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广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3462 |
颗粒名称: | 二、土地买卖 |
分类号: | F014.1 |
页数: | 1 |
页码: | 178 |
摘要: | 明正统以来,县内土地兼并加剧,“田土多为豪右所占”。清初32年之中(1646~1678年),广昌兵戈扰攘,农民苦于“征输日以急而称贷”,被迫出卖土地,豪绅则逼债夺地,或压价购地。民国初,社会动荡,富豪之家以土地为最可靠的“恒产”(民谚云:田地是个宝,乱兵抢不去,大火烧不掉),纷纷掠夺土地。长期的土地兼并史,产生了土地买卖特有形式:“大买”和“小买”。“大买”者“皮”(土地永佃权)、“骨”(土地所有权)皆管,立契过割赋税,买主难以逃税,卖主索取田价亦较低;“小买”则不同,买“骨”不买“皮”。卖主保留“皮田权”即永佃权(永佃权亦可转让与人),以图有田可耕。买卖时,只立吐(顶)约,虽然赋役应由买主负担,但不办理赋税过割手续,预留漏税地步。“初则(卖主)将应完粮帮贴买主代纳;迨历年既久,人事变迁,卖业者或贫疲外出,或故绝无人”,官府纵有粮册亦无从追索钱粮,此时买主则公享无粮之福。故“小买”之田价比“大买”贵一至数倍。卖主因有“皮田权”,如非自行弃耕,对方不能夺田。农民借此同田主进行反剥削斗争,“往往逋租,远乡之佃尤甚,或另以田种芒谷输田主,佃人尽收其佳者”。因之田主同佃农每每兴讼,府县衙门为之头痛。 |
关键词: | 广昌县 封建土地 土地买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