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广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4014 |
颗粒名称: | 四、新中国成立后农业税类 |
分类号: | F812.4 |
页数: | 2 |
页码: | 433 |
摘要: | 农业税1950年实行40级金额累进税制,地方附加不超过正税的/5%。1952年4月,全县农村土地改革运动结束,消灭了封建土地所有制,按20级全额累进税制计征,取消一切附加税。1958年8月,农村人民公社成立。农业税按生产队计征,实行比例税制,按一定五年不变的常年产量计征15%,地方附加税不超过正税的15%。广昌县公粮实征情况表单位:万公斤、公斤农林特产税开征于1987年。征收范围包括白莲、香菇、柑桔、桃、梨、淡水鱼、西瓜、茶叶、油茶果。广昌县农林特产税单位税额表单位:元/公斤各年度实征农林特产税:1987年14.6万元,1988年37.7万元,1989年84.2万元,1990年87万元,其中,白莲占38.5%。耕地占用税各年征收额:1988年2万元,1989年1.40万元,1990年4.90万元。 |
关键词: | 广昌县 税务 新中国 农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