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广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4507 |
颗粒名称: | 第三节 新中国成立后审判 |
分类号: | D916 |
页数: | 6 |
页码: | 639 |
摘要: | 1967年法院军管,1968年撤销,其职能由县保卫部审判组所取代。1972年11月法院恢复,1979年法院内设有刑事庭、民事庭、办公室。刑事案件实行二审终审制。被告人有上诉权利。反革命案件不准上诉,案件须报上级复核。此外,公安、法院两家有争议、难定性案件报县委政法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审理案件除规定不公开审理外,其他案件一律公开审理。“文化大革命”期间,县人民法院被“砸烂”,由军管会审批组审理案件。“文化大革命”期间,独家办案,造成有相当一部分属冤假错案,而一些犯罪分子却未受到法律制裁。“文化大革命”中一度撤销机构,民事纠纷过问人少。 |
关键词: | 广昌县 审判 新中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