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新中国成立后农业税类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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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广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4014
颗粒名称: 四、新中国成立后农业税类
分类号: F812.4
页数: 2
页码: 433
摘要: 农业税1950年实行40级金额累进税制,地方附加不超过正税的/5%。1952年4月,全县农村土地改革运动结束,消灭了封建土地所有制,按20级全额累进税制计征,取消一切附加税。1958年8月,农村人民公社成立。农业税按生产队计征,实行比例税制,按一定五年不变的常年产量计征15%,地方附加税不超过正税的15%。广昌县公粮实征情况表单位:万公斤、公斤农林特产税开征于1987年。征收范围包括白莲、香菇、柑桔、桃、梨、淡水鱼、西瓜、茶叶、油茶果。广昌县农林特产税单位税额表单位:元/公斤各年度实征农林特产税:1987年14.6万元,1988年37.7万元,1989年84.2万元,1990年87万元,其中,白莲占38.5%。耕地占用税各年征收额:1988年2万元,1989年1.40万元,1990年4.90万元。
关键词: 广昌县 税务 新中国 农业税

内容

农业税1950年实行40级金额累进税制(人均全年收入稻谷75公斤以下者免征),地方附加不超过正税的/5%。
  1952年4月,全县农村土地改革运动结束,消灭了封建土地所有制,按20级全额累进税制计征,取消一切附加税。1957年对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单一比例税制,以原定常年产量按17%税率计征(对个体农户仍实行累进税)。
  1958年8月,农村人民公社成立。农业税按生产队计征,实行比例税制,按一定五年不变的常年产量计征15%,地方附加税不超过正税的15%。
  1985、1987、1989年农业税征收代金计征价先后调整3次,由原来每100公斤粮征代金31.18元相继调高为33元、43.02元。由于广昌农业以水稻生产为主,公粮仍征稻谷,未折征代金。
  广昌县公粮实征情况表单位:万公斤、公斤农林特产税开征于1987年。征收范围包括白莲、香菇、柑桔、桃、梨、淡水鱼、西瓜、茶叶、油茶果。1988年增加竹、木、药材。税率5.5%。
  广昌县农林特产税单位税额表单位:元/公斤各年度实征农林特产税:1987年14.6万元,1988年37.7万元,1989年84.2万元,1990年87万元,其中,白莲占38.5%。
  耕地占用税1987年8月后,县财政局提出各乡镇耕地占用适用税额:第一类旴江镇,每平方米5元;第二类5个建制镇(头陂、驿前、苦竹、赤水、甘竹)每平方米4.50元;第三类为5个乡(大株、塘坊、尖峰、新安、长桥)每平方米3.50元;第四类5个乡(柯树、水南圩、高虎脑、杨溪、千善)每平方米3元。
  耕地占用税各年征收额:1988年2万元,1989年1.40万元,1990年4.90万元。

知识出处

广昌县志

《广昌县志》

出版者:江西省广昌县县志编纂委员会

出版地:1994.12

广昌位赣东边陲,盱河上游,居阂粤赣交通要冲。境内气候温和,土地肥沃,资源丰富;三大特产(白莲、晒烟、泽泻)蜚声中外;文物古迹颇丰,风景名胜众多;代有人杰,名人志士迭起。于公元1138年建县。修志之举,源远流长,历代修志12次,始于元至大二年(1308),终于清同治六年(1868)。民国曾修续志,但因战乱未果。历代志书,散失殆尽,现存康熙二十二年(1683)版本(孤本,藏于北京图书馆)和清同治六年版。《广昌县志》断修逾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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