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广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4125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土地管理 |
分类号: | TU98 |
页数: | 2 |
页码: | 488 |
摘要: | 1939年,县成立地籍整理处。办理全县田亩、房屋、土地丈量和登记。2年完成县城范围的地籍整理工作,填发籍权证书。1962年,对1957~1961年所征用的土地作一次全面清查,凡征用集体和私人开荒的土地,均付给土地补偿费。“文化大革命”期间,建设征用土地由县抓革命促生产指挥部办理。国营农、牧、渔业企业基本建设,需占本场耕地、园地或将土地转交其他单位,应向土地管理机关申报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城镇居民建房征用规划区内土地,须征得乡镇人民政府同意,交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登记,向土地管理机关申请同意后,经建设管理机关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
关键词: | 广昌县 建设管理 土地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