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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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广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3407
颗粒名称: 四、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
分类号: F123
页数: 2
页码: 144
摘要: 本章节介绍广昌县国民经济管理的计划管理情况。
关键词: 广昌县 国民经济 计划管理

内容

1979年以前,基本建设和限额以上更新改造的审批权在省。简易建筑、零星土建、载重汽车等设备购置的审批权在地区。县只可审批一般大修理项目。对各种项目投资计划,要按管理权限规定,一律报请上级计委审批。
  1978年12月后,改革、放权,县有了简易建筑、零星土建、设备购置、限额以下的更新改造、分配限额投资计划指标内自筹基建项目等的审批权。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央和省、地有关精神,制订具体的管理措施。
  1987年,拟定《广昌县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1989年修改完善后,由县人民政府颁发《广昌县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规定》,实行项目申报制度、项目批准开工制度、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验收制度、施工许可证制度,明确审批管理权限,加强项目的资金管理、设计管理、征地管理、施工队伍管理等。
  审批权限全民单位和集体单位,1~5万元土建工程,报县计委审批;5万元以上项目由县计委审查后转报上级计委审批;10万元以下的乡镇企业项目由乡镇企业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乡镇企业项目由县计委或转报上级计委审批;5万元以下的生产技术更改项目由县经委审批,5万元以上的更改项目转报上级经委或主管部门审批;房屋更新改造由县计委审批。1985年计划体制改革后,除上级列入计划的项目外,县内项目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5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和3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审批。零星土建的审批权,县计委只管理2~5万元(不含5万元),2万元以下(含)下放主管部门管理。
  1989年规定,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下同)的房屋新建工程和限额以上的工业生产性更新改造项目以及单项生产性设备购置由主管部门分别报县计委、县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再报上级计委和有关部门审批;房屋大修理和改造,购置汽车,5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的零星土建,3~5万元的生产性设备购置由主管部门签具意见后报县计委审批;3~5万元的县工业企业生产性更新改造项目,不超过1万元的商业、粮食企业修建简易货棚、仓库,2~3万元的单项生产设备购置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审批,供销商业和集体企业由主管部门会同税务局审批;企业单位不含土建的3万元以下的生产性更新改造项目、2万元以下单项设备购置经审计局、财政局审查后企业自定。建设单位凭计委F达的批准计划到县建设局申请办理准建手续和质量监督手续。15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实行招标投标。一个单位一年内只进行一项土建项目。更新改造项目中的土建工程新增面积不超过原面积的30%,用于土建的投资不超过总资金的20%。属省、地条条管理的单位,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时,要将批准件抄报县计委。
  资金管理坚持“先存后批,先批后建”的制度。在申报项目前,全民单位必须先由财政局审查资金,集体单位必须先由税务局审查资金。属于土建项目的资金必须先存入建设银行,技改资金在专业银行设立专项储存支付。
  1989年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和国营企业凡用于固定资产的资金要报县财政局审查,国营企业单位并报审计局审查,集体单位报税务局审查,审查单位在审定资金来源正当和已落实后,都签具使用资金意见;基本建设项目、自筹基建项目、零星土建项目等资金在建设银行开户管理;用于技术更新改造和设备购置的项目资金分别由各专业银行管理;所有项目的投资预算统一归口建设银行审核,并加盖预算审核章 ;自筹基建项目资金先存入建设银行半年后办理报批手续,并认购15%的重点企业债券和5%的交通能源基金,由建设银行出具认购证明。
  设计管理设计部门凭计委立项通知进行设计。省、地条条管理的部门基建项目,凭上级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进行设计。取缔无证设计。
  征地管理土地管理部门按土地法和国家土地管理规定管理基本建设征地,按年度申报用地计划。建设单位需征用土地,由土地管理及有关部门根据计委的立项通知办理征用土地手续。除特殊情况需要先经上级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占用耕地搞建设。
  基建队伍管理严禁无证、无照施工,严禁出卖营业执照和技术资质证书以及转包渔利等违法行为。1987年《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颁发以前,外来施工队伍必须持地区以上建筑管理主管部门介绍信和资格证,方可在广昌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此后,外来施工队伍来广昌投标或承包工程,应持房建三级以上技术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地县建筑主管部门介绍信(省外队伍持省建筑主管部门介绍信)、原籍驻地建设银行开户证明和自有流动资金证明,分别到广昌县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银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且必须先交履约保证金,其标准为:省外施工队伍按工程总造价10%收取,省内的按5%收取,工程竣工质检验收合格后退回,不合格者处以罚款。
  住房标准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1983)193号文件和中计委关于《坚决制止党员干部在建房分房中的歪风的公开信》,中共广昌县委、县人民政府对职工的住房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县级干部(含高级知识分子)每户70平方米,局级干部(含中级知识分子)每户60平方米,一般职工每户50平方米(5口之家可住60平方米)。同时,由中共广昌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各单位建房违纪现象作认真查处,对农民建房未作具体规定。

知识出处

广昌县志

《广昌县志》

出版者:江西省广昌县县志编纂委员会

出版地:1994.12

广昌位赣东边陲,盱河上游,居阂粤赣交通要冲。境内气候温和,土地肥沃,资源丰富;三大特产(白莲、晒烟、泽泻)蜚声中外;文物古迹颇丰,风景名胜众多;代有人杰,名人志士迭起。于公元1138年建县。修志之举,源远流长,历代修志12次,始于元至大二年(1308),终于清同治六年(1868)。民国曾修续志,但因战乱未果。历代志书,散失殆尽,现存康熙二十二年(1683)版本(孤本,藏于北京图书馆)和清同治六年版。《广昌县志》断修逾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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