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广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4505 |
颗粒名称: | 第一节 民国及其之前审判 |
分类号: | D916 |
页数: | 2 |
页码: | 637 |
摘要: | 明清知县独揽司法大权,审理刑事、民事案件。设典史一人掌管缉捕和狱囚。设狱牢一所,有看狱禁卒,看守监狱。对强盗罪犯及命案酌用夹棍,妇人拶指。判笞、杖刑轻罪由知县审结、词讼。民国初年,知县仍兼任司法,置承审员,办理刑事诉讼。1927年5月,广昌司法委员公署成立,行使司法部令,不由县长兼理司法。是年10月17日,司法部令:“司法则仍复县长兼理制之旧,设置承审员1人办理刑民诉讼案件。”广昌未设地方法院。7月,广昌县司法处成立,有审判官、书记各1人,法警2人。民国审判案件数无可考查。 |
关键词: | 广昌县 审判 民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