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判管辖和审理程序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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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广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4509
颗粒名称: 二、审判管辖和审理程序
分类号: D916
页数: 2
页码: 639
摘要: 1950年,一般刑民案件,实行巡回审判,就地办案。处理案件,经审判小组讨论,重大案件判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须经县裁判委员会定罪量刑;判处无期徒刑、死缓和死刑案件,经专署裁判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刑事案件实行二审终审制。被告人有上诉权利。反革命案件不准上诉,案件须报上级复核。此外,公安、法院两家有争议、难定性案件报县委政法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审理案件除规定不公开审理外,其他案件一律公开审理。“文化大革命”期间,县人民法院被“砸烂”,由军管会审批组审理案件。1983年起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县人民法院成立审判委员会,审判管辖普通刑事案件,不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案件。
关键词: 广昌县 审判 新中国 审判管辖 审理程序

内容

1950年,一般刑民案件,实行巡回审判,就地办案。处理案件,经审判小组(有院长参加)讨论,重大案件判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须经县裁判委员会(由中共县委政委、县长、组织部长、法院院长、公安局局长组成)定罪量刑;判处无期徒刑、死缓和死刑案件,经专署裁判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刑事案件实行二审终审制。被告人有上诉权利。反革命案件不准上诉,案件须报上级复核。
  1954年,刑事案件和反革命案件,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上,报县委审查案件委员会(由1名县委副书记、副县长、县武装部部长、公安局局长、法院院长组成)研究决定;判处10年以上徒刑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核批;判处无期徒刑、死缓、死刑,由县委政法领导审批后,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此外,公安、法院两家有争议、难定性案件报县委政法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是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颁布一套审判程序和制度。
  审理案件除规定不公开审理外,其他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分有审判、陪审、合议、辩护、回避制度,并建立人民陪审制度,陪审员轮流值班,出庭陪审。
  1958年后大跃进期间,政法三家成立联合办案办公室,其工作由县委政法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干部统一使用,划片包干负责。全县划为三片,每片配一长三员(预审员、检察员、审判员)包地区、包解决问题、包完成任务。已建立的一套审判程序与制度被冲掉,1961年才得以恢复。
  “文化大革命”期间,县人民法院被“砸烂”,由军管会审批组审理案件。执行“一审终审制”,被告人不得上诉。一人办案,集体讨论,领导决定。重大案件报上级军管会审核。
  1972年10月,人民法院恢复,刑事案件审理,报县委政法委员会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刑事案件审理程序分开庭、法庭调查、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民事案件审理:普通程序分起诉和受理、审理准备、诉讼保全和先行给付、调解、开庭审理;简易程序,原告可口头起诉,请求解决争议,审判人员可用简便方式,灵活审理,方便群众;经济案件审理程序与民事案件审理同。
  1983年起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县人民法院成立审判委员会,审判管辖普通刑事案件,不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案件。

知识出处

广昌县志

《广昌县志》

出版者:江西省广昌县县志编纂委员会

出版地:1994.12

广昌位赣东边陲,盱河上游,居阂粤赣交通要冲。境内气候温和,土地肥沃,资源丰富;三大特产(白莲、晒烟、泽泻)蜚声中外;文物古迹颇丰,风景名胜众多;代有人杰,名人志士迭起。于公元1138年建县。修志之举,源远流长,历代修志12次,始于元至大二年(1308),终于清同治六年(1868)。民国曾修续志,但因战乱未果。历代志书,散失殆尽,现存康熙二十二年(1683)版本(孤本,藏于北京图书馆)和清同治六年版。《广昌县志》断修逾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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