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广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4513 |
颗粒名称: | 四、复查案件 |
分类号: | D916 |
页数: | 2 |
页码: | 642 |
摘要: | 1956年,县委成立清案小组,下设办公室。抽调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三家干部,组成查案组3个,审查1955年1月~1956年6月镇反中所判决案件,历时3个月。审查案件总数129件107人,属于冤判1人,错判7人,轻罪重判13人,事实不清9人,其他30人。1959年,县法院分3次自查当年审判案件,县公检法3家2次互相组织检查评比当年案件。广昌1961年审判案件正确率为88.6%。对有偏差的审判案件,重新组织人员调查核实,重新作出处理。1980年,再次全面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和1977~1979年期间判决案件。刑事案件11件11人,维持原判10件10人,改判无罪1件1人。有4名职工恢复工作,补发工资;1名死亡得以抚恤;农村社员每人得以冤狱补助,最高为500元,共约5000元。 |
关键词: | 广昌县 审判 新中国 复查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