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新中国成立后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广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4507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新中国成立后审判
分类号: D916
页数: 6
页码: 639
摘要: 1967年法院军管,1968年撤销,其职能由县保卫部审判组所取代。1972年11月法院恢复,1979年法院内设有刑事庭、民事庭、办公室。刑事案件实行二审终审制。被告人有上诉权利。反革命案件不准上诉,案件须报上级复核。此外,公安、法院两家有争议、难定性案件报县委政法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审理案件除规定不公开审理外,其他案件一律公开审理。“文化大革命”期间,县人民法院被“砸烂”,由军管会审批组审理案件。“文化大革命”期间,独家办案,造成有相当一部分属冤假错案,而一些犯罪分子却未受到法律制裁。“文化大革命”中一度撤销机构,民事纠纷过问人少。
关键词: 广昌县 审判 新中国

内容

一、机构 1950年3月人民政府始设司法科,4月12日改为“广昌县人民法院”。1954年曾设两个巡回法庭。1967年法院军管,1968年撤销,其职能由县保卫部审判组所取代。1972年11月法院恢复,1979年法院内设有刑事庭、民事庭、办公室。1981年设经济庭,下设法庭有: 长桥法庭于1952年设,1954年撤,1980年恢复。
  赤水法庭于1954年设,1968年撤销,1972年11月恢复。
  一、审判管辖和审理程序 1950年,一般刑民案件,实行巡回审判,就地办案。处理案件,经审判小组(有院长参加)讨论,重大案件判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须经县裁判委员会(由中共县委政委、县长、组织部长、法院院长、公安局局长组成)定罪量刑;判处无期徒刑、死缓和死刑案件,经专署裁判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刑事案件实行二审终审制。被告人有上诉权利。反革命案件不准上诉,案件须报上级复核。
  1954年,刑事案件和反革命案件,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上,报县委审查案件委员会(由1名县委副书记、副县长、县武装部部长、公安局局长、法院院长组成)研究决定;判处10年以上徒刑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核批;判处无期徒刑、死缓、死刑,由县委政法领导审批后,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此外,公安、法院两家有争议、难定性案件报县委政法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是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颁布一套审判程序和制度。
  审理案件除规定不公开审理外,其他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分有审判、陪审、合议、辩护、回避制度,并建立人民陪审制度,陪审员轮流值班,出庭陪审。
  1958年后大跃进期间,政法三家成立联合办案办公室,其工作由县委政法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干部统一使用,划片包干负责。全县划为三片,每片配一长三员(预审员、检察员、审判员)包地区、包解决问题、包完成任务。已建立的一套审判程序与制度被冲掉,1961年才得以恢复。
  “文化大革命”期间,县人民法院被“砸烂”,由军管会审批组审理案件。执行“一审终审制”,被告人不得上诉。一人办案,集体讨论,领导决定。重大案件报上级军管会审核。
  1972年10月,人民法院恢复,刑事案件审理,报县委政法委员会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刑事案件审理程序分开庭、法庭调查、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民事案件审理:普通程序分起诉和受理、审理准备、诉讼保全和先行给付、调解、开庭审理;简易程序,原告可口头起诉,请求解决争议,审判人员可用简便方式,灵活审理,方便群众;经济案件审理程序与民事案件审理同。
  1983年起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县人民法院成立审判委员会,审判管辖普通刑事案件,不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案件。
  三、审理案件审理刑事案件1950年惩办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道首。1951年惩办反革命分子。至1951年审理案件284件。
  1952年,审理案件133件,152人。
  1953年,打击和制裁拖欠公粮,破坏粮食、棉布统购统销以及惯盗、流氓、骗子等犯罪分子,是年审理案件104件,111人。
  1955年以保卫合作化运动、工农业生产、征集兵员、粮食“三定”,统购统销和继续镇压反革命分子,打击刑事犯罪分子为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认定事实上有唯成份论、唯出身论的现象。
  1956年,执行“镇压与宽大”、“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审判政策,并选择2件贪污案件在金华山钨矿公开宣判,体现宽严政策。参加大会的职工500多人。
  1954~1957年,审理案件292件,308人,其中普通刑事案件243件,254人。
  1958~1960年,审结案件432件,437人。在判决上执行“少杀、少捕,管制也要比过去少”,“依法少杀长判”,“依法长判”的政策。这一时期上升案件有不法地富分子案98件,坏分子案65件,分别占全部审结案件的22.68%和15%(指刑事案件,下同)。
  1964年,贯彻中央“一个不杀,大部(95%以上)不捉”,“依靠群众力量,加强人民民主专政,把绝大多数四类分子改造成新人”的万针和“首恶从严,从犯从宽;抗拒从严,坦白从宽”的政策。
  是年起,处理罪犯,先征求贫下中农意见,后召开群众大会批斗。1965年,执行“依靠群众专政,少捕人,矛盾不上交”的刑事方针和“历史从宽,现行从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从犯从宽,主犯从严;偶犯从宽,惯犯从严。宽严结合,区别对待,打击少数,改造多数”的政策。
  1961~1966年,审结案件324件。其中盗窃案占这时期审结案件22.2%,比前一期增加8倍。
  “文化大革命”期间,独家办案,造成有相当一部分属冤假错案,而一些犯罪分子却未受到法律制裁。
  1977年后,尤其1979年以来,审判工作日益加强,逐步走上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轨道。
  1978~1980年9月,审结各种普通刑事案件57件,62人,其中盗窃案占审结总案29%。
  1981年起,遵照中央的决策,按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惩办那些杀人放火、强奸妇女、拦路抢劫、作恶多端、群众恨之入骨的严重危害社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平均结案时间为12天,最短为7天。
  1981~1984年,审结刑事案件187件,275人(含自诉案件18件19人)。其中:杀人、抢劫、强奸案分别占审结案件和犯罪人数的5.8%和4.7%,盗窃案分别占53.47%和42.54%。
  1985~1990年,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改进审判工作。重大案件、疑难案件都由院审判委员会审定,其他案件都由合议庭审定(含定性量刑)。这一期间,审结刑事案件285件498人。其中故意杀人、抢劫、爆炸、强奸案分别占案件总数和犯罪总人数13.6%和22%;盗窃案分别占47.3%和47.9%。
  审理民事案件1950~1951年,贯彻“调查研究,说服教育”的方针,抓住违反婚姻法典型案件,公开审判。对深受封建婚姻制度迫害的群众要求离婚,依法判决离婚,1950年为22对;1951年12月,一区、二区共21对。支持妇女解放。
  1952~1954年受理民事案件474件,而婚姻纠纷案件307件,居首位。
  1955年,贯彻“社会主义改造”原则和“加强人民团结和为生产”的方针,审结民事纠纷8件。
  1956年,本着有利团结,有利生产,有利合作社巩固,审结民事纠纷案件55件,婚姻纠纷却有40件。
  至1957年,审结民事案件786件,其中离婚案件518件。
  1958年起,实行“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方针和有利于生产大跃进,人民内部团结原则,采用阶级分析方法。1962年起,吸收调解员参加民事调解。至1966年,审结民事案件571件,离婚案件458件,占这一时期的案件总数的80%。
  “文化大革命”中一度撤销机构,民事纠纷过问人少。1967~1972年受理的民事案件只有29件,一些民事纠纷矛盾激化。
  1972年11月法院恢复,加强民事案件审结。1973~1978年受理民事案件79件,婚姻纠纷仍居首位,占总数的70%。
  1978~1980年9月,遵循“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原则,依照国家法律和政策,从有利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所有制、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安定团结出发,审结民事案件105件。其中:离婚案53件,离婚后财产生活费案1件,抚养、赡养案6件,房屋案21件,赔偿案17件,山林、水利案3件,其他4件。
  1981~1983年,随着法制建设日益健全,广大群众希望通过法律解决民事纠纷的案件上升,每年递增40%左右。本着“先急后缓,先重大,后一般,先有碍生产,后其他纠纷”原则,3年中,共受理民事案件513件。其中:离婚案196件,债务案31件,赔偿案100件,继承案14件,房屋案62件,赡养案19件,宅基案21件,离婚后的财产、生活费案11件,抚养案5件,其他54件。已审结460件,其中调解处理390件,判决70件,都是多次调解无效、纠缠不休才作出的。
  1984年,共受理民事案件90件,审结54件,内有44件是调解处理的,结案率为60%。解决涉诉财物折人民币4.1万元。
  之后,建立岗位责任制。审判员分为两组,一组管一片(全县为两片),实行“三定”(定人员、定时间、定任务)巡回办案。解决群众告状难问题。
  1985~1987年审结案件671件,调解判决43件,调解460件,移送18件,撤诉150件。1988~1990年期间,判决49件,内有离婚案9件、婚姻家庭纠纷案17件、房产纠纷案3件、债务案2件、赔偿案11件、财物纠纷案3件;调解577件,内有离婚案102件、赡养案13件、扶养案3件,财物纠纷案68件、借贷案119件、赔偿案154件、房屋纠纷案6件、宅基地纠纷3件、债务案80件;移送5件,内有赡养案、房屋纠纷案、赔偿案各1件。终结审理2件;撤诉121件,内有离婚案54件、赡养案2件、收养案6件、财物纠纷案10件、债务案12件、赔偿案25件。
  审理经济案件1981年,经济审判庭负责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当年,共受理经济案件4件,其中经济犯罪3件,经济纠纷1件。公开审理3名经济罪犯,分别处以有期徒刑、拘役、罚金判决。挽回国家经济损失4600元。
  1982年,经济犯罪案件转入刑事庭审理。是年,受理经济纠纷案件7件(诉讼标的为17760元),其中合同纠纷案3件,拖欠贷款纠纷案4件,调解结案5件,撤诉1件。
  1983年,受理经济纠纷案11件,诉讼总标的物为59283元,审结9件,撤诉2件,都是经过调解处理的。
  1984年7月,经济审判工作改变过去等案上门为送法上门,收案结案件数增至18件,其中购销合同纠纷2件、租赁合同纠纷2件、拖欠贷款2件、承包合同转让纠纷1件、土地承包合同纠纷1件、商标侵权罚款纠纷1件、工程承包纠纷1件、承包运输合同纠纷1件、购销合同贷款纠纷1件。对调解纠纷,在查清事实基础上分析争执起因、焦点、责任,多次调解达不成协议,才依法判决。
  尔后,经济纠纷案件增多,法院采用分组分片包干,就地审理案件。1985~1990年,共受理经济案件769件,其中购销合同纠纷111件、借款合同纠纷346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38件、购销合同纠纷4件、合伙经营5件、拖欠贷款7件、货物运输合同纠纷5件、商标案3件、财产租赁合同纠纷3件、合伙经营汽车纠纷3件。审结715件,其中:调解576件,撤诉100件、判决29件、裁定驳回起诉2件、移送8件,诉讼总标的为338.12万元。
  四、复查案件 1956年,县委成立清案小组,下设办公室。抽调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三家干部,组成查案组3个,审查1955年1月~1956年6月镇反中所判决案件,历时3个月。审查案件总数129件107人,属于冤判1人,错判7人,轻罪重判13人,事实不清9人,其他30人。
  1959年,县法院分3次自查当年审判案件,县公检法3家2次互相组织检查评比当年案件。当年判决案件正确率达97.6%。
  1962年,广昌、宁都、石城三吴公、检、法机关互相检查评比1961~1965年案件。广昌1961年审判案件正确率为88.6%。对有偏差的审判案件,重新组织人员调查核实,重新作出处理。1965年审判案件无偏差,无积压。
  1979年,县法院全面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及其前后判决案件共236件479人,其中刑事案件维持原判189件,改判5件(改判无罪3件,免于刑事处分1件,减轻刑罚1件);政治案件39件55人,属于冤假错案15件,均给受害者平反,恢复工作,有15个人得以冤狱补助3670元。
  1980年,再次全面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和1977~1979年期间判决案件。其中:反革命案件33件49人。内有冤假错案27件28人,改判无罪的21件22人、改变性质的1件1人、减轻刑罚4件4人、免于刑事处分1件1人;刑事案件285件286人,其中有冤假错案5件5人,改判无罪的4件4人,免于刑事处分的1件1人。
  1981年,重点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反革命案件和“文化大革命”前有申诉的刑事案件。内有错案2件2人,属错判均改为无罪释放;刑事案件14件14人,有错案1件1人,改判无罪释放。1982年,复查多次申诉的判决案件,其中反革命案件2件2人,均属错判改为无罪释放;刑事案件17件18人,维持原判14件15人,改判无罪释放3件3人。
  1987年,遵照中央文件精神,全面筛选复查建国以来的政刑案件。刑事案件11件11人,维持原判10件10人,改判无罪1件1人。被平反者的生产(工作)、生活得以妥善安排。有4名职工恢复工作,补发工资;1名死亡得以抚恤;农村社员每人得以冤狱补助,最高为500元,共约5000元。
  五、信访 1951年,法院收到群众揭发和处理在押犯的信件、意见书共近百件,推动清理案件审判工作。
  1952年,法院设接待室接待群众来信来访。
  1955年,处理群众来信来访151件(人次),从中反映某些判决不完全恰当和其他工作中问题。
  1956年,处理人民来信163件,接待群众来访80人次,尔后这项工作有专人负责办理。
  1978~1980年9月,共处理人民来信137件,接待群众来访487人次。分别作了自办答复和转办处理。
  1981年,配有1名助审员,负责信访登记、拟办、批阅、转办、答复。至1984年,收到人民来信4655件,接待群众来访2901人次,并分别作了答复。
  1985~1989年,收到群众来信4368件,接待群众来访4170次。信访内容以婚姻纠纷为最多,赔偿债务纠纷为次。
  1990年,处理群众来信269件,其中告诉、申诉240件,非诉讼29件。接待群众来访232件,其中告诉59件,非诉讼173件。调解简易纠纷30件。收到刑事申诉案2件(均维持原判)。

知识出处

广昌县志

《广昌县志》

出版者:江西省广昌县县志编纂委员会

出版地:1994.12

广昌位赣东边陲,盱河上游,居阂粤赣交通要冲。境内气候温和,土地肥沃,资源丰富;三大特产(白莲、晒烟、泽泻)蜚声中外;文物古迹颇丰,风景名胜众多;代有人杰,名人志士迭起。于公元1138年建县。修志之举,源远流长,历代修志12次,始于元至大二年(1308),终于清同治六年(1868)。民国曾修续志,但因战乱未果。历代志书,散失殆尽,现存康熙二十二年(1683)版本(孤本,藏于北京图书馆)和清同治六年版。《广昌县志》断修逾百年。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