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决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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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广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4363
颗粒名称: 二、决定
分类号: D624
页数: 2
页码: 591
摘要: 1981年3月25日,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作出《关于广昌县人民政府设立45个工作部门和任命名单的决定》、《关于广昌县人民法院成立经济审判庭和任命名单的决定》。9月25日,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作出《关于成立煤炭公司,逐步推行以煤代柴的决定》。1982年12月4日,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广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地名标准化处理意见》的提议。1983年8月30日,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作出《关于兴建县城新菜市场的决定》。1984年9月8日,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广昌县集资办学方案》。
关键词: 广昌县 人民代表大会 人大常委会

内容

1981年3月25日,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作出《关于广昌县人民政府设立45个工作部门和任命名单的决定》、《关于广昌县人民法院成立经济审判庭和任命名单的决定》。
  9月25日,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作出《关于成立煤炭公司,逐步推行以煤代柴的决定》。
  1982年12月4日,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广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地名标准化处理意见》的提议。
  1983年1月4~6日,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听取县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收费暂行办法》提请报告;审议通过《广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收费暂行办法》。
  1983年8月30日,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作出《关于兴建县城新菜市场的决定》。
  1984年5月6日,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作出《调整后县人民政府设置26个工作部门的决定》。
  1984年9月8日,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广昌县集资办学方案》。
  1988年12月25日,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作出《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的决定》。
  1985年3月18日,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作出《关于执行〈广昌县县城建设总体规划〉的决定》。
  1985年9月4日,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关于“一府两院”需要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规定》。
  1985年11月7日,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作出《关于兴建高虎脑战斗和符竹庭烈士纪念碑(亭)的决议》。
  1986年1月18日,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县人民政府关于宣传、贯彻(婚姻法》,加强婚姻登记的意见》。
  1986年8月30日,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关于原则批准〈广昌县九年义务教育规划〉、〈广昌县职工技术培训规划〉、〈广昌县中、小学教师、幼儿教师培训规划〉决议》。
  1988年4月19日,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作出《关于在全县范围内进行执法大检查的决定》、《关于批准“广昌县筹措中小学危房修建经费办法的决定》、《关于加强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决定》、《关于广昌县1988年财政预算部分变更的决议》。
  1988年6月14日,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通过《广昌县城镇建设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作出《关于县城建设及管理中存在几个问题处理意见的决定》。
  1990年5月14日,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广昌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同县人民代表联系的办法》。
  1990年7月25、26日,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作出批准《广昌县中小学校园配套建设集资办法》和原则批准《广昌县城镇建设拆迁安置管理规定》的决定。

知识出处

广昌县志

《广昌县志》

出版者:江西省广昌县县志编纂委员会

出版地:1994.12

广昌位赣东边陲,盱河上游,居阂粤赣交通要冲。境内气候温和,土地肥沃,资源丰富;三大特产(白莲、晒烟、泽泻)蜚声中外;文物古迹颇丰,风景名胜众多;代有人杰,名人志士迭起。于公元1138年建县。修志之举,源远流长,历代修志12次,始于元至大二年(1308),终于清同治六年(1868)。民国曾修续志,但因战乱未果。历代志书,散失殆尽,现存康熙二十二年(1683)版本(孤本,藏于北京图书馆)和清同治六年版。《广昌县志》断修逾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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