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广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4543 |
颗粒名称: | 牺牲病故抚恤 |
分类号: | C913 |
页数: | 1 |
页码: | 656 |
摘要: | 工农红军、人民解放军(包括在编无军籍的正式职工),人民公安部队、警察部队(不含经济警察)中军人、警察和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失踪(军人),参战牺牲的赤卫军、民兵民工以及追认为革命烈士的其他人员,国家给以抚恤。还分别在1950、1952、1955、1956、1958年给追认为革命烈士(含苏区时牺牲、病故、失踪和错杀平反人员)的直系亲属,补发一次性抚恤金,共14.3万元。 抚恤金标准,每个时期均不尽相同,至1990年曾变动7次,一次比一次高。1990年执行的标准: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抚恤金分别为本人原工资40月、20月、10月。 |
关键词: | 广昌县 抚恤 牺牲病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