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广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3842 |
颗粒名称: | 食品副食品 |
分类号: | F127 |
页数: | 2 |
页码: | 350 |
摘要: | 食品副食品:猪肉:1957年起,按月、按人定量凭商品粮供应证发放“购肉票”,城镇居民每人每月供0.25公斤。1960年,产妇实行特需供应,凭证购买1公斤。1976年,居民定量标准为每人月供0.5公斤。1978年,调整特需供应标准:婚丧事一次2.5公斤;离休长征干部每月5公斤;劳保工种每人月供应1~1.5公斤;第2胎产妇供应1公斤。1982年,居民每人月供增为1公斤,另外在元旦、春节还酌量增加。1984年,对城镇居民猪肉供应,改由国家按人每月发放肉食补贴1.20元,实行市场选购,直至1990年而未变。对农民肉食供应方法,采取收购生猪回供猪肉办法。1970年起,酒类品种增多,群众以购买大曲、白兰地酒较为普遍。白酒以赣州产“赣酒”为紧俏。 |
关键词: | 广昌县 商品流通 生活资料 食品副食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