

广昌位赣东边陲,盱河上游,居阂粤赣交通要冲。境内气候温和,土地肥沃,资源丰富;三大特产(白莲、晒烟、泽泻)蜚声中外;文物古迹颇丰,风景名胜众多;代有人杰,名人志士迭起。于公元1138年建县。修志之举,源远流长,历代修志12次,始于元至大二年(1308),终于清同治六年(1868)。民国曾修续志,但因战乱未果。历代志书,散失殆尽,现存康熙二十二年(1683)版本(孤本,藏于北京图书馆)和清同治六年版。《广昌县志》断修逾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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