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广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4093 |
颗粒名称: | 第一节 经营管理体制 |
分类号: | F832 |
页数: | 1 |
页码: | 471 |
摘要: | 50年代初起,银行内部经营管理由总行统一核算。各级银行一切收支上交总行,一切费用开支由总行逐级下达指标,实行统收统支,县支行为预算单位,基层营业所为报帐单位。对内实行行政组织、行政管理式供给制,对外则与同级地方财政严格分开。 1959年1月,广昌县人委根据中央“集中领导,分级管理,实行机构下放,计划统一,财务包干”原则,将原有农村人民银行营业所和信用社人员、业务和资产(信用社股金,公共积累及所、社办公用具、房屋等)全部下放人民公社领导和管理。营业所和信用社成为人民公社组成部分,财务收支列入公社核算。但由于这次体制改革有悖于社会主义国家银行国有原则和客观经济规律,同年5月21日广昌县人委根据中共江西省委4月常委扩大会议精神,将原下放给各人民公社的营业所和信用社收回,由国家财贸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直接管理。仍沿用统收统支管理体制。 1979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4月29日颁发的《中国人民银行经营核算试行办法》,广昌各金融单位实行企业管理。采取统一核算、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计息核算办法,确定考核经营成果的经济指标和根据完成情况好坏提取企业基金办法。此后,执行人、农两行总行分别颁布的经济核算办法,明确资金(包括各项存款增长率、资金运用次数)、质量(资金损失率)、成本(资金成本率、资金费用率)和利润(增长率)四项经济指标,克服长期以来经营管理体制上“吃大锅饭”弊端,较好地调动各行、处、所和银行职工的积极性。 |
关键词: | 广昌县 银行管理体制 经营管理体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