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标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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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广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4129
颗粒名称: 费用标准
分类号: TU98
页数: 1
页码: 489
摘要: 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支付年产值4~5倍,年产值按被征前3年平均产量和当年国家价格计算,没有国家牌价的由物价局定价;征用鱼塘、林地,按其有收益的3年平均产值4倍计算;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被征土地上的附作物,如青苗、房屋、水井、林木、水工建筑、管道等生产、生活设施,根据实际情况,按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或另行修建。但在办理征地方案时抢种的作物、树木,抢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关键词: 广昌县 建设管理 土地管理 费用标准

内容

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含菜地、园地),支付年产值(含主、副产品)4~5倍,年产值按被征前3年平均产量和当年国家价格计算,没有国家牌价的由物价局定价;征用鱼塘、林地,按其有收益的3年平均产值4倍计算;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被征土地上的附作物,如青苗、房屋、水井、林木、水工建筑、管道等生产、生活设施,根据实际情况,按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或另行修建。但在办理征地方案时抢种的作物、树木,抢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知识出处

广昌县志

《广昌县志》

出版者:江西省广昌县县志编纂委员会

出版地:1994.12

广昌位赣东边陲,盱河上游,居阂粤赣交通要冲。境内气候温和,土地肥沃,资源丰富;三大特产(白莲、晒烟、泽泻)蜚声中外;文物古迹颇丰,风景名胜众多;代有人杰,名人志士迭起。于公元1138年建县。修志之举,源远流长,历代修志12次,始于元至大二年(1308),终于清同治六年(1868)。民国曾修续志,但因战乱未果。历代志书,散失殆尽,现存康熙二十二年(1683)版本(孤本,藏于北京图书馆)和清同治六年版。《广昌县志》断修逾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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