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民国及其之前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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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广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4505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民国及其之前审判
分类号: D916
页数: 2
页码: 637
摘要: 明清知县独揽司法大权,审理刑事、民事案件。设典史一人掌管缉捕和狱囚。设狱牢一所,有看狱禁卒,看守监狱。对强盗罪犯及命案酌用夹棍,妇人拶指。判笞、杖刑轻罪由知县审结、词讼。民国初年,知县仍兼任司法,置承审员,办理刑事诉讼。1927年5月,广昌司法委员公署成立,行使司法部令,不由县长兼理司法。是年10月17日,司法部令:“司法则仍复县长兼理制之旧,设置承审员1人办理刑民诉讼案件。”广昌未设地方法院。7月,广昌县司法处成立,有审判官、书记各1人,法警2人。民国审判案件数无可考查。
关键词: 广昌县 审判 民国

内容

明清知县独揽司法大权,审理刑事、民事案件。设典史一人掌管缉捕和狱囚。设狱牢一所,有看狱禁卒,看守监狱。
  清初刑种沿袭明制,主刑有笞、杖、徙、流、死;附加刑有迁徙充军、枷杻、刺字。光绪三十年(1904年),笞、杖二刑改罚款或折为作工;刑讯用杖每日不超三十板,或热审用掌跪镍。对强盗罪犯及命案酌用夹棍,妇人拶指。判笞、杖刑轻罪由知县审结、词讼。每月设循环薄,申送督、抚、司、道查考,判刑由督抚汇案咨结。判流刑、死刑案件解府、道、臬、司转,由刑部会审裁定,奏请皇帝批准。每年正月、六月、十月和元旦令节七日,上元令节三日,端午、中秋、重阳各日,万寿圣节七日,各坛庙祭享、斋戒日及意辰素服日为封印日期不审判。四月初八日,每月初一、初二日皆不理刑台。
  民国初年,知县仍兼任司法,置承审员,办理刑事诉讼。
  1927年5月,广昌司法委员公署成立,行使司法部令,不由县长兼理司法。是年10月17日,司法部令:“司法则仍复县长兼理制之旧,设置承审员1人办理刑民诉讼案件。” 1931~1934年,广昌为苏区,上述司法机构废。
  1935年实行三级三审制。广昌未设地方法院。仍为县长兼理司法制。时,江西省高级法院有四分院,广昌在第四分院(院址河口)辖区内。
  1936年4月9日,国民政府颁布《县司法处组织暂行条例》。7月,广昌县司法处成立,有审判官、书记各1人,法警2人。县长兼军法官之职。
  民国审判案件数无可考查。

知识出处

广昌县志

《广昌县志》

出版者:江西省广昌县县志编纂委员会

出版地:1994.12

广昌位赣东边陲,盱河上游,居阂粤赣交通要冲。境内气候温和,土地肥沃,资源丰富;三大特产(白莲、晒烟、泽泻)蜚声中外;文物古迹颇丰,风景名胜众多;代有人杰,名人志士迭起。于公元1138年建县。修志之举,源远流长,历代修志12次,始于元至大二年(1308),终于清同治六年(1868)。民国曾修续志,但因战乱未果。历代志书,散失殆尽,现存康熙二十二年(1683)版本(孤本,藏于北京图书馆)和清同治六年版。《广昌县志》断修逾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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