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广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4134 |
颗粒名称: | 二、自管公房 |
分类号: | TU98 |
页数: | 1 |
页码: | 490 |
摘要: | 自管公房的新建、改建和维修,其资金来源不一,党政机关、群众团体、文化教育及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均由县财政拨款,房屋不提折旧费;其他单位原以财政拨款为主,自筹资金为辅。1979年8月后,实行独立核算且有还款能力的工交、农垦、畜牧、水产、商业、旅游业等企业进行基本建设,在自筹资金不少于总建设资金1/3前提下,其余部分向建设银行贷款。更新改造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可按比例提取,用于房屋更新改造和维修保养。单位职工住宅,各自有权分配和管理。租金由各单位自行收取和使用,月租金标准每平方米4~5分,超标每平方米增收1角。 |
关键词: | 广昌县 建设管理 自管公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