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广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4509 |
颗粒名称: | 二、审判管辖和审理程序 |
分类号: | D916 |
页数: | 2 |
页码: | 639 |
摘要: | 1950年,一般刑民案件,实行巡回审判,就地办案。处理案件,经审判小组讨论,重大案件判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须经县裁判委员会定罪量刑;判处无期徒刑、死缓和死刑案件,经专署裁判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刑事案件实行二审终审制。被告人有上诉权利。反革命案件不准上诉,案件须报上级复核。此外,公安、法院两家有争议、难定性案件报县委政法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审理案件除规定不公开审理外,其他案件一律公开审理。“文化大革命”期间,县人民法院被“砸烂”,由军管会审批组审理案件。1983年起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县人民法院成立审判委员会,审判管辖普通刑事案件,不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案件。 |
关键词: | 广昌县 审判 新中国 审判管辖 审理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