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生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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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广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3457
颗粒名称: 第一章 生产关系
分类号: F014.1
页数: 5
页码: 177
摘要: 本章节介绍广昌县农业生产关系情况。
关键词: 广昌县 农业 生产关系

内容

第一节封建土地占有制一、土地占有形式官田、官地系封建政权直接占有。宋绍兴间“尽鬻诸路官田”,广昌无官田、官地。元初,官吏有职田以代俸,一切供费悉向佃户征索。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有官田、官地4139.7亩(折今3601.5市亩),占全县田地231536.7亩(折今201436.9市亩)的1.79%。永乐二年(1404年)建昌千户所将民间荒田7525亩(折今6546.8市亩)拨军屯种,自此又有屯田。军占田,民赔赋,开510余年屯田害民之端。另有荒山河滩地(硗薄不堪耕种)2747亩(折今2389市亩),勒民赔赋、赔租(称“子粒米’’),谓之民屯。清末,仍有屯田地8424.3亩(每亩折今0.92市亩)。1914年(民国3年)屯田、官田标价出售,向民田转化。
  民田、民地据现存文献所载,明代初叶以来,广昌民田、民地绝大部分为农村封建统治阶级所占有,史称“田归闾右”,实即民田地主所有制。各宗族祭田、学田与各地寺观田以及公益事业(桥会、路会、义赈会、育婴堂)之田产亦多被地主操纵并召佃收租。仅小部分民田、民地为农民所有。民国时仍然如此。1936年全县农户15503户,其中:自耕农3699户,占23.3%,少地、无地农户11804户,占76.7%(含半自耕农6285户,佃农5515户)。1949年驿前乡豪绅48户,占有全乡31%土地(4576市亩),人均有地26.3市亩。号称“一方首富”的赖寿祺家,年收租谷最多时达20万公斤。
  明清广昌县土地占有情况表单位:市亩一、土地买卖明正统以来,县内土地兼并加剧,“田土多为豪右所占”。清初32年之中(1646~1678年),广昌兵戈扰攘,农民苦于“征输日以急而称贷”,被迫出卖土地,豪绅则逼债夺地,或压价购地。民国初,社会动荡,富豪之家以土地为最可靠的“恒产”(民谚云:田地是个宝,乱兵抢不去,大火烧不掉),纷纷掠夺土地。长期的土地兼并史,产生了土地买卖特有形式:“大买”和“小买”。“大买”者“皮”(土地永佃权)、“骨”(土地所有权)皆管,立契过割赋税,买主难以逃税,卖主索取田价亦较低;“小买”则不同,买“骨”不买“皮”。卖主保留“皮田权”即永佃权(永佃权亦可转让与人),以图有田可耕。买卖时,只立吐(顶)约,虽然赋役应由买主负担,但不办理赋税过割手续,预留漏税地步。“初则(卖主)将应完粮帮贴买主代纳;迨历年既久,人事变迁,卖业者或贫疲外出,或故绝无人”,官府纵有粮册亦无从追索钱粮,此时买主则公享无粮之福。故“小买”之田价比“大买”贵一至数倍。卖主因有“皮田权”,如非自行弃耕,对方不能夺田。农民借此同田主进行反剥削斗争,“往往逋租,远乡之佃尤甚,或另以田种芒谷输田主,佃人尽收其佳者”。因之田主同佃农每每兴讼,府县衙门为之头痛。
  二、封建剥削地租富户出租土地给佃户,其田租折钱或稻谷。如承租时,当面议定按收获物比例分成,叫分成租制,田主可干预田里种什么作物;还有定额租制,租额由田主定,不论年成丰歉,鼯要如数纳租,否则夺田(但有“皮田权”者除外),唯田主不能干预生产。据1936年调查广昌田租额:上等田每市亩交租2石(108公斤),中、下等田每市亩交租1.5石上下。
  雇工富户雇工剥削。长工,受雇一年以上,每天劳动12小时,除耕种土地之外,还兼砍柴、砻谷、碾米等杂役,雇主供膳宿;月工,农忙雇用,农闲辞退,雇主亦管食宿;短工,受雇一至数天。
  高利贷农民贫穷不得已而借债,往往倾家荡产。借额稍大,要把房地契据作抵押。
  借谷青黄不接时,农民向有粮户借谷1担,到新谷登场归还1.25~1.5担。谷债也有利滚利的。驿前民谣云:“担谷(借了)十三年,九十九担到仓前。” 广昌1936年雇工工资情况表单位:法币、元典青苗也称典“禾花”。农民需钱济急,将未收获的烟叶、莲籽、稻谷、油茶籽等产品预售给高利贷者,但产品作价至贱。
  借钱短期借贷,月息一分六至两分;长期借贷,年利四至五分为多,亦有加倍索利。
  清代,流行“七折加三息”的高利贷形式。即:农民借银10两,预扣息3两,实得7两;次月仍按月息3两计息,即本息共银13两;不还,则利上加利。如此重利盘剥,受到民众反对,以后变为“九到三加算”,即:借款10元,先扣利息1元,农民实得9元;次月归还本息13元。欠款未还,利上加利,剥削依然奇重。
  第二节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 1930年(民国19年),苦竹、甘竹和柯树的贫苦工农,在中共地下组织领导下开展打土豪、分田地斗争。没收地主土地,征收富农土地,分给贫苦农民。1931年春,县委、县苏维埃政府在反骚扰、反“围剿”的困难条件下,又领导农民开展三次分田运动。建立个体农民土地私有制,但也执行了“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这一“左”的错误政策。1934年夏,红军第五次反“围剿”战斗失利,广昌弃守。地主卷土重来,恢复封建土地所有制。
  1950年全县农村开展减租减息运动,取缔高利贷剥削行为。11月,头陂区东港乡进行土地改革试点。取得经验之后,全县各乡镇分期分批进行土改,且与组织互助组交叉进行。1952年4月全县土地改革运动结束。共征收、没收土地90031.1市亩,房屋2995间;没收粮食1.16万市石,耕牛308头,农具2.47万件。贫雇农平均分得土地2市亩。1952年11月~1953年3月进行土地改革复查,为14人摘掉地主帽子,并查出漏划地主40户。
  西港乡土地改革前后土地占有情况表单位:户、人、市亩、% 说明:资料根据1951年2月20日中共广昌县委《两个月来土改工作总结》。土改前后耕地总面积不相等,不知何因。由于全县土改统计资料找不到,故存此表。
  1951年2月,赤水区章甫乡黄哲文等4户农民在农忙帮工基础上,率先组成全县第一个临时互助组。1952年7月,全县组织1079个不同性质的互助组。其中,临时互助组225个,季节性互助组764个,常年性互助组90个。参加的农户3324户,占农户总数15.04%。同年12月,全县互助组经验交流会后,农村大办互助组,同时筹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初级社)。至1954年3月,实有常年互助组155个,季节性互助组917个。组织起来的农户占农户总数23.3%。在大规模组织互助组的同时试办初级社。
  1954年3月,一批互助组转为初级社,生产资料私有制依然不变,只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劳力按比例分红。这与当时农民的愿望和生产力水平相适应。同年12月,初级社便发展到53个,入社农户1014户,占农户总数4.18%(还有常年性互助组354个,季节性互助组1408个,入组农户10081户,古农户总数41.52%)。1955年8月批判农业合作化中的“右倾”思想。10月,贯彻中央《关于农业合作社问题的决议》,全县加快建社步伐。12月,初级社增到1632个。参加农户18729户,占农户总数76.6%;入社土地10.05万市亩,占耕地总面积41.12%。
  第三节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一、农民集体所有制 1932年(民国21年)3月,广昌苏区第二次分田时,巴口、头陂、尖峰、长桥、青桐、长陂等7个区,还划出2751担谷田(合687.75市亩)为“红军公田”(“公田”由群众代耕,收获之稻谷上交中国革命军事委员会统一分配给未分得土地的外籍战士)①(①见1932年1月13日《红色中华报》。)。
  1956年1月,农业合作化运动重点转入建立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化,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全县开展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银行发放贷款,供销社提供农用物资,民政部门拨出资金,支持高级社发展。2月份建社102个,入社农户占全县农户81.7%。4月份高级社增加到109个,入社农户24461户,占农户总数98.9%(尚保存初级社4个,有农户85户)。至此,全县农村实现了生产资料私有制向生产资料公有制的过渡。由于转变过快,工作欠细,使一些农民发生误解,入社之前便杀猪、卖牛。
  1958年8月26~31日,将170个高级社改组为20个农村人民公社。山林、耕地、耕畜、大型农具等基本生产资料实行人民公社所有制,实行“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领导、统一计划、统一安排、统一核算、统一分配、统一供给)。由于统得过死,生产队缺乏经营自主权,以后又加上“文化大革命”的干扰,延误农业经济的发展进程。1979年以来农村推行联产计酬,划组作业或包干到户等生产责任制。全县集体所有制的耕地,1985年为217183市亩,1989年为216956市亩,各占当年全县耕地总面积99.3996和99.46%。
  二、全民所有制 1952年以来,先后兴办国营农场(现为农业科学研究所)、垦殖场、鱼种场、园艺场、林场和白莲科研所等全民所有制单位,成为全县农业生产、科研基地。1985年共拥有耕地1332市亩,至1990年有所减少,仅有1157市亩。

知识出处

广昌县志

《广昌县志》

出版者:江西省广昌县县志编纂委员会

出版地:1994.12

广昌位赣东边陲,盱河上游,居阂粤赣交通要冲。境内气候温和,土地肥沃,资源丰富;三大特产(白莲、晒烟、泽泻)蜚声中外;文物古迹颇丰,风景名胜众多;代有人杰,名人志士迭起。于公元1138年建县。修志之举,源远流长,历代修志12次,始于元至大二年(1308),终于清同治六年(1868)。民国曾修续志,但因战乱未果。历代志书,散失殆尽,现存康熙二十二年(1683)版本(孤本,藏于北京图书馆)和清同治六年版。《广昌县志》断修逾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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