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南城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2823 |
颗粒名称: | 第四节 教师队伍 |
分类号: | G451 |
页数: | 2 |
摘要: | 民国时期,教师由校长聘请,聘期1年。期满解聘或续聘,续聘期仍为1年。但在校长更换之时,寒假也发聘书。未得聘书者即为“解聘”(失业)。师范毕业属“甲款”,只须呈验毕业证书,便可发给“甲款”合格证;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必须通过教育科定期举行的考试及格后,始可发给“乙款”合格证书。取得检定合格证书者为合格教师。合格的小学教师由教育科与学校联系,优先聘请。辞退时,发给了一次性补助费。许多教师作出了显著成绩,受到党和政府的表彰,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1978年后,全县教师中,有当选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1人,当选县人民代表的15人,当选为县政协委员的11人;还有2人被分别评为特级教师和全省优秀班主任。 |
关键词: | 教师队伍 教师教育 |