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山林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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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广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3581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山林权属
分类号: S732
页数: 3
页码: 244
摘要: 本章节介绍广昌县林政管理的山林权属情况
关键词: 广昌县 林政管理 山林权属

内容

清代以前,山林分官山、民山。
  民国时期山林权除保安林、中山纪念林、头陂石咀、白水、城厢下兰垦殖场经营之山林为国有林外,其他山林多由地主、豪绅、公堂寺庙占有,少数为半自耕农及自耕农占有。水南山区公私山各一半,99%的私山为地主所占①(①江西师范大学赴老区调查组1958年调查。)。
  1952年土地改革。是年国有林山场有:胡家山、和尚坪(新安乡)、旗上寨(石良乡)、漆坪、长山东坑(西水乡)、黑井排、加背排、灵坑排、大坑里(姚西乡)、大鸡笼(河东、江背、贯桥乡)、狮形(东坑乡)、杀因(新建乡)、虎坝狼、七里坑(苦竹乡)等12处,计有山地面积1.1万市亩,占全县山地总面积0.51%。
  同年3月11日,中共广昌县委提出分配山林补充办法:“一、凡8寸以下的杉山或虽在8寸以上,但三五年内不能成材砍伐的杉山或已伐而需重新栽培杉木的山地应一律分给群众所有;二、一百两以下者可分给个人或几户共有;三、凡在三百两以下者一百两以上者,如不便分配可以乡或村为单位由群众组织山林管理委员会共同经营;四、凡成材之杉木林或三四年内可以砍伐的杉山,满三百两码子以上者,一般应收为国有(在特殊情况下,由县政府提出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伸缩)不予分配。” 1953年2月26日,县农村工作办公室解决土地遗留问题,规定:“分配山林界线划分,以群众的原有习惯。如以水为界,路或历史山界等;分配原则,—般柴火或数少的木材山,以自然村为分配单位,经济林分配在户是极少数。” 1954年农业合作化后,农户私有山林入股作价归农业社。1958年人民公社成立后,山林权归集休;县征收苦竹镇永丰高级农业社山林7万余市亩,由翠雷山垦殖场经营。
  1964年农业实行“四固定”。社队山林权又下放到生产队。是年县人民委员会征收大塘、长桥公社山林5万余市亩由县旴江林场经营。
  1981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中共赣州地委(80)183号文件精神,从5月开始林业实行“三定”,即: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至11月2日,有4个国营林场明确林场山界,划定经营山面积27.94万市亩。还有40个大队,655个生产队,88个社队林场(占总数69.8%)已划分自留山。自留山面积8.05万市亩,户均自留山6市亩,人均1.2市亩。
  1983年进行检查补课,全县完成183.41万市亩山场的定权、发证工作,占山林总面积98.63%;有89.9%农户分得自留山46.78万市亩,占山林总面积25.5%,人均3.5亩。是年,国营林场建立场长负责制。乡村林场分别实行统一经营、专业队承包、专业户承包、村小组集体统一经营管理、分户经营责任制5种林业生产责任制。
  1984年,全县林业专业户承包山林面积2.2万市亩,并经公证处公证,签订承包合同224份。是年底,全县有国有林13.41万市亩,乡有林20.84万市亩,占全县山地面积11. 36%。村有林149.16万市亩,其中承包给农民经营山林3.15万市亩,占全县山地面积1.71%。
  1985年,全面完成“两山并一山”工作,将林农的责任山和自留山合并为家庭经营山。国营、集体、个人的山场四至界限线都得到明确。至1989年止,5年中发生山林纠纷105起:其中41起属于地区与地区和省际之间的山林纠纷。

知识出处

广昌县志

《广昌县志》

出版者:江西省广昌县县志编纂委员会

出版地:1994.12

广昌位赣东边陲,盱河上游,居阂粤赣交通要冲。境内气候温和,土地肥沃,资源丰富;三大特产(白莲、晒烟、泽泻)蜚声中外;文物古迹颇丰,风景名胜众多;代有人杰,名人志士迭起。于公元1138年建县。修志之举,源远流长,历代修志12次,始于元至大二年(1308),终于清同治六年(1868)。民国曾修续志,但因战乱未果。历代志书,散失殆尽,现存康熙二十二年(1683)版本(孤本,藏于北京图书馆)和清同治六年版。《广昌县志》断修逾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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