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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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广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347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
分类号: F014.1
页数: 2
页码: 179
摘要: 本章节介绍广昌县农业生产关系的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情况。
关键词: 广昌县 个体农民 土地所有制

内容

1930年(民国19年),苦竹、甘竹和柯树的贫苦工农,在中共地下组织领导下开展打土豪、分田地斗争。没收地主土地,征收富农土地,分给贫苦农民。1931年春,县委、县苏维埃政府在反骚扰、反“围剿”的困难条件下,又领导农民开展三次分田运动。建立个体农民土地私有制,但也执行了“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这一“左”的错误政策。1934年夏,红军第五次反“围剿”战斗失利,广昌弃守。地主卷土重来,恢复封建土地所有制。
  1950年全县农村开展减租减息运动,取缔高利贷剥削行为。11月,头陂区东港乡进行土地改革试点。取得经验之后,全县各乡镇分期分批进行土改,且与组织互助组交叉进行。1952年4月全县土地改革运动结束。共征收、没收土地90031.1市亩,房屋2995间;没收粮食1.16万市石,耕牛308头,农具2.47万件。贫雇农平均分得土地2市亩。1952年11月~1953年3月进行土地改革复查,为14人摘掉地主帽子,并查出漏划地主40户。
  西港乡土地改革前后土地占有情况表单位:户、人、市亩、% 说明:资料根据1951年2月20日中共广昌县委《两个月来土改工作总结》。土改前后耕地总面积不相等,不知何因。由于全县土改统计资料找不到,故存此表。
  1951年2月,赤水区章甫乡黄哲文等4户农民在农忙帮工基础上,率先组成全县第一个临时互助组。1952年7月,全县组织1079个不同性质的互助组。其中,临时互助组225个,季节性互助组764个,常年性互助组90个。参加的农户3324户,占农户总数15.04%。同年12月,全县互助组经验交流会后,农村大办互助组,同时筹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初级社)。至1954年3月,实有常年互助组155个,季节性互助组917个。组织起来的农户占农户总数23.3%。在大规模组织互助组的同时试办初级社。
  1954年3月,一批互助组转为初级社,生产资料私有制依然不变,只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劳力按比例分红。这与当时农民的愿望和生产力水平相适应。同年12月,初级社便发展到53个,入社农户1014户,占农户总数4.18%(还有常年性互助组354个,季节性互助组1408个,入组农户10081户,古农户总数41.52%)。1955年8月批判农业合作化中的“右倾”思想。10月,贯彻中央《关于农业合作社问题的决议》,全县加快建社步伐。12月,初级社增到1632个。参加农户18729户,占农户总数76.6%;入社土地10.05万市亩,占耕地总面积41.12%。

知识出处

广昌县志

《广昌县志》

出版者:江西省广昌县县志编纂委员会

出版地:1994.12

广昌位赣东边陲,盱河上游,居阂粤赣交通要冲。境内气候温和,土地肥沃,资源丰富;三大特产(白莲、晒烟、泽泻)蜚声中外;文物古迹颇丰,风景名胜众多;代有人杰,名人志士迭起。于公元1138年建县。修志之举,源远流长,历代修志12次,始于元至大二年(1308),终于清同治六年(1868)。民国曾修续志,但因战乱未果。历代志书,散失殆尽,现存康熙二十二年(1683)版本(孤本,藏于北京图书馆)和清同治六年版。《广昌县志》断修逾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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