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南城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3031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优生优育 |
分类号: | C923 |
页数: | 1 |
页码: | 370 |
摘要: | 1978年,开始在全县城镇、农村普遍提倡和奖励“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对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育龄夫妇发给奖金100元,并按男4元、女5元的标准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发至14周岁。妇幼保健部门定期对育龄妇女临产期保健,对独生儿童进行体格检查;防疫部门对独生子女给予优先注射各种防疫疫苗。此外,有条件的单位对独生子女实行免费入托、免费医疗、优先安排其家庭住房等鼓励措施。1979年,开始实行晚婚晚育奖励办法,凡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结婚者可享受晚育假18天;女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的可享受晚育假90天。 |
关键词: | 节制生育 人口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