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土地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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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广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4125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土地管理
分类号: TU98
页数: 2
页码: 488
摘要: 1939年,县成立地籍整理处。办理全县田亩、房屋、土地丈量和登记。2年完成县城范围的地籍整理工作,填发籍权证书。1962年,对1957~1961年所征用的土地作一次全面清查,凡征用集体和私人开荒的土地,均付给土地补偿费。“文化大革命”期间,建设征用土地由县抓革命促生产指挥部办理。国营农、牧、渔业企业基本建设,需占本场耕地、园地或将土地转交其他单位,应向土地管理机关申报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城镇居民建房征用规划区内土地,须征得乡镇人民政府同意,交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登记,向土地管理机关申请同意后,经建设管理机关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关键词: 广昌县 建设管理 土地管理

内容

1939年(民国28年),县成立地籍整理处。办理全县田亩、房屋、土地丈量和登记。2年完成县城范围的地籍整理工作,填发籍权证书。旋即撤销机构。
  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在土地改革中,全面完成土地丈量工作。1953年1月,成立土地发证委员会。5个月后,由县人民政府民政科(后为民政局)负责管理。1962年,对1957~1961年所征用的土地作一次全面清查,凡征用集体和私人开荒的土地,均付给土地补偿费。“文化大革命”期间,建设征用土地由县抓革命促生产指挥部办理。1981年起,土地管理由建设管理部门全面负责。
  征用土地审批程序需在县城规划区内征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单位,应向县土地管理机关申报,经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进行规划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征用集体所有制土地,须先取得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同意,报土地管理机关办理审批。
  国营农、牧、渔业企业基本建设,需占本场耕地、园地或将土地转交其他单位,应向土地管理机关申报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城镇居民建房征用规划区内土地,须征得乡镇人民政府同意,交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登记,向土地管理机关申请同意后,经建设管理机关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应先取得村乡镇政府同意。农村专业户需征规划的土地,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公安部门的临时户口册,按上述程序办理征用手续。
  农村中农民和回乡落户离、退休干部、职工等,建房需要占用土地,应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土地管理机关备案。如占用耕地、园地、鱼塘等,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征用耕地、园地2亩以下,鱼塘、林地5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用地限额单位建设用地,根据批准投资金额审批用地大小。
  个人建房用地,在县城和乡镇规划区内建房,每户最多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农村建房用地,3至4人户为120平方米,5至6人户为140平方米,7人以上户为160平方米;在荒山、荒坡上建房,可适当放宽,但每户最多不超过200平方米。
  使用权限军事和抢险设施急用土地,可申请先用后征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和办理手续前,不得提前施工。
  已经征用2年尚未使用的土地,由原批准征地机关收回,原用地单位和个人无权处理。土地管理机关有权按审批手续,有偿拨给符合征地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原征地费用,如数交还原征地单位或个人。
  因拆迁等原因而不保存的房屋,2年内未重建,其腾出的宅基地,在规划区内由城乡建设管理机关按规划要求安排;在乡镇所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安排;农村则由村民小组安排。征用时仍按征用土地报批手续办理。
  费用标准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含菜地、园地),支付年产值(含主、副产品)4~5倍,年产值按被征前3年平均产量和当年国家价格计算,没有国家牌价的由物价局定价;征用鱼塘、林地,按其有收益的3年平均产值4倍计算;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被征土地上的附作物,如青苗、房屋、水井、林木、水工建筑、管道等生产、生活设施,根据实际情况,按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或另行修建。但在办理征地方案时抢种的作物、树木,抢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以被征地前农业人口与耕地面积的比例计算,人均耕地2亩以上,每亩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2~3倍;人均1亩以上为年产值3~4倍;人均1亩以下5分以上为年产值4~6倍;人均5分以下为年产值7~8倍。征用园地、鱼塘、林地等,每亩安置补助费为其收益3年平均产值1~2倍。征用宅基地、无收益的土地,不给安置补助费。
  管理费按土地补偿费总额的3%向征用单位或个人征收土地管理费;无土地补偿的,按征用面积每平方米伍角征收。农民建房占用耕地、园地,每平方米5角;占用鱼塘、林地,每平方米3角;占用荒山荒坡,每平方米2角。集体按规划改造旧村,免交。
  商品性沙、石、土场地,按使用面积每亩每年征收200元。
  在县城和乡镇规划区内征用土地,由城乡建设管理机关向用地单位征收规划管理费。
  广昌县1950~1990年乡镇征地面积统计表单位:万平方米

知识出处

广昌县志

《广昌县志》

出版者:江西省广昌县县志编纂委员会

出版地:1994.12

广昌位赣东边陲,盱河上游,居阂粤赣交通要冲。境内气候温和,土地肥沃,资源丰富;三大特产(白莲、晒烟、泽泻)蜚声中外;文物古迹颇丰,风景名胜众多;代有人杰,名人志士迭起。于公元1138年建县。修志之举,源远流长,历代修志12次,始于元至大二年(1308),终于清同治六年(1868)。民国曾修续志,但因战乱未果。历代志书,散失殆尽,现存康熙二十二年(1683)版本(孤本,藏于北京图书馆)和清同治六年版。《广昌县志》断修逾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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