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广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4129 |
颗粒名称: | 费用标准 |
分类号: | TU98 |
页数: | 1 |
页码: | 489 |
摘要: | 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支付年产值4~5倍,年产值按被征前3年平均产量和当年国家价格计算,没有国家牌价的由物价局定价;征用鱼塘、林地,按其有收益的3年平均产值4倍计算;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被征土地上的附作物,如青苗、房屋、水井、林木、水工建筑、管道等生产、生活设施,根据实际情况,按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或另行修建。但在办理征地方案时抢种的作物、树木,抢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
关键词: | 广昌县 建设管理 土地管理 费用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